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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车“一口价”争夺市场份额,油电分水岭上演拉锯战 吉利将A级轿车门槛下探至四万元级、别克B级轿车起售价降至10.69万元、豪华品牌凯迪拉克全新CT5上市21.59万元起……近期,不少传统车企对燃油车实行“一口价”策略,希望重夺市场主动权。 别克推行一口价。上汽通用别克供图去年7月至11月,国内新能源乘用车渗透率连续超过50%临界点,让燃油车成为新车市场“少数派”;12月至今年2月,燃油乘用车渗透率又重回50%以上。在50%渗透率这一分水岭上,燃油车与新能源两大阵营或将开启一场拉锯战。 何先生最近打算换购一辆传统燃油车。对比了大众、丰田、别克等品牌,何先生发现了一个变化:多年前自己买车要到同品牌的不同4S店对比价格,如今不少品牌推出了限时“一口价”,实现全国经销商裸车售价一致,不仅省去了比价的麻烦,而且价格降幅不小。“这个变化挺好的,价格透明了,消费者也省心,不用担心自己买贵了。”何先生说。 以往,燃油车在厂家指导价基础上,往往会由经销商制定力度不同的促销策略,不同渠道的售价存在一定差异。去年,别克在传统车企中率先推出“一口价”模式,借鉴新能源车企定价模式,将经销商打折促销变为车企“官方直降”。记者注意到,目前这种模式正成为传统车企的价格战新手段,一汽大众、广汽丰田、东风日产、北京现代、吉利等车企均有车型加入“一口价”促销。 “一口价”不仅实现了价格透明,更重要的是通过大幅降价吸引消费者。2月28日,上汽通用别克针对旗下B级轿车君威再次推出“一口价”,起售价仅为10.69万元,较原指导价格降幅达30%以上。上汽通用宣布,从今年起,别克所有新推出的车型都将采用新能源定价模式,全面实行“一口价”,促进经销商由低效的价格博弈转向服务质量竞争。 3月1日,凯迪拉克全新CT5上市,起售价21.59万元,“一口价”直降8.4万元。为吸引追求驾驶激情的年轻人,凯迪拉克还针对新CT5推出“战损回血礼”,即车辆单次定损超三成即可免费置换等价新车。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乘联分会数据显示,去年7月至11月,新能源乘用车渗透率曾连续越过50%临界点,而从去年12月开始,这一情况被逆转。12月,燃油乘用车渗透率达到50.6%,今年1月,燃油乘用车渗透率进一步提升至58.5%。2月份,乘联分会预估燃油乘用车市场份额仍会高于50%。 重回“多数派”,是否意味着燃油车反攻初现成效?对此,崔东树认为,1月新能源渗透率出现一定幅度下滑,并不能确认燃油车重回市场主力位置,因为除了燃油车企通过“一口价”等策略吸引消费者外,还有季节性因素。1月临近春节,是县乡市场购车高峰期,新购需求大,燃油车占比偏高,加之冬季新能源汽车里程焦虑加剧,1月新能源车零售渗透率低是正常季节规律。面对燃油车“一口价”的猛攻,在成本下探上不具优势的新能源车企则更多从技术升级角度迎战。今年以来,比亚迪、长安、零跑、小鹏等车企开启“智驾下沉”战略,将高阶智驾普及至更多性价比车型,增加吸引消费者的筹码。
“臭肉”风波学校董事长无视最后提问插兜离席,家长高喊“不要走 “臭肉”风波学校董事长无视最后提问插兜离席,家长高喊“不要走”,官方成立六部门联合调查组 据映象网10月19日报道:昆明长丰学校食堂“臭肉事件”家长见面会结束,学校董事长无视最后一个提问,插兜离席!家长高喊:“不要走!” 10月16日,云南昆明长丰学校食堂疑提供变质肉给学生食用,引发家长们集体不满。据家长现场反馈,他们发现肉品散发异味,质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现场家长情绪激动,指责学校食堂“整盆肉都是臭的”,并表示已报警处理。 10月17日凌晨,“昆明官渡发布”公众号发布情况通报:经初步调查,现场待加工猪肉感官气味异常,执法人员对食堂食材进行查封,并组织开展检测、溯源工作。目前,已对涉事学校、企业立案调查,学校食堂已停止供餐。 10月17日下午,校方组织众多学生家长进入学校阶梯教室,与家长面对面沟通对话。家长见面会结束时,学校董事长无视最后一个提问,插兜离席!有家长高喊:“不要走!” 官方成立六部门联合调查组 10月16日,云南昆明市长丰学校食堂被曝“整盆肉都是臭的”后,有网友再次称该校曾用国外过期冻制品给学生食用。对此,昆明市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说,区政府已牵头成立了由6个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立案调查此事。 学校用国外过期冻制品给学生食用? 10月18日,有网友发布视频显示,官渡区长丰学校门口围着一些家长,有家长从学校里面走出来,门口公路边有媒体正在采访。该视频上面的文字称,学校使用国外过期冻制品,生产日期有的是2015年。 此外,家长和学校对猪肉年份的说法不一,有家长认为有的是2015年的冻肉,学校则称冻肉全部是今年的。 有家长称,他们认为猪肉有异味的原因是过期变质,然而事发当天学校相关人士则称,那些肉都是当天采购回来的,根本没有过期,由相关部门抽样送检,以进一步确定真正原因。 针对此种说法,记者多次拨打该校电话求证,但一直无人接听。官渡区教体局工作人员称,相关部门正在介入调查,一切以他们的最终通报为准。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回应记者说,他们已关注到了网上这些说法,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事发后区政府牵头成立专门的联合调查组对家长反映的问题立案调查,联合调查组包括区教体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当地街道办,同时进一步在全区开展食品安全工作大检查,目前长丰学校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有结果时会向社会公布。 事发后换公司供餐,有家长前来送饭 有家长反映称,该校一年学费是2.6万元,餐费另外收取。 记者通过企查查查询发现,昆明市官渡区长丰学校系一所民办学校,成立于2016年5月19日,注册资金200万元,该校以前的名字叫昆明市官渡区云子中学长丰学校,2022年7月29日变更为现名。 据悉,目前该校仍在正常上课,学校食堂被要求停止供餐后,全校师生由别的送餐公司负责供餐。 另有记者17日实探“臭肉风波”中的昆明长丰学校,有家长在校外等待调查结果,有人给孩子送饭。 极目新闻综合映象网、光明网、大风新闻、大河报、红星新闻 (来源:极目新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
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城区电动自行车赋码数字化管理、 黄色号牌附加标识使用管理;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管理。 本办法所称五城区是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 第三条 公安交通、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应急管理、城乡建设、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健全共治机制,定期公布城区电动自行车违法情况,倡导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 第四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骑行、停放、维修、 回收等环节实行全生命周期“三码三芯片”(车架、电池和车牌均赋上“二维码+芯片”)数字化追溯链全闭环管理。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安交通、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实行教育引导式动态管理。依据五城区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情况,附加使用绿色和红色两种颜色标识。绿色标识、红色标识免费更换。 绿色标识,适用于一年以上无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红色标识,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 (一) 一个季度内累计两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 (二) 一年内累计三起及以上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取消标识: (一) 绿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中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的; (二) 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使用满一年以上未存在交通安全、道路停放和消防安全违法的。 第七条 黄色号牌电动自行车使用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号牌延期: (一) 所有人户籍迁出福州超过六个月的; (二) 所有人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六个月的; (三) 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限行规定,经警告一次后再次违反规定的; (四) 红色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道路停放或消防安全违法数量年度累计两起及以上的; (五) 故意破坏或拆除电动自行车“三码三芯片”的; (六)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补领、申领黄色号牌的。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及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附加红色标识。 第九条 绿色、红色标识使用规则、更新车辆、限制通行等奖惩管理具体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查,严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或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 盔。 第十二条 从事外卖寄递服务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悬挂服务行业号段黄色号牌。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纸质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情况,规定限制、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时段、路段、区域。 第十五条 五城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根据道路状况、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情况,施划电动自行车停放及禁停区域。 电动自行车应当于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实行人非分离,保障行人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集中或者相对集中设置,设置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 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充电销售、维修网点等存在消 防安全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的商业楼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 科学设置、合理布局电动自行车经营网点,原则上不在城区二环路以内布局。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每辆车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搬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存在未悬挂或者未 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电动自行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逾期不附加红色标识等情形,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 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县(市) 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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