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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缺失,开发商逃税入牢,造成70多户购房家庭无法办理产证 原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作平,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应城金地彩宏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武汉市硚口区。因涉嫌犯逃税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辩护人杨大矛,湖北达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作平犯逃税罪一案,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0)鄂0981刑初22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作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5月12日,金地公司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被告人周作平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公司经营活动。2012年10月24日,公司登记变更名称为应城金地彩宏开发有限公司(金地公司)。2011年7月22日,金地公司与应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位于应城市城中街道办事处文昌路以南、粮贸街以西商住用地一块,面积8222.80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265万元,同年10月9日,金地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金地公司受让上述土地前后,在该地块开发了应城市文昌路以南、粮贸街以西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成房屋3栋141套,金地公司将部分房屋用于安置拆迁户,并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对外销售房屋71套,所售房屋均未开具税务部门印制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9年12月,应城市税务局对金地公司2010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9年12月12日对金地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金地公司履行纳税申报义务,金地公司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2019年12月18日,应城市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金地公司2011年至2013年销售商品房面积3473.67平方米,销售收入2512.859万元,逃避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契税共计4199207.91元,逃避缴纳税款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0%,同时责令金地公司限期补缴税款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金地公司期限内未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2019年12月31日,应城市税务局对金地公司作出应税罚(2019)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地公司在期限内未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和接受行政处罚。被告人周作平经应城市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金地公司销售商品房未缴纳税款的事实。原判认为,金地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4199207.91元,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100%。被告人周作平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实际负责公司经营,对逃避纳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案发后,被告人周作平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金地公司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的二辩护人辩称税务机关在向金地公司通知其催缴税款过程中程序倒置,金地公司销售商品房属于违规行为,不具备计征条件,其计算纳税方法亦与实际销售房屋有误,故税务处理决定书不应认定被告人刑事处罚的依据。经查,应城市税务局作为税收征收机构,发现金地公司对外销售房屋,于2019年12月12日,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被告人周作平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和缴纳税款,也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其程序合法;关于是否应该纳税,金地公司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销售房产,并产生营收,依法应当纳税,不能以违规行为而逃避纳税义务;关于计税方法,应城市税务局属税收职能部门,以金地公司销售商品房面积、销售金额依法依规计算纳税金额。故被告人二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不符,依法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综合被告人周作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周作平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开发商逃税,监管形同虚设,70多户购房家庭血汗钱被坑,他们权益谁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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