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壶公 靖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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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做的一个梦,热乎乎的 这时候,露露来掩护他了。(梦的开始我忘了) 老万从来没指望谁来搭救自己,因为他有一百种方法逃开四宝的追捕,他所顾虑的,一是不能破坏规则,至少是表面的规则,二是让四宝体面的跟丢掉自己——老万实在不愿意一连几周都面对一个失业者的喋喋抱怨。 因此当露露来接替他的时候,他也就顺势脱身了。至于露露——她只是几十个露露当中他比较喜欢的一个,他不怎么在乎。 他们的交接是以一种精神方式达到的实实在在的替换。在黔江摩托的轰鸣中,四宝压根不知道,他所紧跟的那辆摩托已经换了个驾驶人。 新的被追捕者长的有点奇怪,她只有一个头和一双脚,各自悬空着。 当然,四宝的视线只能看到宽大风衣的背影。即使四宝看到她的正面,他也只会惊讶于她的性别和美貌。而对于她奇特的身体构造,四宝一定会视而不见,将它看做理所当然的。这倒不是他见多识广,而是露露自身所散发的魔力——即便如你我,在大街上遇到她,看到她的头和脚,也不会引起大脑半点反应。(除此之外,她倒么有别的让人称奇的技能了) 当黔江摩托轰然撞向路边护栏时,留给四宝的,只剩下了一个面目全非的脑袋,一只脚(另一只不知道哪儿去了)和一辆摩托残骸。 当四宝赶回翰墨园家中时,老万已经下着鸭脖自饮自酌起来。看到四宝回来,他手中的杯子化成了一股清水。他有点不自然地笑了笑(他想表现一种苦涩的笑,但没有完全掌握这个技巧),对四宝说:我今天失去了两个很重要的女人。 真的是我醒之前的梦,只不过文字化处理了一下,补充了梦里没有的细节和自己的想法。。。我有没有诺奖潜力?
【推荐】生命余光里的温暖:《滚蛋吧肿瘤君》等5本 1 滚蛋吧,肿瘤君 作者:熊顿 “2011年8月21日清晨,我病了,刚起床走到房门口就轰然倒下,口吐白沫四肢抽搐,完全不省人事,并且……全裸。”接着“熊顿”被检出患瘤,化疗……“穿刺很疼,从胸口勾出两条肉丝,像两条痛苦的虫子,也可能是外星人,会不会培植出好多好多的我呢?想想就好玩。”治疗期间的种种痛苦和不堪,就这样,在“熊顿”的漫画中被化作玩笑和“无厘头”的描述,让网友看着笑了,又哭了。 2.生命的留言 作者:陆幼青 陆幼青是无数不幸癌症患者中的一个,32岁时得了胃癌,35岁时又得了腮腺癌,,当他知道自己的生命只剩下最后的一百天时,他以写作的方式与步步紧逼的死神对视,平静地表达着生与死的感悟,令千千万万的读者感受到心灵的震撼。读者感动于他的坚强,更震撼于他面对死亡所表现出来的冷静与从容,他与死神有约,但他的文字里没有黑色,始终充满了坦然、智慧和感悟。 3.此生未完成 作者:于娟 一个年轻生命,在生死的边缘,用生命写下病中日记。在生命的最后日子里,于娟完全放下了生死,放下了名利权情,赤裸裸的去反思和写作。所有的浮躁沉淀了,所有的伪装剥离了,所有的喧嚣远去了,所有的执着放下了。只有一个普通的女子,普通的女儿、妻子、母亲对生命最单纯的感悟。在这个故事里,很多读者看到的不是于娟,而是自己。 4.生命日记 作者:陈安 勇敢的心态,去面对病魔并取得胜利,她以知识女性的智慧和豁达,反思自已的性格、生活、饮食习惯等癌症的内在联。他在与癌魔的殊死较量中绽放出一个女人别样的美丽。 5.活着就是幸福 作者:老布 《活着就是幸福(一个癌症行者的巴马手记)》作者老布是一个北漂男人,父亲、岳母因癌症逝世,岳父被确诊为肝癌晚期。2008年,他被确诊为癌症晚期,被医生认为有可能只能活一年了,但是他想活下去。他远离城市、繁华、名利,来到巴马,养一条狗,每天诵经、爬山、写字。清晨,能从彩色的梦境中醒来,然后开心地告诉自己:我又活过了一天。 这些作者,有的已经离我们远去了,有的继续抗争着,他们平静的力量,给我们以平静的震撼。 有时候,我们想接受他们传递的力量,却抵挡不住自己内心的悲哀。不忍猝读,不忍认识他们,不忍看他们离去。
关于强奸罪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的运用,大家怎么看? 这不是新问题,估计老师上课讲过吧?奈何本公学渣一枚基本没去上过课,不知道是怎么个情况。。求讨论。。。 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强奸罪的认定:一,发生性关系;二,违背妇女意愿。但是由于强奸罪的特殊性,犯罪一般发生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直面的相对密闭的空间,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公诉机关存在举证困难,因此对于这一要件,在实践中通常以受害者口供为主,辅以其他间接证据(如作案地点,二人关系等),有时甚至甚至只有受害者的口供指向犯罪。那么这明显没有排除其他合理可能,如“受害者”对“嫌疑人”的构陷。但具体实践中,公诉人在做到这点后,法院就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令其证明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此时被告人面临之前公诉人的窘境,既举证困难,而如果被告人没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常常被定罪量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问题来了:对于强奸罪,如果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由公诉机关提供完美证据链条,坚持排除其他可能,那么大部分强奸罪由于举证困难,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到规制。而如果因为举证困难而转移举证责任,则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这种类型的冤假错案几乎不再存有平反的机会,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强奸罪的举证责任在具体实践运用中常被转移到被告一方。。。 这不是新问题,还是想拿出来讨论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检察院,强奸罪的认定:一,发生性关系;二,违背妇女意愿。但是由于强奸罪的特殊性,犯罪一般发生在只有犯罪嫌疑人与受害者直面的相对密闭的空间,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愿”,公诉机关存在举证困难,因此对于这一要件,在实践中通常以受害者口供为主,辅以其他间接证据(如作案地点,二人关系等),有时甚至甚至只有受害者的口供指向犯罪。那么这明显没有排除其他合理可能,如“受害者”对“嫌疑人”的构陷。但具体实践中,公诉人在做到这点后,法院就会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令其证明没有违背妇女意愿的证据。此时被告人面临之前公诉人的窘境,既举证困难,而如果被告人没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常常被定罪量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疑罪从无的原则。 问题来了:对于强奸罪,如果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由公诉机关提供完美证据链条,坚持排除其他可能,那么大部分强奸罪由于举证困难,证据不充分无法得到规制。而如果因为举证困难而转移举证责任,则是对被告人的不公平,易造成冤假错案,而且这种类型的冤假错案几乎不再存有平反的机会,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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