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召斌 tianzhaobin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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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张某,并收取了购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当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获悉房屋登记为他人且已经抵押的事实,房产证无法办理。张某与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及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情况是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大事实,关系到张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开发商的行为对张某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张某已付购房款。【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张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张某,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如果张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其可能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张某在知道已经抵押的事实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张某,并收取了购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当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获悉房屋登记为他人且已经抵押的事实,房产证无法办理。张某与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及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情况是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大事实,关系到张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开发商的行为对张某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张某已付购房款。【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张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张某,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如果张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其可能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张某在知道已经抵押的事实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张某,并收取了购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当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获悉房屋登记为他人且已经抵押的事实,房产证无法办理。张某与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及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情况是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大事实,关系到张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开发商的行为对张某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张某已付购房款。【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张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张某,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如果张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其可能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张某在知道已经抵押的事实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张某,并收取了购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当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获悉房屋登记为他人且已经抵押的事实,房产证无法办理。张某与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及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情况是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大事实,关系到张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开发商的行为对张某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张某已付购房款。【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张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张某,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如果张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其可能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张某在知道已经抵押的事实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 【案情概要】 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某地产项目时,为了获得银行贷款,采用与本公司员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获得了银行的贷款。向银行按揭后,其所有房屋均在房地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来,该房地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了真正的买房人张某,并收取了购房款,同时也交付了钥匙,但隐瞒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当张某办理过户登记时,才获悉房屋登记为他人且已经抵押的事实,房产证无法办理。张某与开发商欺诈售房为由,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已付购房款。【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时,故意隐瞒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及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情况是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大事实,关系到张某的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开发商的行为对张某构成欺诈。判决解除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双倍赔偿张某已付购房款。【律师点评】 本案中,开发商是否存在欺诈售房,是其是否承担双倍赔偿责任的争议焦点。张某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开发商已将该房屋向银行作了抵押登记,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张某,这已经构成了隐瞒合同重大事项。买房人签订购房合同的目的是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房屋设置了抵押,影响了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如果张某事先知道房屋已经抵押给银行,其可能放弃购买该房屋。事实上,张某在知道已经抵押的事实后,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就已经表达了其被欺骗后的心态,因此,开发商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PC项目未解难题 (一)EPC项目招投标疑难问题 1.初设图有错误问题,投标时未发现,中标后,改正这些问题对造价有重大影响,如何处理? 2.建设单位招标漏项的部分和总包方放弃的分部分项,建设单位再发包,是否为肢解发包? 3.勘察设计如何取费? 4.招标范围远大于施工图预算的范围,结算方式也未包含签证变更及前期费用,如何处理? 5.招标没约定的临时建设费用,能否主张? 6.招标限价与发包人要求不匹配,如何处理? 7.同一单位工程内工程变更,单独招标,是否构成肢解分包? 8.投标人踏勘了解工地情况,与索赔? 9.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约定不一致,如何处理? 10.暂估价内容,不另行组织招标,是否有相关依据? 11.暂估价内容,公开招标是否变相剥离了总承包单位自行承揽工程的范围? 12.管理费、利润计取条件,计取数额? (二)EPC项目造价疑难问题 1.EPC项目,通用措施费、专业措施费,如何计取? 2.EPC项目,专业咨询费,谁来出? 3.定额计价,有可套用的适用项就应套取,价格高低都应认同况且并非超量或政策性调整原因,在原合同清单中也无此项类似单价可参照,如何处理? 4.概算中二类费用,按项计费与按定额计价,超出概算的费用,如何处理? 5.工程变更的内容可独立拆分,是否可以走招采程序? 6.工程大部分是在新定额发布之后完成,人工费、定额附材及机械费等,如何调整? 7.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参照地方计价依据,但按定额套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如何结算? 8.基础单价、费率、组价模式取费基数? 9.甲方要求更换材料品牌,乙方如何调增结算价? 10.勘测设计图纸不准确,土方量出现大量偏差,如何处理? 11.考虑施工难度,投标报价比定额高的费用,如何处理? 12.设计变更,认质核价,采用变更估价相似原则,还是重新组价原则? (三)EPC项目合同疑难问题 1.EPC项目,承发包后完成的概算,是否具有约束力? 2.EPC项目,业主供材,单价中能否含材料费? 3.按定额编制出来的结算价比投标报价多,怎么合理处理相应费用? 4.按旧定额签订合同,按新定额结算,是否违背招标投标法规定? 5.超概算后,屋面工程,甲方单独招标,是否存在肢解发包? 6.招标人是否有依据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对报价的调整和将来的结算审核? 7.招标文件工期小于合同工期,可否增加赶工补偿费? 8.招标文件是工程总承包,分别签署施工合同与设计合同,如何处理? 9.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自行估算项目特征并报价,如何处理? 10.设计方案大幅变动,导致招标设备参数变更,造价翻倍,怎么处理? 11.施工图预算基准日如何确定? 12.施工图预算由设计院编制还是施工企业编制? 13.实际增加的二次转运费和运输成本费,如何处理? 14.设计概算编制过程中对于某些专业和设备金额无法准确计算,能否采用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的形式计入? 15.设计、采购、施工的项目,造价单位的工作范围都有哪些? (四)EPC项目结算疑难问题 1.EPC项目,概算偏低,定额标准,高于概算,如何结算?能否调整概算?如何调整? 2.EPC项目,未招标,无商务标,如何结算? 3.超出合同要求的安全措施费,能否签证,如何结算? 4.甲方原因已超过两年未开工,如何处理? 5.进度款给付的约定,能否用于结算? 6.开发商违约解除合同,已完工程的工程款、未完工程的可得利润、撤场费用损失,如何索赔? 7.开据的发票能否作为审价依据? 8.项目特殊及定额缺项,如何确定施工图预算? 9.新定额发布后,主管部门未再针对原定额发布相应的调整系数或办法,如何应对? 10.乙方再把漏签的工程量和漏算的工程量再补上是否合理? 11.原设计放坡变更为桩板挡墙,包干措施费能否调整? 12.专业工程招标后,未签施工合同,材料涨价如何处理? 13.综合单价不是在承发包过程形成的,按当地定额、合同签订时的信息价和市场价进行结算,是否合理? 14.总包方实施管线迁改、三通一平、临水临电费用,如何争取? 15.总包优化的工程量不予计取,是否合理? (五)EPC项目索赔疑难问题 1. EPC项目,甲方针对图纸里的内容提出调整,图纸还能不能更改?图纸更改,投标报价怎么处理? 2.地勘、建筑面积变化,总投资增加,建安费用如何处理? 3.定额计价,所有工程量都走签证,没有图纸,因结算初审值过高,甲方不予认可,如何处理? 4.概算定额与实际施工图有差异增加的费用,如何处理? 5.工程量差异,概算价计算有误,超出概算的费用,如何处理? 6.工程量已经过甲方乙方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了,能否被审减? 7.零星工程,工程量小,地点分散,据实签证是否违反合同计日工单价约定? 8.签证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签证审计时怎么考虑比较合理? 9.设计因设备选型错误,造成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如何处理? 10.施工图审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如何争取? 11.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如何结算?一次性投入的人工、材料,无法二次周转,如何结算? 12.政策性人工费用调整,如何处理? 13.政策性停工期间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管理费,如何处理? 14.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如何体现总承包方管理费、利润及附加税? 15.总价EPC项目,设计变更费用及合同外签证费用,如何处理? (六)EPC项目审计疑难问题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是哪个时间? 2.市场询价差异也较大,如何处理? 3.通过推理的办法来否定签证单上的工程量,是否可行? 4.位置发生设计变更,如何调整综合单价?措施费不能按实施比例进行分摊的理由? 5.现有定额内缺项子目,如何财政评审,如何结算? 6.项目结算,经中介审核后,乙方认为价格低,如何处理? 7.项目可研编制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间隔太久,超出概算,如何处理? 8.定额消耗量只是综合考虑的一种数据,不可能每个钢筋数据与每个实际工程完全一致? 9.主材甲供,如何扣除? 10.专项资金项目,单价异常、不合理,如何处理? 11.合同约定,工程变更不调整价款和工期,如何处理? 12.乙方在报结算时漏项,造价管理部门有没有规定不能补报? 13.优化利润,如何结算? 14.设计院的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如何处理? 15.施工单位前期未提出疑问的费用,如何处理?
103亿再融资!世茂债务重组有了新进展 大华银行伸出援手 出险房企债务重组陆续有了眉目。 世茂集团在10月3日发布例行公告,就三季度的经营状况及债务重组进展进行说明。世茂集团表示,目前仍在讨论境外债务潜在可行的重组建议方案,不过鉴于集团规模和复杂性,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告中,世茂集团公布了一项再融资进展。世茂方面称,与大华银行在9月初就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签订了融资协议,涉及金额103亿港元,以取替原有项目贷款融资。 这项再融资安排能够促进该项目的持续施工,同时也可能成为世茂集团债务重组补充增信措施资产包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大华银行给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上个了保险。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提供了潜在的增信标的。这也是大华银行对世茂集团的认可。 有全国性AMC人士向华尔街见闻分析,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是个不错的资产,大华银行也比较熟悉这个项目的债务情况,所以愿意为这个项目提供再融资。对机构来说,与其让房企折价出售资产还债,倒不如让这些项目释放出价值。 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由世茂集团在2015年拿下,耗资70.2亿港元,是其在香港独资发展的首个住宅项目。彼时为了拿下这个项目,世茂集团还击退了长地、新地、恒地等一众本港地产龙头。在2017年,世茂集团与交通银行(香港)、工银亚洲以及大华银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了100亿港元的银团贷款。 在与大华银行签订再融资协议后,大华银行将成为这个项目的唯一贷款银行。 如果香港九龙大窝坪项后续项目开发顺利,项目回笼的资金在偿还完贷款后,也能作为世茂集团境外债提供额外增信。有了这样一个优质资产的加入,也有利于世茂集团推动其境外债重组进程。 一名外资投行人士对华尔街见闻表示,眼下房企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展现出诚意,让债权人愿意信任你。比如说愿意拿出优质资产增信,这也能够提高成功的几率。 这与此前富力境外债重组类似。富力“333亿亚洲房企最大债务重组”能够顺利通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为境外债提供了两个海外项目作为抵押物。在今年5月,富力还为位于伦敦的LONDON ONE项目后续开发申请了贷款,保障了项目的偿付能力。 也是由此,如今获得大华银行103亿港元再融资,保障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后续开发,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方案通过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了。 除了世茂之外,包括龙光、佳兆业、华夏幸福等出险房企,也都在推进境内外债务的重组,化解自身债务危机。华尔街见闻也了解到,融创已经和债权人小组顾问沟通了初步重组方案,并获得了大部分债务人的支持,融创计划会在2022年内对外公布重组方案。 此外,建业集团在8月成功引入河南国资为第二大股东,得到国资背书、提供股东贷款后,其也顺利偿还了多笔债务;中南建设也得到中国华融、江苏资产两家AMC机构驰援,获得了70亿元的支持。 房企在集团、项目层面陆续寻找到了债务化解的方案,管理层也能从债务谈判当中抽身而出,将更多经历放在正常经营上,而不是陷入“流动性危机-债务危机-销售下行-流动性危机加剧”的负循环当中。 如今市场逐步回暖,9月份百强房企销售额环比增长10%,虽同比仍降幅25.4%,但较前几个月的降幅继续收窄;政策也暖风阵阵,首套房贷款利率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换房退个税等政策组合拳齐出。 市场的信心正在归来,预期正在恢复中。出险房企也能够在机构、债权人的支持中,走出眼下困境,跳出下坠的漩涡。
103亿再融资!世茂债务重组有了新进展 大华银行伸出援手 出险房企债务重组陆续有了眉目。 世茂集团在10月3日发布例行公告,就三季度的经营状况及债务重组进展进行说明。世茂集团表示,目前仍在讨论境外债务潜在可行的重组建议方案,不过鉴于集团规模和复杂性,相关尽职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告中,世茂集团公布了一项再融资进展。世茂方面称,与大华银行在9月初就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签订了融资协议,涉及金额103亿港元,以取替原有项目贷款融资。 这项再融资安排能够促进该项目的持续施工,同时也可能成为世茂集团债务重组补充增信措施资产包的一部分。 也就是说,大华银行给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上个了保险。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为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提供了潜在的增信标的。这也是大华银行对世茂集团的认可。 有全国性AMC人士向华尔街见闻分析,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是个不错的资产,大华银行也比较熟悉这个项目的债务情况,所以愿意为这个项目提供再融资。对机构来说,与其让房企折价出售资产还债,倒不如让这些项目释放出价值。 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由世茂集团在2015年拿下,耗资70.2亿港元,是其在香港独资发展的首个住宅项目。彼时为了拿下这个项目,世茂集团还击退了长地、新地、恒地等一众本港地产龙头。在2017年,世茂集团与交通银行(香港)、工银亚洲以及大华银行等多家银行,签订了100亿港元的银团贷款。 在与大华银行签订再融资协议后,大华银行将成为这个项目的唯一贷款银行。 如果香港九龙大窝坪项后续项目开发顺利,项目回笼的资金在偿还完贷款后,也能作为世茂集团境外债提供额外增信。有了这样一个优质资产的加入,也有利于世茂集团推动其境外债重组进程。 一名外资投行人士对华尔街见闻表示,眼下房企在债务重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展现出诚意,让债权人愿意信任你。比如说愿意拿出优质资产增信,这也能够提高成功的几率。 这与此前富力境外债重组类似。富力“333亿亚洲房企最大债务重组”能够顺利通过,其中一个关键因素,就是为境外债提供了两个海外项目作为抵押物。在今年5月,富力还为位于伦敦的LONDON ONE项目后续开发申请了贷款,保障了项目的偿付能力。 也是由此,如今获得大华银行103亿港元再融资,保障香港九龙大窝坪项目后续开发,世茂集团境外债务重组方案通过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了。 除了世茂之外,包括龙光、佳兆业、华夏幸福等出险房企,也都在推进境内外债务的重组,化解自身债务危机。华尔街见闻也了解到,融创已经和债权人小组顾问沟通了初步重组方案,并获得了大部分债务人的支持,融创计划会在2022年内对外公布重组方案。 此外,建业集团在8月成功引入河南国资为第二大股东,得到国资背书、提供股东贷款后,其也顺利偿还了多笔债务;中南建设也得到中国华融、江苏资产两家AMC机构驰援,获得了70亿元的支持。 房企在集团、项目层面陆续寻找到了债务化解的方案,管理层也能从债务谈判当中抽身而出,将更多经历放在正常经营上,而不是陷入“流动性危机-债务危机-销售下行-流动性危机加剧”的负循环当中。 如今市场逐步回暖,9月份百强房企销售额环比增长10%,虽同比仍降幅25.4%,但较前几个月的降幅继续收窄;政策也暖风阵阵,首套房贷款利率下调、公积金贷款利率、换房退个税等政策组合拳齐出。 市场的信心正在归来,预期正在恢复中。出险房企也能够在机构、债权人的支持中,走出眼下困境,跳出下坠的漩涡。
山东淄博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购买公寓、租房均可落户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 1月5日,淄博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政策解读。 据了解,《实施意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统筹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一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人口数据共享机制,组织保障七部分内容,涉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11个政府部门。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具体来说,淄博全面放开购房落户。购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均可申请落户;由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宽至国有土地(含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均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开公寓落户限制,允许公寓产权人及其近亲属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租房落户。租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可申请落户,放宽至凡在城镇区域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个人住房的居民,均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其中,租赁个人住房的,需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由原来的允许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允许投靠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全面放开就业落户。居民凡在淄博城镇就业的(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可在就业地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年龄限制,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中级降为初级,有意愿来淄创业、就业的市外人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均可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同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放宽农村落户条件,推出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除原来的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等条件的人员以外,允许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军人回原籍的,以及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农村。 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方面,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设立农村集体户,为无法登记家庭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山东淄博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购买公寓、租房均可落户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 1月5日,淄博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政策解读。 据了解,《实施意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统筹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一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人口数据共享机制,组织保障七部分内容,涉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11个政府部门。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具体来说,淄博全面放开购房落户。购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均可申请落户;由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宽至国有土地(含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均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开公寓落户限制,允许公寓产权人及其近亲属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租房落户。租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可申请落户,放宽至凡在城镇区域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个人住房的居民,均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其中,租赁个人住房的,需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由原来的允许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允许投靠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全面放开就业落户。居民凡在淄博城镇就业的(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可在就业地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年龄限制,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中级降为初级,有意愿来淄创业、就业的市外人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均可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同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放宽农村落户条件,推出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除原来的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等条件的人员以外,允许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军人回原籍的,以及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农村。 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方面,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设立农村集体户,为无法登记家庭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把桓台定位为淄博市域的副中心 日前 《桓台县城总体规划(2017-2035年)》公布 对总体定位、发展目标、规划结构等一一做了明确 在总体定位中 把桓台定位为淄博市域的副中心 以新材料产业为主导、齐韵水乡为特色的 现代化宜业宜居城市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规划期限 近期:2017-2020年;远期:2021-2035年。 2 规划范围 本规划分为规划区、规划协调区和中心城区三个层次: (一)规划区:桓台县行政辖区(县域)范围,包括2个街道和7个镇,总面积约509平方公里。 (二)规划协调区:包括一城两镇两区,即中心城区、果里镇区、唐山镇区以及淄博东岳经济开发区和桓台经济开发区在内的城市集中建设区和战略预留的发展备用地,总面积88.6平方公里。 (三)中心城区:范围西至唐华路、北至王徐路、东至鲁山大道,南至海河路,总面积约38平方公里。(具体规模以批复为准)。 3 人口及用地规模 (一)人口规模: 至2020年,预测县域总人口为65万人,城镇人口为46万人,其中,中心城区人口为20万人。 至2035年,预测县域总人口为75万人,城镇人口为63.75万人,其中,中心城区人口为25万人。 (二)用地规模 至2035年,县域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5平方公里,其中,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约为28.74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按照115平方米/人控制,各乡镇城镇建设用地按照120平方米/人控制。4 城市发展目标和城市性质 (一)发展目标 全面融入淄博市域空间结构优化与重组的战略格局,有效提升区域职能;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产业结构,以传统重化产业转调升级为重点,加强产业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发展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农业等多元产业;凸显生态文化特色,彰显“渔洋故里、齐韵水乡”品牌形象,构建国家级湿地文化旅游休闲地;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发展机会均等化,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总体上,将桓台建设成为山东省中部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宜业宜居的现代化中等城市。(二)城市定位和职能 总体定位:淄博市域的副中心,以新材料产业为主导、齐韵水乡为特色的现代化宜业宜居城市。 城市职能:全国高性能氟硅材料基地、淄(博)北滨(州)南地区现代商贸服务基地、山东省湿地(生态)文化旅游示范区和淄博市精细化工产业集中发展区。 5 规划结构和发展方向 (一)县域城镇空间结构:“一城五镇、两轴两带”一城,指中心城区以及与其协同发展的唐山镇、果里镇,共同构成城镇集中发展的规划协调区,共同加强区域中心职能。 五镇,即马桥、起凤、新城、田庄、荆家5个特色小城镇。 两轴,西部的克黄线、原山大道和东部的柳泉北路、张北路两条南北向城镇发展主轴。 两带,北部的起马路和南部的中心大街、红莲湖北路(寿济路)两条东西向城镇经济发展联络带。 (二)中心城区城市发展方向:“北控、南联、西拓、东优” 北控,以王徐路为北部发展边界,控制城镇向北蔓延。 南联,联动果里镇,拓展建设红莲湖以南地区,加强与淄博高新区的联系。 西拓,加强与淄博东岳经开区和唐山镇的联动发展,设施共建。 东优,优化和更新索镇街道,以铁路和鲁山大道为东界控制城镇向东蔓延。 (三)中心城区空间结构:“两心四轴、六带四区”两心,一主一副两个城市中心,即在红莲湖以北、柳泉北路和桓台大道交汇处构建城市综合服务主中心;依托少海街道和索镇街道形成老城副中心。 四轴,依托柳泉北路和中心大街构建两条城市功能主轴,依托张北路和桓台大道构建两条城市功能次轴。 六带,依托南北向的唐华路、柳泉路、张北-兴桓路和乌河,东西向的中心大街和红莲湖,形成六条生态廊道,整体形成“碧水贯城、绿环营城、佳园缀城”的齐韵水乡生态格局。 四区,少海、索镇、唐山和红莲湖四个城市综合功能片区。 6 县域空间管制规划 (一)划定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面积284.1平方公里,占县域土地面积的55.8%。禁止建设区原则上禁止任何城乡建设活动,不同区域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划定限制建设区:划定限制建设区总面积76.3平方公里,占县域土地面积的15.0%。限制建设区内保护优先,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并科学合理地引导城镇建设行为。 (三)适宜建设区:总面积148.6平方公里,占县域土地面积的29.2%,主要由城镇建设区及独立工矿等其它适宜建设的区域构成。 (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总面积为23.7平方公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4.6%左右,主要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地、马踏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红线、新城水库水源保护区、小清河、乌河等现状河流水域等区域。 (五)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面积为260.7平方公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51%。对红线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严格保护,建立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六)划定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城镇开发边界总规模为167.64平方公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33%。 7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文化设施用地:规划保留扩建位于柳泉北路的文体中心;结合市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增设科技馆等大型文化设施;新建片区级文化中心6处。 教育科研用地:规划新增高中2所。结合新建居住区合理布置配套中小学教育设施。 体育用地:规划保留桓台大道以北的县级文体中心场馆,重点建设红莲湖国家级全民健身户外活动基地。新增片区级体育用地6处,完善城市社区、大小公园、绿荫广场等体育设施建设,建设“10分钟健身圈”。 医疗卫生用地:规划扩建完善现状人民医院,作为集康复、养老、医疗为一体的新型健康园区。规划新建片区级医院3所,按照二级综合医院,预留床位200-300个。 社会福利用地:规划保留现状县福利中心1处,新增社会福利用地6处。 8 道路交通规划 (一)县域综合交通规划1、强化东西走廊,拓展南北走廊。借力济青高铁与济青高速,强化桓台在山东省东西向主通道上的交通区位优势。建设沾(化)临(沂)高速,预留临沂经淄博至滨州的快速铁路通道,提升桓台南北向对外交通通达能力。 2、构建综合体系,实现便捷集散。借力小清河复航工程,建设淄博港,打造淄博水运物流枢纽。建设桓台通用机场。构建全县“公铁水空”多元综合运输体系,优化重大交通设施集散系统,增强全县辐射和带动能力。 3、融入张店,同城发展。通过城市轨道交通、快速路等交通设施,打造同城化交通联系,促进桓台融入淄博市中心城区发展。 (二)中心城区交通网络1、内部道路网:规划建设“五横四纵”的主干路系统。五横:开发区中路、中心大街、桓台大道、寿济路、海河路。四纵:铁西路、张北路、柳泉北路、唐华路。 2、对外交通:积极融入张店,打造张桓同城化“331”联系,加快推进淄博轻轨1号线建设。加强中心城区与果里镇和唐山镇交通网络一体化建设、同城化发展,道路交通与公共交通互联互通、全面覆盖。 3、客运枢纽:规划分为区域客运枢纽和城市客运枢纽两个层级。区域综合枢纽布局在桓台站、机场;城市综合枢纽布局在桓台汽车站、桓台北枢纽和海河路枢纽。 9 绿地系统规划 构建“两轴三带、多园多点”的网络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到2035年,公园绿地500米服务半径覆盖率达到85%,形成10分钟公园圈。基本达到“500米见园,300米见绿”,构建体系完善的绿地系统体系。 在中心城区分片区分阶段地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中心城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82%。 10 城市远景发展方向 远景2049年,桓台的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产业发展中将占据主导地位,城市经济发展进入专业化服务阶段,城市中枢职能进一步强化,消费需求多元,社会事业与民生成为城市发展重点,基本实现现代化。城市发展模式走向“内涵发展,精明增长,以人为本”,城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规划协调区用地有序拓展,各项公共服务设施不断完善,建设成为淄博北部宜居、宜游、宜业的特色城区。各镇区和新农村的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基本形成城乡一体化交通网络和公共服务网络。 来源:淄博大众网综合桓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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