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 —无为—
无为:一无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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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剑南春改制时乔天明勾结各级政府官员以及工商机关,凭 2003年剑南春改制时乔天明勾结各级政府官员以及工商机关,凭他手上的“一支笔”,玩弄数字游戏,违反《公司法》股东出资条款,利用改制前公司注册资金与公司改制后净资产不同偷梁换柱侵吞职工股权,侵吞国有资产,偷税漏税;职工的股权比例是按照实际出资15305万/公司净资产92930万的16.47%,而同盛投资有限公司(剑南春集团管理团队)的股权比例是按照实际出资8378.18万/公司注册资金12048万的69.54%,两者相差7.713倍;在2011年12月31日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工会作为代持职工股权的公司股东没有想受一分的资本公积转增,八个多亿是大家一分一厘,多年不涨工资,以最低的利润分配积攒起来的,是大家的钱,就把大家资本公积的股权分了,而职工一分都没有;2012年利用架空控制工会,采用非法手段信托职工股权,随意变更职工股权性质,引发(2012.08)剑南春职工集体维权事件;2013年没有按2003年实际出资,把2011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理清楚,还人为缩水审计后净资产后,不于更换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证明》强行进行议价减资,清退职工股权;而后在股权没有理顺的情况下,每年提高股权分红比例,今年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77%;这真是现代版白毛女,吃人不吐骨头的恶魔。 职工兄弟姐妹们醒醒吧!10派7.7元,就是再多我们也不会眼红,连贵州茅台2017年度 10派109.99元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为了保护我们职工从今以后的工资、奖金收入、福利待遇能与同行并肩,与社会发展协调一至、强烈要求集团公司: 1.公布集团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2003年各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及其自然人股东 2.公布2003年以来每年集团公司审计报告和2013年康华的审计报告。 3.把2011年12月31日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属职工的还给职工;职工的工资奖金收入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倍以上。 4.向社保部门申请职工应有的特殊工种待遇,如:酿酒工作的劳动强度等级鉴定,包装车间工作环境挥发物质浓度是否对身体有害鉴定,以及其它粉尘、高温、高空作业的认定等等。 5.要求酿酒生产全面进行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减轻酿酒生产的劳动强度,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6.对多年从事酿酒工作的老职工,身体、体能不能胜任酿酒工作的进行转岗或符合特定条件的进行离岗休息享受在岗待遇等错施、保护职工健康。 7.积极推进剑南春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让职工感受到作为剑南春的一员,是一种自豪和骄傲。 8.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监督下进行职工民主的直选,产生能代表职工利益的,对职工负责任的工会主席与工会组织。
剑南春改制迷雾--持股比例迷雾 资料显示,2003年,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报请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实施战略性改组的方案》,获得绵竹市人民政府批复通过。作为配套方案,《剑南春集团经营管理团队信托持股实施办法》和《剑南春集团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实施办法》也获批。2004年1月6日,剑南春集团公司mbo改制方案,正式获得四川省财政厅批复。(mbo ,即management buy out,国内一般译为管理者收购、管理层收购或管理层融资收购,即为管理层利用杠杆融资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体来说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者或经营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或股权交易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行为,从而改变公司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目的、并获取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 2004年,改制后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2048万元,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92930万元.股本结构为: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378.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9.54%;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出资1984.3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47%;四川蓝剑(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37.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61%;四川融信投资有限公司出资648.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38%。 股权比例确认的依据是什么? 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后2003年10月16日注册资金为12048万元,于2012年3月30日变更为注册资金为92930万元.审计基准日为2012-09-30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结论:未见大股东增资,增资资金是公司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提留。 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2004年4月16日增资6000万元,直到现在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 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时,给剑南春任职干部每人配送5万元以上(不同级别配送不同出资额,最低级别5万元,最高配送100万元,而且决大多数配送额为实际出资的10倍,也就是出资1元RMB配送10元剑南春集团股权)的出资额。 改制时员工持股人数大约为2200人,由于每人入股的资金不等,所以无从得知具体的入股金额。职工要求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股东花名册公布出来,据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8月10日公布的《剑南春集团员工持股信托计划实施办法》中提到,员工收益权份额按照15305万元确定。这个数字应该跟改制时职工实际缴纳出资,远远超过其在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金1984.31万元。 职工发现,15305万元正好是改制时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92930万元的16.47%,也就是说,职工的股权比例是按照实际出资/公司净资产计算得出,而不是按《公司法》股东实际出资额来计算股权比例的。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8378.1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9.54%又是按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12048万元计算出来的。两者的数字游戏就让职工与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价比为7.71比1.也就是说职工出7.71元才买了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元的股权,而同盛公司只出1元就买了买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元(净资产价值7.71元RMB)的股权。 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3月30日变更为注册资金为92930万元.增资80882万元股权。 Mbo,管理者收购、管理层收购或管理层融资收购的管理者们,他们同样拥有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职工股权的同时,还拥有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干部不同级别职务配送占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的股权和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三块股权。 这样的股东交叉持股行为是公司法禁止的严重违法行为。 2012-03-30变更前的工商登记 投资方名称: 成都鸿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648.18; 百分比: 5.38; 股东类型: 法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四川福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648.18; 百分比: 5.38;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37.33; 百分比: 8.61;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出资额: 1984.31; 百分比: 16.47; 股东类型: 事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7730; 百分比: 64.16;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2012-03-30变更后的工商登记 投资方名称: 成都鸿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648.18; 百分比: 0.7; 股东类型: 法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四川福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648.18; 百分比: 0.7;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37.33; 百分比: 1.11;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出资额: 1984.31; 百分比: 2.14; 股东类型: 事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成都鸿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4351.82; 百分比: 4.68;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福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4351.82; 百分比: 4.68;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6962.67; 百分比: 7.49;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7730; 百分比: 8.32;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出资额: 13320.69; 百分比: 14.33; 股东类型: 事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51895; 百分比: 55.84; 股东类型: 法人股东; 2015-11-19变更后的工商登记 投资方名称: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出资额: 2792.97; 股东类型: 事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7730; 股东类型: 法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 出资额: 416.03; 股东类型: 事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成都鸿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额: 5000;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同盛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51895; 股东类型: 法人股东; 投资方名称: 四川福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5000;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投资方名称: 四川蓝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8000; 股东类型: 企业法人 职工2003出资额15305万为什么2012-03-30变更工商登记后才成为股权? 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2003年出资额: 1984.31; 百分比: 16.47; 股东类型: 事业法人我们职工2003年出资买剑南春集团公司股权的13320.69万到2012-03-30变更后才进行工商登记?剩下的大部分资金到哪里去了?我们这部分出资款对应的股权被谁侵占了?审计基准日为2012-09-30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结论:未见大股东增资,增资资金是公司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提留。那2012-03-30变更工商登记增资80882万的股权被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公司工会以外的其他股东侵吞瓜分了67561.31万股,严重损害2003年改制职工(出资人)的利益,是违法犯罪行为。
信托法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剑南春集团改制之民事信托合同(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   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第三十七条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第四十一条 受托人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职责终止的,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前款报告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认可,原受托人就报告中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原受托人有不正当行为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第三节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共同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享受信托利益。信托文件对信托利益的分配比例或者分配方法未作规定的,各受益人按照均等的比例享受信托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信托终止。   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人; (二)其他受益人; (三)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四十七条 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受益人可以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委托人享有的权利。受益人行使上述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受托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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