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律师法 澎湃之声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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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被性骚扰怎么办 #儿童被性骚扰怎么办##普法课堂# 儿童被性骚扰分几种情况。依照《儿童国际公约》的规定,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儿童被性骚扰要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儿童被未满十四岁的儿童性骚扰。未满十四岁的儿童在民事上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受行政处罚,在刑事上也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此类行为,被骚扰儿童的家长如果发现上述情形,可以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立即向对方家长交涉,要求加强教育和管教;并向骚扰他人的儿童所在学校反馈情况,要求进行教育和管教;并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对其进行教育、管教,必要时采取社会观护等措施。 第二种情况,儿童被年满十四岁未满十八岁的儿童性骚扰。此种情形与上述情形类似,但由于年满十四周岁,已经对性有一定认知能力,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被骚扰儿童的家长如果发现上述情形,可以立即向对方家长交涉,要求加强教育和管教;并向骚扰他人的儿童所在学校反馈情况,要求进行教育和管教;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要求对其进行教育、管教,必要时采取社会观护、治安处罚等措施,构成犯罪的,有权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种情况,儿童被年满十八岁的成年人性骚扰。此种情况性质非常恶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必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立案处理。因此,发现该情况后,家长应当及时报警,要求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被骚扰儿童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能否冷静、沉着采取措施,一方面抚慰受害儿童的心理创伤,引导受害儿童讲出全部事实,尽可能保留更多证据及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都对维护受害儿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而家长和学校在平时教育中,加强识别性骚扰、拒绝性骚扰方法等方面的教育,对于预防性骚扰的发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 #全职太太离婚时提家务劳动补偿19万##普法课堂# 浙江台州的齐女士与杨先生结婚后一直在老家带孩子,丈夫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闹至法院诉讼离婚,齐女士认为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负担义务较多,要求杨先生从双方结婚之日起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近日,浙江台州法院审结了上述离婚案,首次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决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本案当中,很多人为齐女士鸣不平,但是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这对夫妻没有约定夫妻分别所有制,他们之间实行的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 这也就意味着,男方在外打工、经商的所有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结婚以来,男方也为家庭提供了生活费用。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女方至少可以在离婚中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财产,这些财产,从形式上看,均为男方工作所得的收入转化而来。也就是说,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已经体现了女方对家庭的付出的价值的承认和保护。这也就是原《婚姻法》规定只有在夫妻约定实行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下,一方才有权向另一方提出家务补偿的要求。 其次,家务补偿究竟是补偿的是什么。 有人说,男方工作可以获得工资,女方做家务为什么没有工资?不公平。实际上,这里的逻辑是不通的。男方为社会工作,社会给予他工资或者其他收入,男方为家庭的付出也是没有工资的。同样,女方做家务,为家庭付出是没有工资的,但如果女方为社会工作,例如做保姆、做保洁、做厨师,社会都是提供报酬的。 根本原因,这是家庭与社会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功能和不同的财产制度决定的。 那么,既然如此,家务补偿补偿的是什么?我认为,补偿的是女方再就业所需要的费用。一方回归家庭,最大的损失,是对职场的陌生、就业能力的降低。离婚意味着原来从事家务的一方需要就业以获得收入,家务补偿应该是对家庭主妇或者主男参加就业培训等获得再就业能力所需费用的补偿。 本案当中,二审法官表示,在外工作的一方,离婚后可继续享有之前的资源、人脉,身份地位不变;但长期在家付出的一方,离婚后涉及重新回归社会的问题。该观点与我的观点是相似的。
已婚男出轨女下属致孕女方索赔23万 广东佛山一已婚男子李某出轨女下属胡某,与胡某发生关系并致使胡某怀孕,胡某做人工流产手术数月后,身体至今未康复,2020年胡某以侵犯健康权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男方赔偿23万元。法院一审驳回了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又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男方给予女方补偿15000元。 本案反映的几个问题,值得男男女女关注。 1.男女双方自愿发生关系,或者成为情人,无论是否符合道德,都不存在只有一方的过错,只要都是成年人,就都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当中,胡某与李某均为成年人,胡某怀孕的后果是由胡某、李某共同导致的,因此,胡某要求李某对此完全负责,将自己看做不谙世事的婴儿,法律是不承认的。 2.男女双方之间的“青春损失费”协议、“包养协议”等因违反公序良俗,法律不予保护。 本案当中,男方曾书写借条,但没有借款的支付记录,双方在法庭上也承认是男方给予的“怀孕补偿”或“分手补偿”,因违反公序良俗,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同样,本案当中,如果男方自愿支付,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补偿费,因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也不会支持。但男方如果有配偶的,男方的合法配偶有权要求女方予以返还。如果女方以曝光男方隐私等情形,迫使男方支付的,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普法课堂 #法律热点
黑科大不雅视频泄露的背后 近日,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的黑龙江科技大学一对学生在教师的不雅视频在网络上流传。 教室是学习的地方,这对学生在教师行不雅之事,有违校风校纪。 但是,即使违法校风校纪,记录这对学生的行为的监控录像不应该被非法传播。 两性关系属于当事人隐私,除当事人自己披露外,别人无权代为披露,也不应该未经当事人同意扩大披露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传播两位学生不雅行为的传播者侵犯了两位学生的隐私权,应该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同时,传播含有男女不雅行为的视频,为传播淫秽信息及物品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法》,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例中,能够看到监控的学校保安,具有最大嫌疑。希望能够将传播者抓获,给猎奇者一个狠狠地教训。
深圳拟修改的工资条例有何变化 综合近日新闻报道,深圳拟修改的工资条例有如下变化: 1.延长工资支付周期。 允许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的时间延长为可以在工资支付周期期满的下个月。因生产经营困难,经工会或者劳动者书面同意的,还可以再延迟5天至20天。这给用人单位延迟工资发放提供了合法的理由。当然,也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 2.明确工资支付标准。 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的,按照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工资高于该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工资来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意味着将来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否则计算加班费的标准即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者实际发放工资。该条规定出台后,预计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以作为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3.关于奖金计发 明确奖金计发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即使员工离职,也要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该规定看起来有利于劳动者,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只要在合同中约定获得年终奖金必须完成本年度工作,那么中途辞职的员工就不能获得年终奖。 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适用加班工资规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已经对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能获得300%加班费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圳市此次立法未启用经济特权立法权,而是作为广东省的一个地级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所以相应规定必须与上位法相一致。实际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应条款已经因与上位法冲突而归于无效。这次是在文字上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民法典》正式颁布,计划生育即将进入历史了吗?《民法典》在婚 《民法典》正式颁布,计划生育即将进入历史了吗?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删除了计划生育的表述。许多人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进入历史。 我却没有那么乐观。 首先,我国《宪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我国《宪法》在2018年修宪时保留了计划生育条款。可预见的未来,计划生育条款不会删除,计划生育政策也不会取消。 其次,我国有专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最新修订是在2015年。该法第二条规定,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该法也没有修订或废止的迹象。 第三,我认为,民法典删除计划生育的表述,根本原因在于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从性质来看属于行政法领域,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计划生育本质上属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属于行政法,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 综上,计划生育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宪法》中有专门规定。虽然目前国家全面放开了二胎生育,但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取消的迹象。计划生育政策的真正改变,我认为标志性的动作应在于大幅度降低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及数额,而目前还看不到法律会作出如此修订的迹象。#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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