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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公告】桦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16号公告 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要求,即日起恢复各医疗机构部分诊疗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20年3月5日零时起,全县各医疗机构有序恢复诊疗活动 1.县人民医院开设发热门诊、急诊、儿科发热门诊、内科门诊、透析科。 2.县中医院开设内科门诊、外科门诊、肛肠科、中医科门诊、糖尿病科门诊。 3.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设妇科门诊、产科门诊、儿科门诊。 4.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预检分诊,加强患者排查,对普通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诊疗。 5.各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禁止静点,禁售退热、咳嗽、抗感冒、抗病毒药)。 6.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日上午按照预约办理健康证。 7.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健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日上午开展预约疫苗接种业务,每名受种人员只许一名监护人陪同。 二、全县各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分级诊疗,引导患者科学就医 1.首诊。普通患者由村医、社区医生实行首诊。 2.转诊。患者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如村医接诊的患者需进一步治疗,需向乡镇卫生院申请转诊;疑难危重确需转诊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县级医院申请会诊后,送至相应县级医院就诊。 3.接回。需要康复治疗的患者经县级医院诊治平稳后,转回属地医疗机构治疗(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照县级转回属地治疗制度执行)。 4.转运。普通急诊患者由应急车辆直接送至相应县级医院,危重症患者可根据病情由应急车辆或专用车辆送至相应县级医院;发热患者必须由专用车辆直接送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就诊患者全部实行预约诊疗,有序就诊,避免人员集聚和交叉感染 1.实行分级预约制度,患者可由基层医疗机构逐级预约上级医疗机构就诊,患者严格按照预约时间就诊。 2.患者也可直接通过“健康龙江平台”预约或电话咨询问诊、预约。 四、就诊患者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和制度,对拒不执行规定和要求的患者,交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理 1.实行实名制就诊,就诊者及家属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龙江健康码,必须佩戴口罩,如实回答预检人员相关问询。 2.实行“一患一陪护”制度,患者及家属均要接受预检分诊处登记、测温后进入医院就诊,诊疗期间禁止更换陪护人员。 3.就诊期间听从医务人员安排,遵守医院制度,在候诊区相对保持2米以上安全距离。 附件:各医疗机构咨询电话 桦川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4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 14 号 为进一步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有效阻止疫情扩散蔓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聚集性疫情分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告如下: 一、聚集性疫情定义 聚集性疫情是指 14 天内在小范围(如一个家庭、一个工地、一个单位等)发现 2 例及以上的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且存在因密切接触导致的人际传播的可能性,或因共同摹露而感染的可能性。 二、严格落实聚集性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 一 ) 家庭聚集。 1.严禁家庭聚会、聚餐。乡镇、村屯、社区、农场要强化个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引导群众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落实家庭和个人主体责任,自觉抵制家庭聚集性活动。 2.严禁邻里串门。乡镇、村屯、社区、农场要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期间严禁家庭聚集性活动的规定,通过设立疫情防控工作监督举报奖助专用电话等方式,引导居民群众相互监督,管住楼栋门、庭院门。乡镇、村屯、社区、农场要落实好属地、属事责任,因工作不实不细未及时发现有风险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二 ) 工作场所聚集。 1.严禁复工复产不按规定聚集。复工复产企业要对复产复工人员进行健康信息登记管理,体温监测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作业场所定期进行通风、清洁和消毒,员工用餐、住宿要适度分散,划分多个小生产单元,限定工作区域,禁止擅自串岗走动。工信、应急等行业监管部门要对复工复产企业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情况进行监管。 2.严禁办公用餐不按规定聚集。机关事业单位要尽量减少集中会议活动,建议采用视频形式开会。必须召开的集中会议,会议室人员间隔在 1 米以上,必须佩戴口罩。提倡员工分散进餐或错峰用餐,就餐时人员相隔距离保持 2 米以上。必要时,实行错峰上下班、网络办公等弹性工作制。机关事业单位、用工企业要履行好管理责任,因工作不实不细发生聚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 三 ) 公共场所聚集。 1.严禁社区(住宅小区)、村屯聚集。乡镇、社区、村屯、农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后,严禁非本社区、村屯人员进入,做好进出人员登记,严禁居民、村民串门聊天、打牌等聚集性活动,严禁在小区内和村文化广场扎堆聚集。社区、村屯、小区包保单位、小区管理者要落实好属地、属事责任,因工作不实不细发生聚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严禁超市、药店等经营场所聚集。市场监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多点位引导群众分散购物、购药,控制超市、药店的购物人数。销售人员与顾客交谈时保持 1 米及以上距离,尽量不要直接接触。市场监管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职责,切实抓好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 ( 四 ) 交通出行聚集。 严禁私家车等交通工具聚集。交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交通管控,合理管控私家车出行。 三、聚集性疫情法律责任 (一)对于家庭聚集性病例超过两个家庭(含两个家庭)5 人以上的,对组织和参与家庭聚集性活动造成疫情传播的,根据黑疫指办发(2020)46 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依规处理。乡镇社区、村屯、农场因管控不到位,造成发生家庭聚集性病例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对于工作场所聚集性病例,特别是超过 5 人以上,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和人员,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疫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对于相关单位及人员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履行防控职责、不执行上述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出行中造成聚集性疫情的,依纪依法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以及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人员责任。 县疫情防控举报电话:3822710。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2 月 19 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 13 号公告 按照《关于全省养老机构实施最严格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0〕52 号)文件要求,自 2020 年 2 月 18 日 0 时起,桦川县域内所有养老机构实施最严格封闭式防控管理,现公吿如下: 1、不准在院老人离开,不准离院老人返回,不准接收新人,不准工作人员进出,不准外人来访、探视,不准任何人出入。 2、不准集体用餐,必须实行分餐制,做好食品留样及记录,禁止任何形式的院内人员聚集活动。 3、不准购买活禽野味,不准提供生食品,生活物资采购采取定点配送方式解决。 4、对公共区域,老年人居室和工作人员房毎日消毒擦拭两次以上;老年人居室和工作人员房间每天通风两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老年人和工作人员每日早晚测量体温各一次,做好记录;工作人员日常佩戴口罩,老年人出房间时要戴口罩。 5、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准违反规定用火、用电、用气,不准使用违规电器,不准老年人卧床吸烟。 6、养老机构负责人要 24 小时在岗,对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负全责,如有违反公告要求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 年 2 月 17 日
@所有桦川人,您有一封信,请注意查收! 全县广大市民朋友们: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波及到全国31个省、市,已出现家庭聚集性病例和二代病例,疫情防控形式十分严峻,为保护您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共同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县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健康宣教组再次向全县人民发出倡议: 一、严格遵守小区、村屯封闭管理制度 1、小区居民不要出门、不要串门,村民不要出院、不要串门。 2、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活动。 3、不打扑克、不打麻将等。 4、不擅自驾驶私家车上路行驶。 5、请积极配合小区、村屯值守人员的工作,对值守人员的辛苦付出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做好居家防护措施 1、做好通风消毒,居家每天进行2次以上通风、消毒。 2、注意手卫生,勤洗手,搓洗20秒以上,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 3、家庭成员实行分餐制。 4、有条件的居民分屋居住,无条件的居民分床居住。 5、人与人之间交流、居住,保持1.5米以上。 6、避免接触有感冒、发热等呼吸道症状病人。 7、如有发烧、咳嗽、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切勿恐慌,请戴好口罩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遵守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各项要求 1、服从各级政府发布的防控疫情的通知、公告,主动告知在外亲朋好友最近不要返桦,避免因一人返乡、造成全家隔离。 2、自觉接受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有关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坚决避免因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法律责任。 3、广大市民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散布谣言者,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四、进行心理咨询 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聘请三名心理咨询师为公众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如有需求,请及时联系。佳木斯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会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尉焕霞,联系电话:13351665678;佳木斯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秘书长、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张秀岩,联系电话:18945435393;一级教师、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王魏,联系电话:18246360502。 五、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监督举报 如发现外地返乡人员未报告,居民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居家隔离人员未满隔离期私自外出,聚餐打麻将等从事聚集性活动,散布谣言信息等现象,请拨打举报电话“110”。 广大市民朋友们,防控疫情,人人有责,您的每一个行为,都是对疫情防控的一分贡献;您的每一次配合,都会为打赢防控阻击战增添一分希望;您的每一次疏忽,都可能给您的家人及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才能共同打赢这场阻击战。我们坚信,有全县人民共同参与、全力支持,我们必定能完胜这场人民战争! 桦川县新冠肺炎疫情工作健康宣教组 2020年2月10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居家使用消毒产品的安全提示 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等不受特殊管控的消毒产品可有效灭活病毒,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消毒产品还具有易燃、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如果使用存储不当,极易引发火灾、中毒、灼伤等安全事故。为规范居民居家安全使用消毒产品,提示您注意以下事项。 1、采取防护。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都具有很强的刺激性或腐蚀性,如果长时间直接和人体接触,对人的皮肤和粘膜有较大的刺激,调配及使用时必须佩戴橡胶手套和口罩。 2、正确使用。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严禁与其他消毒或清洁产品混合使用。如84消毒液与洁厕剂混合,会产生有毒气体,刺激人体咽喉、呼吸道和肺部而引发中毒。 3、规范用途。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的漂泊作用与腐蚀性一般较强,严禁与酸性物质接触,最好不要用于衣物的消毒,必要使用时浓度要低,浸泡的时间不要太长。 4、安全存放。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应存储于阴凉处、通风处、远离火种、热源、避免阳光直射,并应该放在小孩触摸不到的地方,避免误服。 5、应急处置。皮肤沾染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时,必须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眼部溅到含氯消毒剂及84消毒液时要用清水或生理盐水连续冲洗,并迅速送医院治疗。误服者可立即喂食牛奶、蛋清等,以保护胃黏膜减轻损害,然后进行催吐,并马上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建议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大宣传。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社会稳定组 2020年2月4日
疫情防控期间酒精使用安全提示 酒精,化学名称为乙醇,是一种有机物,在常温、常压下是一种易燃、易挥发的无色透明液体,医疗上也常用体积分数为70%-75%的乙醇作消毒剂等,在生产生活中有广泛的用途。因酒精具有消毒的作用,自疫情防控工作开始以来,酒精广泛用于日常的消毒,但酒精具有易燃的特性,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使用不当,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现就酒精的日常使用做如下安全提示: 一、注意通风。在室内使用酒精时,需要保证良好通风,酒精消毒时使用的毛巾等布料清洁工具,在使用完毕后应用大量清水清洗后密闭存放,或放通风处通风晾干。 二、正确使用。使用前彻底清除使用周边的易燃物及可燃物,使用时不要靠近热源、避开明火、避免在使用时吸烟。给电器表面消毒前,应先关闭电源,待电器冷却后在进行消毒。如用酒精擦拭灶台,要先关闭火源,以免酒精挥发导致爆燃。酒精每次取用后,必须立即将容器上盖封闭,严禁敞开放置。 三、适量储存。酒精是易燃易挥发液体,居民在家中用酒精消毒时,建议购买民用小包装医用酒精,单瓶包装不易超过500毫升,绝不要在家中囤放大量酒精,造成安全隐患。需要大量存储酒精的企业或者相关单位,要有专门存放点,要有专人看护,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存放场所应符合相关存储易燃易爆品的相关规定。 四、安全存放。存放酒精的容器应首选玻璃或者专用的塑料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密封储存。剩余酒精存放必须要拧紧盖子,避免挥发,要闭光存放在阴凉处,不要放置在阳台、灶台、暖气等热源环境中。 五、加强教育。有幼儿的家庭,酒精的放置地点应放在幼儿无法触及的地方,避免误服。对于年纪稍大的孩子,家长要给孩子讲解酒精的特性,教育孩子不能玩弄酒精,更不能用火点燃。 六、应急处置。如果酒精不慎遗散,应及时擦拭处理。酒精意外引燃可使用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进行灭火,小面积引燃可用湿毛巾、湿衣物等物品覆盖,如室外燃烧,可使用沙子覆盖。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社会稳定组 2020年2月4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7号公告 根据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推进会议要求,2月3日零点起全县所有小区实行封闭管理,解除封闭时间另行通知。根据武汉返桦人员确诊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分布情况,实施小区一级、二级封闭管理制度。 实施一级封闭管理制度的小区如下(共计16个): 世纪星城小区、依水家园小区、江畔人家小区、滨江花园小区、观江国际小区、交警队住宅楼小区、华兴小区、易百汇小区、悦东新村小区、复烤厂小区、晨怡小区、阳光家园小区(一期、二期)、英才小区(一期、二期)、福顺康宁小区(一期、二期)、锦绣小区、华溪名苑小区(一期、二期)。 县内其他小区实施二级封闭管理制度。 封闭标准: 实行一级封闭管理的小区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小区住户严禁外出。如果需购买生活物资,由小区物业公司或封闭管理服务人员联系购买,由经营者统一配送。 实行二级封闭管理的小区每天每户仅允许一人外出购买生活物资,人员和车辆进出实行双向审核登记。①进出人员审核登记内容包括:核对登记身份证、手机号码、外出地点及事由、居住楼号单元门号,并对出入居民体温进行测量;②进出车辆审核登记内容包括:核对登记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以及车内所有人员身份证、手机号码、外出地点及事由、居住楼号单元门号,对随车人员体温进行测量,并对车辆进行消毒。不带口罩的居民一律不得进出小区,车辆内有不带口罩者一律不得进出。 包保单位、社区干部、社区管委会成立监管小组,严格管控小区人员流动,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和登记制度。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桦川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2月2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第6号公告 为严格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蔓延,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乡镇、村(屯)、社区、农场要严控人员流动,各村屯、农场作业区、城内小区只留一个出入口,设置道路全封闭卡点,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守,非本辖区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辖区内人员除必要外不得外出。对县域内小区按密接人员和武汉来桦人员密集程度实行分级封闭管理。驻村工作队一律按本村村民管理方式吃住在村,参与防疫工作,不能离村。 二、说服教育村民、小区居民不得走亲访友、接待亲友来访、串门聊天、聚集扎堆儿,严禁聚餐,严格婚丧事宜管理,已定婚期的防疫期间一律劝其推迟,丧事一律从简,除必要的家人外,限制其它人员参加,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酒席和家庭式聚餐。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严格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三、坚持每天开展地毯式排查,不漏一户一人,随时掌握人员变化情况。主要排查六类人员:一是武汉返桦人员;二是湖北(除武汉以外)返桦人员;三是与确诊、疑似人员有密切接触人员,包括与外地确诊疑似人员通报中提及的同乘人员;四是外省返乡途经和经停武汉(含经停、换乘)人员;五是与武汉、湖北返桦人员有密切接触人员;六是省外(除湖北以外)返桦人员。对以上人员回辖区未满14天的,实行台账管理、动态管理、销号管理。对社会举报湖北来桦人员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确认为新排查人员的,给予每人500元奖金。 四、对所有一级密切接触者实行居家医学观察。要进一步完善工作网格,严格实行包保责任制。农村实行包村干部、村书记、驻村工作队长包片,村两委成员包街,党员和村民代表包户,做到每一片、每条街、每一户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分屯可在村统一领导下,以分屯长为主,比照这一架构。发挥合作社理事会作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有武汉返乡人员和所有一级密切接触者必须做到“一人一房”,对就餐无条件的可由包保人员送餐。社区结合实际,采取包保单位和社区相结合措施,实行包保到户。 五、由乡、村、社区及居委会负责,在与疑似、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等重点居家医学观察人员住处显著位置设立标识,严禁人员出入。 六、各村屯和城乡居民小区要组织巡防队,实行不间断巡防管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地落实。 七、要做好应急准备和便民服务。以村(屯)、小区为单位,准备好应急车辆,以备急需。对一级封闭小区,小区内生活用品由小区物业及封闭管理人员负责就近指定超市、菜店配送;二级封闭小区每户可以每天派1人到指定商家购买一次生活用品。 八、要加强对工作落实的暗访督查,各村及居民小区要允许县督查检查人员入村,核实工作情况。 九、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人员,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行动迟缓的乡镇、村(屯)、社区、农场等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桦川县卫生健康局代章) 2020年2月2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车经营管理 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蔓延扩散,保护乘客和出租车驾驶员的健康,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出租车经营管理,现对县内广大出租车经营者要求如下: 1、自2020年1月31日17时起,全县巡游出租汽车不得驶出桦川县城区,不得拼座营运,外地出租车不得进城。 2、桦川县巡游出租车必须执行每日两次消毒制度,并建立消毒登记,车内需公示消毒记录卡,未经消毒的车辆不准营运;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准带病上岗,上岗人员一律要进行自我防护,必须配戴口罩并及时更换,勤洗手、开窗换气;驾驶员上岗前要进行体温检测,如有发烧、咳嗽、气促等情况,不得驾驶车辆。如遇乘客不佩戴口罩或发现乘客有发烧、咳嗽、气促等症状可以拒载。 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对发现疑似病人要及时上报,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感染的肺炎防控领导小组。 4、如在营运期间发现外地市出租车在本地营运或有私家车参与营运应立即向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报告,行管部门将对违规车辆进行严肃处理。 5、出租汽车经营中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不得哄抬物价。 6、防疫期间全体车辆必须服从行管及防疫人员的检查管理。 7、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桦川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电话:13351860900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举报电话:110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1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第3号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病毒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及省、市、县工作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所涉及的需隔离观察人群,必须严格听从指挥部管理,按要求隔离14天。不服从隔离要求监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强制集中隔离。隔离时间结束后,应继续自行居家观察7天。 二、 全面停止大型集会及大规模聚集活动,停办一切婚嫁过寿等事宜,已定好日期的应予改期。丧事应以家人为主,不能摆放宴席。 三、全县足疗、酒吧、水吧、茶庄、咖啡厅、美容、发廊、保健按摩院、私人会所等场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业,重新开业时间另行通知。 四、加强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管理,对不佩戴口罩的乘客出租车可以拒载,车辆必须严格落实消毒等防护措施,确保卫生清洁;禁止县城内出租车出城营运,严禁县城外出租车在各乡镇村屯载客营运;禁止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的一切拼车行为,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运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2月9日前居民、村民特殊应急用车,由所在社区或乡镇负责保障。 五、各乡镇村屯、社区居委会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人员及车辆出入检查和管控,禁止只设卡不控人。对强行闯卡、恶意伤人现象,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六、全县所有行政服务大厅、社区便民服务大厅等公共服务场所2月9日后视疫情防控情况恢复运行。 七、全力保障疫情期间群众正常生活,为运送蔬菜生鲜食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优先检查、快速通过。 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2020年1月31日
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第2号公告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新部署,为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餐饮企业全部暂停营业,所有外卖送餐服务全部停止。 二、全县所有群众聚集性场所全部关闭,禁止一切群体性活动开展。 三、县乡所有宾馆、旅店全部暂停营业,不得接纳新入住客人,对已入住人员妥善安排,县公安局对县内所有人员聚集场所进行清理。 四、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补习班等教学场所停止营业,恢复开学时间另行通知。 五、全县所有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公交车辆全部停运,恢复通车时间另行通知。 六、居家隔离观察中未达到隔离时限的人员,坚决不允许离开居住地。如本人不听劝阻执意出行,公安部门将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在县主城区和各居民小区出入口设立检查点,对出入人员实名登记、检测体温,积极劝返非本县、本小区人员进入。 八、各零售药店、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要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如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向桦川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九、所有群众必须注重个人防护,勤用流水洗手,注意室内通风和卫生;尽量减少外出,进出公共场所、乘坐出租车辆必须佩戴口罩,避免疫情传播。 十、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将“110”电话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热线,受理武汉等地返乡人员信息、知情不报和私自集会活动等热线举报线索。 十一、广大群众百姓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对散布谣言者,一经查实,依法严厉打击。 桦川县疫情防控工作热线:110 桦川县疫情应急指挥部电话:0454-3822710 13803668789 15846988688 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1
关于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第1号公告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健身场所(包括电影院、歌厅、舞厅、游戏厅、网吧、台球厅、健身房、棋牌室)、洗浴场所等暂停营业。 二、全县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宗教等公共场所暂时关闭。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人员密集场所通风和消毒等防范工作。 三、城乡居民尽量减少一切外出,在新春佳节期间,暂时取消传统的家族聚会、集体拜年、婚丧嫁娶的餐会以及各种类型的大型聚餐活动,必须外出时佩戴口罩做好防范。 四、景区、商场、医院、饭店、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及出租车、公交车驾驶员一律配戴口罩上岗。 五、各类演出、赛事、论坛、展会、节庆等大型活动一律取消,确需举办的必须经桦川县人民政府批准。 六、村级聚餐场所暂停营业,县城和乡镇所在地取消5人以上聚餐活动。全县餐饮、住宿场所无条件接受宴席、房间退订,全额退还押金。营业的餐馆要抓好消毒和防护工作。 七、取消全县农(集)贸市场活禽交易,严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严禁饭店提供野生动物菜肴。 八、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乡镇干部和村两委班子成员从公告之日起,在防控疫情期间不得到饭店请客聚餐(加班工作餐除外)。 九、近期从武汉及其周边地区来桦的人员,应立即通过电话向乡镇、村屯及社区登记并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一旦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立即报告,并到县级定点医院接受检查。 十、城乡居民在疫情传播期间,应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若14天内与武汉来桦人员有密切接触,且有发热、咳嗽、气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的,在做好防护措施后,应立即到县医院、中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十一、各旅行社一律禁止组织旅游活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禁止组织聚集活动。 十二、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主动自行排查,发现情况及时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十三、在重点路段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进出我县的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查验。 十四、乡镇、村、社区及居委会要强化群防群治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情况,县、乡、村设立三级检查卡点,对出入人员及车辆进行全覆盖检查。 十五、针对县域内造谣、传谣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不执行,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告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我县关于启用电子监控违法抓拍系统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决定在京抚公路桦川段、同哈公路桦川段和桦川县悦来镇内安装电子监控交通违法抓拍系统,并于2019年11月1日正式启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路抓拍系统 设置地点(路段) 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抓拍全程、区间及单点超速,高清抓拍不系安全带、开车接打电话、开车吸烟等交通违法行为,缉查布控系统查处套牌、假牌、遮挡号牌、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等交通违法行为。 佳木斯方向 1京抚公路悦来镇万宝村北 2京抚公路创业乡谷大村东 3京抚公路创业乡堆峰里村路口东 4京抚公路星火乡燎原村西 5京抚公路佳桦交界处东 富锦方向 6京抚公路县殡仪馆东 7京抚公路江川路口西 8京抚公路江川七队东 9京抚公路新城镇协胜村西 10京抚公路梨丰乡东兴村西 11京抚公路梨丰乡梨东村东 12京抚公路梨丰乡东林村东 13京抚公路东河乡九阳村东 14京抚公路东河乡东方红村南 15京抚公路二九一道口 集贤方向 16同哈公路双兴村南 17同哈公路朱家村南 18同哈公路苏家店村北 19同哈公路新胜村东 西环路 西环路丰年路口 二、悦来镇内抓拍系统 1、车辆违停球机抓拍 除悦来大街全线禁停外,另在以下33处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球机抓拍违停。 (1)江边3处(东、西、南) (2)实验小学2处(大门西侧) (3)县委2处(东、西电警杆) (4)一中5处(门前) (5)桦川南门3处 (6)冷云路与京抚路交叉口1处 (7)西环路与京抚路交叉口2处 (8)东环路与京抚路交叉口1处 (9)正民机械1处 (10)县运管站西1处 (11)书香小学1处 (12)敬夫大街市场附近3处 (13)万福园商场南2处 (14)建行1处 (15)南环路农电附近2处 (16)桦悦国际购物广场门前1处 (17)百货大楼门前2处 2、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设备。 悦来镇内20处交通信号灯全部安装电子警察抓拍设备,对机动车闯红灯、逆行、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停车、不按规定掉头、越停车线停车、开车接打电话、开车吸烟等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抓拍。 3、悦来大街市场路口设置机动车避让行人抓拍设施。 三、启用时间:2019年11月1日 桦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交通违法抓拍记录,在上述地点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桦川县公安局 2019年10月12日
桦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的公告 公告 一、按照省市会议部署要求,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5月15日期间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农作物秸秆。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坚决做到全域、全时段“零焚烧”。 二、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各乡(镇)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通过出动宣传车、悬挂宣传标语、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工作的重大意义及禁烧规定,营造浓厚的禁烧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大督查巡査执法力度。建立县、乡、村三级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队伍,构建联防联控体系,开展全天候不间断巡查检查,实行24小时值守、巡査制度,严防死守。全县四个督查巡查组和乡(镇)巡查组要加强巡查执法,一经发现露天焚烧秸秆者,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效解决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视其情节,予以每起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火灾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力度。各乡(镇)政府制定秸秆离田具体推进方案,督促农户做到农作物秸秆自主离田。要积极做好农作物秸秆的全量还田、打包收储、出地等工作,大力推进秸秆“五化”利用,进一步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当地乡(镇)政府、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公安派出所等部门举报、投诉各种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行为。举报电话:12369。 特此公告 桦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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