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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天然气开户费是否应该缴纳 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和《山东省供热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菏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管理工作;市物价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教育、审计、监察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 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 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物业起诉业主收费法律法规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后期物业,市场调节价) 第十三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已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从其约定。   经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预收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公共服务费。 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六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 第八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和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清洁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管辖异议申请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23民初1928号之二 原告:庞XXXX。 被告: XX,X,汉族,X,住山东省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 X,X,汉族,XX,住山东省鄄城县X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应由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 一、本案案由不当得利不属于合同纠纷,不应套用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原告庞X起诉二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由为不当得利,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部分分为:十、合同纠纷,十一、不当得利纠纷,对于该案由的分类,不当得利纠纷与合同纠纷是明显被区分的。因此,对于不当得利纠纷案更不能适用《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按照接受货币方判定案件管辖法院。 二、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不当得利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案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作为本案被告,户籍地在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经常居住地也是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三、最高院2019年3月份出版的《民事案件案由使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有明确规定。该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著,第360页、361页对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进行了解释,对管辖法院明确确认为被告住所地。综上所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27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转款数额错误造成损失进而要求被告X及其XX承担返还义务,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有关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款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宁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鄄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保建 二0一九年八月共日 书记员孙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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