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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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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有关同性平权的争议 引起我的几个疑问 我本人是认同同性恋者应享有同等权利 例如结婚 领养孩子等等 在综观各家观点后 最令我疑惑的是 法律原意目的为何? 在香港一些论坛 亦有相关讨论 反对者为多 以下罗列理据数项及自己的回应: 1. 允许同性结婚会引致其他小数团体打著人权旗帜 争取平权 当中有违伦理者 如乱伦 人兽 人与虚拟人物等合法化 一不离二 二不离三) ------>乱伦 是有违道德观念(?为何?因约定俗成不可 故乱伦即不应为之事?) 但未必犯法 看过一些资料 近代的法学观点 有数个学派 有认为与道德有关 有认为道德不可作为法律效力的依据 【个人而言 道德是具有程度的东西 而法律是为了保障其所保障范围的人的权利 其订立原则应是道德的最低标准 即「不害原则」『即互不侵犯原则』 即任何不对其他人有害的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 相反 任何有害的 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律不应订立高於道德底线 即如见有需要帮助的人而不帮是违法此类法律不应存在 相对於永无止境的道德 更大的考虑有是否公义(包含一些情况下的平等) 有否违反自由等 由於乱伦结婚并无对其他人有害 没有与「不害原则」抵触且是有共识之行为 故合法亦无不可】 2. 会造成逆向歧视(其实与传统逆向歧视含意不同 在香港同性平权例子中 逆向歧视指不同意或讨厌同性恋者反遭歧视 而传统逆向歧视指大多数团体反因一些对小数团体的政策优惠而遭受不平等待遇 如美国学院收生倾向黑人以弥补过往对其的不平等待遇 而今有逆向歧视白人。可说在香港人心中) ------>在香港的定义上 逆向歧视我毫不关心 因为表示讨厌或观感上歧视一个特定群组的人是可以的 或许这并不应该(道理上) 但却是可以的(法理上) 我所重视的是法律上有否歧视 而现存法律 如同性无结婚权利 男女於强奸罪上处罚的不同待遇 才是我的关注点 3. 道德沦丧 婚姻为一男一女之事 下一代教科书不准教''呀妈是女人 呀爸是男人'' 因有女女 男男家庭 ------>婚姻非一男一女似有违道德 而在深思之下 只要所涉及之个体均表示认同 即有「共识」 且对他人无实质伤害 则於法理上无反对之理 4. 从生物学上,所有生物的目的都是繁殖,人都要繁殖确保物种保留,确实有责任生育 同性恋合法化是有正面鼓励人去同性恋 引导人不生育,是主动去鼓励人而不生育 ------>诚然 生育是人类结伴的其中一个目的 但并非唯一目的 就算''不后有三 无后为大''而基於法律非为道德完善而设 因此并非反对之理据 何况现今社会作出不生育决定的夫妻大有人在 难道他们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再者 鼓励人不生育也不犯法 因此 就性同性恋结婚合法化而有引导人不生育之义 又如何? 5.基督教 ------>这点我没回应 因此 我的疑虑及回应可归为两点: 法律为何而生?--->保障其所保障范围内的人的权利 什麼是法律容许之范围?--->任何符合「不害原则」及「共识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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