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召斌
tianzhaobi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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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大量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了大量的保险业务,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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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求助】泰安的税收洼地在哪里? 【本地求助】泰安的税收洼地在哪里?
桓台县2021年度城市片区开发(一期)工程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 桓台县2021年度城市片区开发(一期)工程项目已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桓台县金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桓台县2021年度城市片区开发(一期)工程项目,建设长度约13.76公里,其中: 少海路以西、王徐路以南部分包含:建设街(唐华路-唐华东路、一中西路-柳泉北路)1.2公里,中心大街雨水人行道工程(柳泉北路-一中西路)1.15公里,一中西路(中心大街-桓台大道)1.5公里,镇南大街(紫悦城南门-一中西路)0.3公里,渔洋街(桓台二中-一中西路)0.3公里,赵家南路(一中西路-柳泉北路)0.63公里,红星路(一中西路-柳泉北路)0.3公里,水厂北路(唐华路-华山路)0.8公里,渔洋街(少海路-少海中路)0.32公里,少海中路(渔洋街—中心大街)0.85公里; 少海路以东、王徐路以南、G308以北部分包含:东岳路(开发区中心路-王徐路) 0.6公里,工业一路(兴桓路-槐荫路)0.3公里,槐荫路(工业街-开发区中心路)0.5公里,开发区中心路雨水、兴桓东路雨污水工程2.01公里,开发区中心路(东岳路-少海路)0.5公里,规划纵三路(桓台大道-赵家南路)0.6公里,赵家南路(张北路-乌河顺河路)0.8公里,顺河路(桓台大道-赵家南路)0.6公里,镇南大街(乌河沿河路-东镇路)0.5公里,桓台县建成区市政基础设施维护。
一中西路(中心大街-桓台大道) 经转办了解,来信人反映的紫悦城小区西侧一中西路(中心大街-桓台大道)为桓台县金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项目已列入桓台县2021年度城区道路接建(一期)工程,现已完成工程招标、设计、立项、地上附属物清点等前期工作。 因新建道路建设用地尚未征收,目前未开工建设。现已与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接尽快解决该工程用地指标及土地征收问题,待该项目办理用地征收手续后将组织进场施工。
建设街(一中西路-柳泉路)工程 经转办了解,来信人反映建设街(一中西路-柳泉路)工程为桓台县金岳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该工程已列入桓台县2021年度城市片区开发(一期)项目,现已完成工程招标、设计、立项等前期工作。因用地指标问题,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开工建设,待该项目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后,将组织进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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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平米的沿街商业房租,一年需要多少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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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交流】当孩子问父母,外国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时候,该如何 【本地交流】当孩子问父母,外国人是好人还是坏人的时候,该如何
房子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如果说为了纯住,那我花100万买了也是 房子到底是用来干什么的?如果说为了纯住,那我花100万买了也是住,过来一个月,别人花了50万来住了和我做邻居。那我是什么心情?
去义乌哪里可以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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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交流】励学篇【作者】宋真宗 【朝代】 励学篇【作者】宋真宗 【朝代】宋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安居不用架高楼,书中自有黄金屋。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男儿欲遂平生志,五经勤向窗前读
五菱荣光S的封厢车,能跑货拉拉吗?
王佳颖现在在哪里?
有在淄博高新区第四小学考试的 吗?
白沟镇属于雄安新区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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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还能买期房吗? 现在还能买期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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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的项目,如何弄?
周末一建考试,考场都安排好了吗?
淄博高新区的小学、初中、高中都在哪里位置?过几天去考试
;楼盘烂尾了 ,怎么办?
淄博快速路网,这些车辆不能上! 针对快速路通车,淄博公安交警正密切关注城市快速路通行秩序及交通流量变化,并提前制定交通秩序维护方案,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和高新区大队在快速路上下口相邻路口安排固定岗、在中心城区受影响路段安排巡逻岗,全警上路,指挥疏导,执勤值守。张店交警对外发布提醒,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限速标志标明的限速规定。驶离城市快速路时,应提前驶入相应车道,减速慢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时不得倒车、逆行、掉头、停车或者追逐竞驶,不得在匝道上超车,不得骑、轧车行道分界线,不得连续使用远光灯。针对下路口非机动车道施工、机动车道设置及实际车流流向等情况,交警部门及时与施工单位沟通,并就渠化可变车道、完善路面标线、增加快速路巡逻频率及强化下路口警力管控等方面现场办公,提出方案研究落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淄博市《关于城市快速路施工期间交通管理的通告》规定,城市快速路全天禁止行人、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和下列机动车辆通行:摩托车,“非标准”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载货汽车(皮卡车除外)、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专项作业车、履带车;悬挂试车号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大型、中型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其他车身或车辆载物高度从地面起超过3米的机动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执行市政设施维护、工程抢险、环卫作业车辆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茂业中心~
世茂时代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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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世茂时代先声
山东理工大学有附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之类的吗?
一户家庭最少需要配备这些房产吗? 一户家庭需要配备的房产:父母1套,夫妻1套,孩子们1-2套。1套公寓,1间办公室,1间商铺,1栋别墅。
淄博第一高楼-汇金大厦187米
淄博第一高楼-汇金大厦
世茂时代先声
这里是高架桥哪个路段? 高架桥 本身就是城市的一处风景线。
一户家庭需要配备的房产:父母1套,夫妻1套,孩子们1-2套。1套公 一户家庭需要配备的房产:父母1套,夫妻1套,孩子们1-2套。1套公寓,1间办公室,1间商铺,1栋别墅。
公寓该如何装修,才能更节能? 公寓该如何装修,才能更节能?
一户家庭需要几套房子? 父母一套,夫妻一套,孩子们1-2套。一套公寓,一间办公室。
济南世茂时代先声(053e)
【本地交流】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按揭房,可以购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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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光s厢货怎么样?
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拒不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案情简介】 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是人类生存的寄托,在这里人们可以避开外界一切干扰。作为现代社会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一套房屋大多需要消耗普通家庭几代人的财富。但交款后,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确是十分令人苦恼。 最近家住北京市房山区花园小区的业主们遇到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7月2日,业主们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花园小区的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后来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房屋因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向业主们交付房屋。业主们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开发商却辩称其未按时交房并不是因其恶意造成,而是由于政府审批机关在房屋验收审批手续上出现问题,导致房屋不能如期完成验收。业主们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迟迟不能入住新房,因此只能租房居住,而租房成本却远高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此,业主们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合理,要求开发商按照租金标准来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一直表示不能如期交房的责任并不是其造成的,开发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同意超出合同约定之外承担责任。 因双方一直协商不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八十多户业主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集体维权。经过比较筛选,业主们最终选择了专门做房产业务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接案之后,首先在八十多户业主中选派了几名业主代表,然后召集八十多户业主进行了一场线上会议,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针对业主们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办案过程】 1.京云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调高违约金补偿比例 京云律师接案之后,与八十多户业主进行了几场线上会议沟通,为业主们答疑解惑。并针对集体诉讼组建了专门的律师团队,经过律师团队研讨案件后,确定了具体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并且京云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对于违约金,其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并兼具惩罚性,违约金可以自由调节幅度,逾期交房违约金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商故意约定了较低的违约金,在诉讼中,购房者仍然可以申请法院按照租金标准调整违约金。京云律师经过积极的调查取证,帮助业主们在诉求中调高违约金补偿比例。 2.对于逾期交房的案子,法院是如何判的?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予以增加。法院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房屋逾期交房,开发商拒不支付违约金怎么办? 【案情简介】 房屋是家庭的基体,是人类生存的寄托,在这里人们可以避开外界一切干扰。作为现代社会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一套房屋大多需要消耗普通家庭几代人的财富。但交款后,遇到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确是十分令人苦恼。 最近家住北京市房山区花园小区的业主们遇到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问题。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7月2日,业主们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花园小区的房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后来业主们按照合同约定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但涉案房屋因未能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至今未能向业主们交付房屋。业主们认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但开发商却辩称其未按时交房并不是因其恶意造成,而是由于政府审批机关在房屋验收审批手续上出现问题,导致房屋不能如期完成验收。业主们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迟迟不能入住新房,因此只能租房居住,而租房成本却远高于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因此,业主们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不合理,要求开发商按照租金标准来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一直表示不能如期交房的责任并不是其造成的,开发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不同意超出合同约定之外承担责任。 因双方一直协商不成,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八十多户业主准备通过诉讼的方式集体维权。经过比较筛选,业主们最终选择了专门做房产业务的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京云律师接案之后,首先在八十多户业主中选派了几名业主代表,然后召集八十多户业主进行了一场线上会议,就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并针对业主们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办案过程】 1.京云律师积极调查取证,帮助当事人调高违约金补偿比例 京云律师接案之后,与八十多户业主进行了几场线上会议沟通,为业主们答疑解惑。并针对集体诉讼组建了专门的律师团队,经过律师团队研讨案件后,确定了具体的诉讼方案和诉讼策略。并且京云律师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对于违约金,其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并兼具惩罚性,违约金可以自由调节幅度,逾期交房违约金主要的衡量标准就是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如果开发商故意约定了较低的违约金,在诉讼中,购房者仍然可以申请法院按照租金标准调整违约金。京云律师经过积极的调查取证,帮助业主们在诉求中调高违约金补偿比例。 2.对于逾期交房的案子,法院是如何判的?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售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房屋。被告未按期交付房屋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逾期交房,预售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约定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要求予以增加。法院结合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原告因被告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对逾期交房违约金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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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济南民企100强
【本地交流】2022年济南民企100强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26种情形 目录 一、认定工伤的 7 种法定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 3 种法定情形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 4种情形 四、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中可认定工伤的 3 种情形 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 7 种情形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 2 种情形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6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的两种情形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法院判决:认定工伤的26种情形 目录 一、认定工伤的 7 种法定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 3 种法定情形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 4种情形 四、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中可认定工伤的 3 种情形 五、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 7 种情形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的 2 种情形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行政庭答复、国务院法制办相关复函以及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最新意见,归纳总结了工伤认定的26种情形,并简明扼要提示了认定要点,供实务中参考。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的“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的作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认定要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另一层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四)患职业病的; 【认定要点】职业病必须是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某种疾病,但不是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于其居住环境周围有生产有毒物品的单位引起的,那么,该人的这种疾病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所称的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可直接认定工伤。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认定要点】因工外出期间包括:1、职工受用人单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能认定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要点】“上下班途中”包括: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认定要点】“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要求与工作有关联。“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注意: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认定要点】本项仅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无需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因素。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认定要点】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享受,但其它工伤保险待遇均可享受。 ▌三、司法解释中认定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答复中认为可认定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08]375号)认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 (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认为,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答复中认为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9号)认为,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7号)认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李迎春注: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答复意见,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法[2008]139号)认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道路抢修、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用员工受到伤害的,可视为工伤,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2号)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6号)认为,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六、人社部关于达退休年龄工伤认定最新规定的两种情形 2016年3月28日,人社部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对达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问题做了新规定,规定了两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唐冶,济南的“宇宙中心”!它是济南绕城高速以外开发最早的一个 唐冶,济南的“宇宙中心”!它是济南绕城高速以外开发最早的一个片区,从2008年左右就进入了开发。 经过十多年的开发,唐冶片区已经形成一片大城,并在济南房地产留下了“宇宙中心”的大名。 唐冶为何这么牛?它对济南其他片区有何借鉴意义? 1、预算收入由7179万暴增到28亿,堪比整个济阳 唐冶被称为是“宇宙中心”,有一多半是调侃的味道。这个称呼的爆红,源自于2016年的土拍大战——唐冶的那场土拍大战,揭开了济南楼市2016年-2018年大牛市的序幕。 但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我们也许该正视唐冶的发展成果了:说来大家可能不太相信,一个小小的唐冶街道,其财政收入堪比整个济阳! 根据官方媒体报道,唐冶街道自2010年成立以来加速发展,街道常住人口由建办之初的3万人到现在的17万,社区小区由3个原住小区到现在的25个社区;公共预算收入由2010年的7179万元到增长到2021年的28亿元。 预算收入28亿元意味着什么?我们来看济南各辖区2021年的财政收入: 历城区的财政收入124.4亿元,唐冶街道占比约23%;槐荫区财政收入58.8亿元,唐冶街道数值接近其48%;济阳区财政收入26.8亿元,唐冶街道的数值达到其104%。 也就是说,一个唐冶街道的财政收入已经比整个济阳区的财政收入还要高了。 需要说明的是,唐冶街道不等于唐冶片区。唐冶片区,通常是指东绕城高速以东、经十路以北、铁路以南、围子山以西区域。而唐冶街道的管辖范围除了唐冶片区,还包括东绕城高速以西的雪山片区中部区域。 (唐冶街道辖区) 但不可否认的是,唐冶街道的主要区域是在唐冶片区,其已经建成的产业区也主要在唐冶片区。唐冶街道28亿元财政收入的背后,主要也是由唐冶片区贡献的,它依然能很大程度上说明唐冶片区的实力。 2、唐冶为何牛?区位条件,产业引入 唐冶街道为何这么厉害?在我们看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唐冶街道自身的区位条件是很不错的。 其中,它的主要组成部分唐冶片区位于经十路大动脉沿线,南邻济南药谷,济南综合保税区等产业区,东临济南高新东区。 片区基本没有污染源,东部有郁郁葱葱的围子山,绕城高速沿线近年来建设了泰山体育公园,片区内还有唐冶山公园、唐冶公园的。除了机场噪音污染外,居住环境并没有太突出的问题。 (唐冶片区实景) 第二,地方政府也比较重视该区域发展 历城区对该片区定位也比较高,将历城区行政服务中心迁至此处,另外片区内还有历城区体育中心、历城区文博中心、历城区市民中心等,也显示了历城区对它的重视。 (唐冶片区实景) 另外,地铁的发展也能反映政府对某个片区的重视程度:唐冶片区既有已经通车的2号地铁线,同时沿着经十路行走的4号线大动脉也终止于唐冶片区,并纵贯整个唐冶片区。 唐冶的地铁密度,在济南东部属于较高的水平。 (唐冶片区在地铁网中的位置) 对比同样是绕城高速以外的郭店片区,没有一条地铁通过;对比唐冶以南的神武片区,只有经十路上行走的4号地铁线、8号地铁线;对比高速内的雪山片区,有已经通车的2号线,经十路上的4号线,密度也远不及唐冶片区。 第三,这里的产业引入情况比较好。 近年来,这里建设了东八区企业公馆,银丰新能源产业园,绿地城市大脑数字产业小镇,浪潮智能计算机产业园、历城科创中心等。虽然其中有些项目并不很知名,但在不断聚集之下,这里也已经有了较多企业。 据媒体报道,截至2021年8月底,唐冶街道市场主体总数达到13112家,其中企业6544家,这里众多企业筑梦兴业的沃土。 (唐冶片区实景) 我们以前说过,一个片区楼市的发展终究要靠产业以及引入的人口。唐冶的产业发展,以及周围的就业人口,可能是“唐冶粉”的根本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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