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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戍盘雕大漠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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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一名男子怀疑父亲和邻居合伙炖了自己的爱犬,持刀和父亲发生厮打,等到傍晚时分,男子情绪失控,竟然引火自焚!(案例来源: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门氏父子是河北省沧州市某村的村民,2021年2月28日下午5点多,父亲高兴着对儿子说,晚上6点多去刘某家吃狗肉。
儿子听后,感觉后背发凉,因为父亲觊觎自己的狗已经很长时间了,这一回动真格的了?儿子只能祈祷着刘某家杀的狗不是自家的狗。
可等了3个多小时的时间,自家的狗也没有回来。这一下,儿子彻底坐不住了,他认定了刘某家炖的狗就是他家的狗。
情绪激动的门某,带上一把砍刀,气冲冲地来到刘某家里。此时的刘某和自己的父亲等人正围坐一团,吃着香飘四溢的狗肉,门某热血上涌,照着自己的父亲就是两拳。
儿子打父亲,这还得了,门父放下碗筷,和儿子厮打在一起,刘某等人纷纷上前拉架。
被拉开后的门氏父子,先后回到了家里。
门某回到家后,自己的狗仍然没有回来,这一回他确定自己的狗真被父亲吃了。
门某瞬间万念俱灰,不想独活,于是他产生了一个疯狂的想法:到刘某家里自焚,死也要和自己狗死在一起!
门某拿着汽油桶来到刘某家里,质问刘某是否吃了他家的狗,并说自己不想活了。随后门某打开油桶开始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并随手从灶台上拿起一个打火机。
刘某和妻子苏某赶紧上前抢夺汽油桶和打火机,在撕扯过程中,汽油撒到了刘某的胳膊上。
门某在混乱之中点燃了身上的汽油,门某瞬间变成了火球,剧烈的疼痛让他上窜下跳的跑出门外。
由于当天晚上下着大雨,门某在地上滚了几圈后,身上的火被雨水浇灭。刘某的胳膊和苏某的面部均被不同程度地烧伤。
经鉴定,门某和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屋内被烧毁物品价值599.59元。
那么,门某涉嫌什么犯罪呢?
首先,门某与其父亲相互厮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伤害,鉴于二人之间的至亲关系,在双方均未报警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
门某到刘某家时携带了砍刀,但并未使用,亦可以不予处罚。
其次,门某到刘某家自焚的行为,属于自杀。自杀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但不得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可门某自杀的行为手段却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刘某、苏某受伤、屋内财物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门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尚未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可以在3—10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需要在10年以上的幅度内量刑。
水火无情,利用放火的方式实施其他犯罪,其放火行为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容易造成不可控的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放火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规定了最低3年的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则为10年。
人生能有几个10年?
这起案件令人唏嘘,儿子爱狗心切,父亲爱狗“口”切,到底是儿子的固执还是父亲的残忍?是儿子不尊重父亲的口味,还是父亲不尊重儿子的爱心?
但事实已经证明,父亲的行为将儿子推向了死亡的边缘,要不是汽油量小、外边雨大,儿子已经化作一堆焦炭!
烧的是儿子的身体,疼的不是父亲的心吗?





2022年08月19日 01点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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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氏父子是河北省沧州市某村的村民,2021年2月28日下午5点多,父亲高兴着对儿子说,晚上6点多去刘某家吃狗肉。
儿子听后,感觉后背发凉,因为父亲觊觎自己的狗已经很长时间了,这一回动真格的了?儿子只能祈祷着刘某家杀的狗不是自家的狗。
可等了3个多小时的时间,自家的狗也没有回来。这一下,儿子彻底坐不住了,他认定了刘某家炖的狗就是他家的狗。
情绪激动的门某,带上一把砍刀,气冲冲地来到刘某家里。此时的刘某和自己的父亲等人正围坐一团,吃着香飘四溢的狗肉,门某热血上涌,照着自己的父亲就是两拳。
儿子打父亲,这还得了,门父放下碗筷,和儿子厮打在一起,刘某等人纷纷上前拉架。
被拉开后的门氏父子,先后回到了家里。
门某回到家后,自己的狗仍然没有回来,这一回他确定自己的狗真被父亲吃了。
门某瞬间万念俱灰,不想独活,于是他产生了一个疯狂的想法:到刘某家里自焚,死也要和自己狗死在一起!
门某拿着汽油桶来到刘某家里,质问刘某是否吃了他家的狗,并说自己不想活了。随后门某打开油桶开始往自己身上倒汽油,并随手从灶台上拿起一个打火机。
刘某和妻子苏某赶紧上前抢夺汽油桶和打火机,在撕扯过程中,汽油撒到了刘某的胳膊上。
门某在混乱之中点燃了身上的汽油,门某瞬间变成了火球,剧烈的疼痛让他上窜下跳的跑出门外。
由于当天晚上下着大雨,门某在地上滚了几圈后,身上的火被雨水浇灭。刘某的胳膊和苏某的面部均被不同程度地烧伤。
经鉴定,门某和刘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屋内被烧毁物品价值599.59元。
那么,门某涉嫌什么犯罪呢?
首先,门某与其父亲相互厮打行为,并未造成严重伤害,鉴于二人之间的至亲关系,在双方均未报警的情况下,可以不予处罚。
门某到刘某家时携带了砍刀,但并未使用,亦可以不予处罚。
其次,门某到刘某家自焚的行为,属于自杀。自杀本身是不构成犯罪的,但不得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可门某自杀的行为手段却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刘某、苏某受伤、屋内财物被烧毁的严重后果。
《刑法》第114条规定,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门某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但尚未达到严重后果的程度,可以在3—10年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则需要在10年以上的幅度内量刑。
水火无情,利用放火的方式实施其他犯罪,其放火行为往往会危害公共安全,容易造成不可控的严重后果。
因此,对于放火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规定了最低3年的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刑则为10年。
人生能有几个10年?
这起案件令人唏嘘,儿子爱狗心切,父亲爱狗“口”切,到底是儿子的固执还是父亲的残忍?是儿子不尊重父亲的口味,还是父亲不尊重儿子的爱心?
但事实已经证明,父亲的行为将儿子推向了死亡的边缘,要不是汽油量小、外边雨大,儿子已经化作一堆焦炭!
烧的是儿子的身体,疼的不是父亲的心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