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戍盘雕大漠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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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周县纪委监委通报曝光3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1. 县教育体育局曲周镇总校部教师冀宪彬醉驾问题 2021年1月25日21时许,冀宪彬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曲周县育才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曲周镇后河东村口时,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普通客车,造成两机动车轻微损伤的交通事故。经检定,冀宪彬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63.13mg/100ml。2022年1月28日,曲周县人民法院判决冀宪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2022年3月,冀宪彬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 侯村镇东呈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袁河顺醉驾问题 2021年3月27日20时许,袁河袁河顺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龙侯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侯村镇龙李庄村南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定,袁河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2月23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袁河顺此举属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2022年3月,袁河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3. 安寨镇东甫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马章浩醉驾问题 2021年5月2日21时许,马章浩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杨秦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曲周县南柴线与杨秦线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检定,马章浩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2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2月24日,曲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2022年3月,马章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东光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东光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城区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有效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综合整治工作,坚决遏制非道路用电动三、四轮车非法参与道路交通行为。具体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机动车。 二、东光县城区是指惠源路以西,普照大街以北,观州路以东,致远大街路以南合围区域内道路(不含合围区域边界道路)。三、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增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生产商、销售商立即停止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四、本通告发布之前购买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于2022年9月1日起依法设置禁限行区域,并逐步扩大禁限行范围,对违反通行规定的,将依法查处;过渡期后(2024年1月1日起),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不得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五、邮政快递、送水送气、环境卫生等民生保障类群体,要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合法车辆。 六、本通告发布后,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的商户或个人,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日
人生有几个10年? 河北沧州,一名男子怀疑父亲和邻居合伙炖了自己的爱犬,持刀和父亲发生厮打,等到傍晚时分,男子情绪失控,竟然引火自焚!(案例来源: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门氏父子是河北省沧州市某村的村民,2021年2月28日下午5点多,父亲高兴着对儿子说,晚上6点多去刘某家吃狗肉。 儿子听后,感觉后背发凉,因为父亲觊觎自己的狗已经很长时间了,这一回动真格的了?儿子只能祈祷着刘某家杀的狗不是自家的狗。 可等了3个多小时的时间,自家的狗也没有回来。这一下,儿子彻底坐不住了,他认定了刘某家炖的狗就是他家的狗。 情绪激动的门某,带上一把砍刀,气冲冲地来到刘某家里。此时的刘某和自己的父亲等人正围坐一团,吃着香飘四溢的狗肉,门某热血上涌,照着自己的父亲就是两拳。 儿子打父亲,这还得了,门父放下碗筷,和儿子厮打在一起,刘某等人纷纷上前拉架。 被拉开后的门氏父子,先后回到了家里。 门某回到家后,自己的狗仍然没有回来,这一回他确定自己的狗真被父亲吃了。 门某瞬间万念俱灰,不想独活,于是他产生了一个疯狂的想法:到刘某家里自焚,死也要和自己狗死在一起! 门某拿着汽油桶来到刘某家里,质问刘某是否吃了他家的狗,并说自己不想活了。随后门某打开油桶开始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并随手从灶台上拿起一个打火机。 刘某和妻子苏某赶紧上前抢夺汽油桶和打火机,在撕扯过程中,汽油撒到了刘某的胳膊上。 门某在混乱之中点燃了身上的汽油,门某瞬间变成了火球,剧烈的疼痛让他上窜下跳的跑出门外。 由于当天晚上下着大雨,门某在地上滚了几圈后,身上的火被雨水浇灭。刘某的胳膊和苏某的面部均被不同程度地烧伤。 经鉴定,门某和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屋内被烧毁物品价值599.59元。 那么,门某涉嫌什么犯罪呢? 首先,门某与其父亲相互厮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伤害,鉴于二人之间的至亲关系,在双方均未报警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 门某到刘某家时携带了砍刀,但并未使用,亦可以不予处罚。 其次,门某到刘某家自焚的行为,属于自杀。自杀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但不得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可门某自杀的行为手段却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刘某、苏某受伤、屋内财物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门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尚未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可以在3—10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需要在10年以上的幅度内量刑。 水火无情,利用放火的方式实施其他犯罪,其放火行为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容易造成不可控的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放火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规定了最低3年的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则为10年。 人生能有几个10年? 这起案件令人唏嘘,儿子爱狗心切,父亲爱狗“口”切,到底是儿子的固执还是父亲的残忍?是儿子不尊重父亲的口味,还是父亲不尊重儿子的爱心? 但事实已经证明,父亲的行为将儿子推向了死亡的边缘,要不是汽油量小、外边雨大,儿子已经化作一堆焦炭! 烧的是儿子的身体,疼的不是父亲的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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