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迎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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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人民敬畏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在庆祝中国共产党100年华诞之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们致敬!您们辛苦了! 感谢函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关于匡怡成与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镇府及原重庆市武隆县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历经近二十年的曲折奔波后,终于在贵院院长段理华、副院长李朝宾的亲自关怀下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后沉哀落地,致死者安息,活者能心安。 在此,本公司为了对司法表示敬畏和对院长段理华及副院长李朝宾表示感谢!特赠锦旗一首《公正司法,人民敬畏!》 此致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一日
长坝中学的一次家长会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专题报道<<武隆区长坝中学的一次家长会>> 2018年11月26日,武隆区长坝中学招开了一次冬季学生家长会,向家长们展现了学校的精神面貌和校园环境,同时也向家长们展现了孩子们在学校的各种才艺美术丶书法...... 图片展现如下:
<宝贝们的"六一"儿童节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专题报道武隆区江口镇中心幼儿园<<宝贝们的"六一"儿童节>> 2018年5月31日上午9时,武隆区江口镇中心幼儿园在芙蓉广场举行"六一"儿童活动,园领导祝词,镇领导祝词并向留守儿童们发放了学习用俱。之后各幼儿家长们在蒙蒙的雨中看宝宝们的演出......在这节日里,我们祝宝宝们节日快乐!健康成长!
驾考联盟胡燕的工作风格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专题报道全国驾考联盟重庆市武隆区辅导处胡燕同志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 胡燕是全国驾考联盟重庆市武隆区辅导处负责人,学驾人员的科目一和科目四在她的指导和学习下,学员们是个个学得开心,也通俗易懂,并能顺利的通过考试…… 胡燕人品好!对学员们有耐心!特别是对学历不高的学员、年龄比较大的学员更是关心有佳!精心辅导!定能为道路交通培养出一批批的合格驾驶人员,我们为这种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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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幼教新貌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专题报道重庆市武隆区幼教新貌 2017年12月29日,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中心幼儿园的300多名幼儿宝宝及300多名幼儿家长和老师们一同欢庆2018年"元旦迎新春"活动,让各个幼儿宝宝们在操场上尽情的欢舞!尽情的歌唱!快乐的分享大大的蛋糕……最后园领导还给各家长们讲述了经后一个时期幼儿工作的目标和发展方向,得到了家长们的一在认同和赞赏。 在此,我们预祝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中心幼儿园在新的一年里的各项工作指标都有一个展新的面貌!
芙蓉江迎新<拍欇>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七夕节,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芙蓉江的美丽风景进行了采风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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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信箱873979431 发布单位: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匡怡成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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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钢(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本吧交流】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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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重庆从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者请注意了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转重庆微发布<<重庆从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者请注意了>> 注意了!5月1日起重庆小作坊食品将有标识 未备案登记或面临货值5倍罚款 【摘要】 5月1日,重庆市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从哪些角度规范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今(24)日,重庆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梳理解答。 华龙网4月24日20时25分讯(记者 祝可)5月1日,重庆市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从哪些角度规范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今(24)日,重庆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梳理解答。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工作,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对登记和备案的申请、受理、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记者了解到,从5月1日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开始实施登记管理工作,届时小作坊生产的带包装食品须有醒目标识。同时,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按照规定,承办家宴的经营者须办理备案卡。 带包装的小作坊食品须有醒目标识 承办家宴的经营者须办理备案卡 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应为个体工商户,即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首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如实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办法明确:小作坊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或进行简易包装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同时,食品小作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 此外,《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家宴经营者备案则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作出审核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家宴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备案卡。 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据市食药监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以下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 一是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部门、条件、程序和证照管理等要求,较食品生产企业适当降低了食品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行事先准入管理。 二是食品摊贩备案制度。要求食品摊贩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在政府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并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监管。 三是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其生产加工诸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种类。 四是“两小”的生产经营要求。制定了对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凭证记录留存、食品包装标识、禁止行为等系列规范。对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经营区域时段要求、不得有的行为等系列要求。 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下称“登记证”)。 违反《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另外,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摊贩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文章来自新华微博
【本吧交流】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一审开庭 检察院指控其受贿1.57亿余元】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今天开庭审理。常州市检察院指控,2008-2016年,张越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7亿余元。张越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择期宣判。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url.cn%2F47gaA91&urlrefer=398e7d08886bebc29f53e9598a18dcb0文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一审开庭 检察院指控其受贿1.57亿余元】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受贿案今天开庭审理。常州市检察院指控,2008-2016年,张越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间接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57亿余元。张越当庭认罪、悔罪,法院择期宣判。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url.cn%2F47gaA91&urlrefer=398e7d08886bebc29f53e9598a18dcb0文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
【本吧交流】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常小兵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一审开庭 检察院指控其受贿376万】18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开庭审理。保定市检察院指控,常小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76.2880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常小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url.cn%2F47c1uDl&urlrefer=f60145d50fa0380329ecd29e653ba792 文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常小兵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一审开庭 检察院指控其受贿376万】18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受贿案开庭审理。保定市检察院指控,常小兵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376.28801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责。常小兵当庭表示认罪悔罪。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url.cn%2F47c1uDl&urlrefer=f60145d50fa0380329ecd29e653ba792 文章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
李进士故里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一文物作专题报道: 据历史记载,当地民众为了传世后人,以此举人为榜样,努力克苦读书能中高举而刻石名芯。 “李进士故里简介”摩岩碑刻位于江口镇芙蓉江注入乌江口之西左案石壁上,距县城26公里, 李进士名李铭熙,江口场上街人,清光绪年间中进士。先后任户部尚书、浙江吏司主事、中宪大夫等职。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卒。二十六年,江口防汛厅周总爷为其凿石立碑,秀才邵建撰写碑文,许永洪率匠人在岩层层面上錾凿而成。1982年8月发掘出土。石壁上有两棵榕树覆盖,树荫浓郁。
李进士故里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一文物作专题报道: 据历史记载,当地民众为了传世后人,以此举人为榜样,努力克苦读书能中高举而刻石名芯。 “李进士故里简介”摩岩碑刻位于江口镇芙蓉江注入乌江口之西左案石壁上,距县城26公里, 李进士名李铭熙,江口场上街人,清光绪年间中进士。先后任户部尚书、浙江吏司主事、中宪大夫等职。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卒。二十六年,江口防汛厅周总爷为其凿石立碑,秀才邵建撰写碑文,许永洪率匠人在岩层层面上錾凿而成。1982年8月发掘出土。石壁上有两棵榕树覆盖,树荫浓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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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士故里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一文物作专题报道: 据历史记载,当地民众为了传世后人,以此举人为榜样,努力克苦读书能中高举而刻石名芯。 “李进士故里简介”摩岩碑刻位于江口镇芙蓉江注入乌江口之西左案石壁上,距县城26公里, 李进士名李铭熙,江口场上街人,清光绪年间中进士。先后任户部尚书、浙江吏司主事、中宪大夫等职。清光绪二十三年(1897)卒。二十六年,江口防汛厅周总爷为其凿石立碑,秀才邵建撰写碑文,许永洪率匠人在岩层层面上錾凿而成。1982年8月发掘出土。石壁上有两棵榕树覆盖,树荫浓郁。
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匡怡成同志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申请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请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请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请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请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请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请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 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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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匡怡成静电专制牙痛2016 中国重庆市匡怡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度,为以下牙痛人员作过中国静电放射: 2016年2月20日10时3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西山村一组邵玉朋;2016年5月27日8时37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楠木村二社陈钱;2016年6月5日9时58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花园村周颖;2016年8月6日9时15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黄桷村二社陈俊涵;2016年8月10日15时55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西山村五组田茂胜;2016年9月14日9时29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潭家村堡院朱光伦;2016年10月13日21时57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罗洲坝庞静;2016年10月18日15时28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乌江七社陈建蓉;2016年11月23日8时45分,对重庆市武隆区文复乡西山六社卢征花等牙痛人员作过中国静电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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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善举托启大关爱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水陆派出所副所长李晓鸣同志作专题报道: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10时15分,重庆市武隆区江口水陆派出所副所长李晓鸣同志,以个人的名誉特向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捐助人民币伍佰元整。 笔者也是深受感动之!这是一种小善举托启大关爱之行动!是应该值得学习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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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吧交流】尊老爱幼的概模彭淑琴 尊老爱幼的概模彭淑琴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上街彭淑琴同志作专题报道: 彭淑琴同志生于一九六五年,一九九六年四月参加工作,一生从善,温和慈祥,热情做人,一生见受苦受难者心显慈悲,乐于助人!退休后愿从自己微薄的工资里拿出一点点省吃减用的钱帮助和救助那些无孤的人。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彭淑琴同志以一个普通妇女的身份,对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进行了帮助和慰问,在彭淑琴同志的随行下,她将已居住和生活在山洞里数月的袁光林老人护送回家,并向袁光林赠送慰问品人民币陆佰元整,祝愿他能过一个快乐的春节!在重乡亲们的迎接下,五保袁光林老人心情得到了平复,高兴的接受了所赠送的慰问品,五保袁光林也第一次的感觉到了人间的温情和温暖。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彭淑琴同志又分别向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下街的王素珍老人和居住在上街的吴秀英老人进行了慰问,向她们各赠送慰问品人民币贰佰元整,并祝愿她们春节快乐!身体健康! 下图是彭淑琴同志的一些慰问实况
尊老爱幼的概模彭淑琴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上街彭淑琴同志作专题报道: 彭淑琴同志生于一九六五年,一九九六年四月参加工作,一生从善,温和慈祥,热情做人,一生见受苦受难者心显慈悲,乐于助人!退休后愿从自己微薄的工资里拿出一点点省吃减用的钱帮助和救助那些无孤的人。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彭淑琴同志以一个普通妇女的身份,对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进行了帮助和慰问,在彭淑琴同志的随行下,她将已居住和生活在山洞里数月的袁光林老人护送回家,并向袁光林赠送慰问品人民币陆佰元整,祝愿他能过一个快乐的春节!在重乡亲们的迎接下,五保袁光林老人心情得到了平复,高兴的接受了所赠送的慰问品,五保袁光林也第一次的感觉到了人间的温情和温暖。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彭淑琴同志又分别向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下街的王素珍老人和居住在上街的吴秀英老人进行了慰问,向她们各赠送慰问品人民币贰佰元整,并祝愿她们春节快乐!身体健康! 下图是彭淑琴同志的一些慰问实况
这种做法是社区和谐还是与中央八项规定对着干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党委失查作专题报道: 2017年1月25日中午,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罗洲垻广场举行了一场特殊的酒席,人数之多,酒席之大,据说近有1000之多80席桌。一家人出50元钱,热闹码头!热闹政府!热闹党委!超出的款额由商会来出...... 笔者认为: 1.这种做法是在纵容大吃大喝,是在暗示群众大办酒席搞铺张浪费是正确的......是在明目张胆的与中央的八项规定对着干。 2.超出的开支由商会来支付,请问商会的资金来自哪里?动用会费是否经过所有会员的同意?这种做法是严重的资金使用不当! 3.这是明目张胆的只准周公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荣耀了谁? 4.纸包火是包不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党委书记应对此事件负全权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与中央八项规定対着干的例子! 附图片四张
【本吧交流】这种做法是社区和谐还是与中央八项规定对着干 这种做法是社区和谐还是与中央八项规定对着干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党委失查作专题报道: 2017年1月25日中午,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罗洲垻广场举行了一场特殊的酒席,人数之多,酒席之大,据说近有1000之多80席桌。一家人出50元钱,热闹码头!热闹政府!热闹党委!超出的款额由商会来出...... 笔者认为: 1.这种做法是在纵容大吃大喝,是在暗示群众大办酒席搞铺张浪费是正确的......是在明目张胆的与中央的八项规定对着干。 2.超出的开支由商会来支付,请问商会的资金来自哪里?动用会费是否经过所有会员的同意?这种做法是严重的资金使用不当! 3.这是明目张胆的只准周公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荣耀了谁? 4.纸包火是包不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党委书记应对此事件负全权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与中央八项规定対着干的例子! 附图片四张
这种做法是社区和谐还是与中央八项规定对着干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党委失查作专题报道: 2017年1月25日中午,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罗洲垻广场举行了一场特殊的酒席,人数之多,酒席之大,据说近有1000之多80席桌。一家人出50元钱,热闹码头!热闹政府!热闹党委!超出的款额由商会来出...... 笔者认为: 1.这种做法是在纵容大吃大喝,是在暗示群众大办酒席搞铺张浪费是正确的......是在明目张胆的与中央的八项规定对着干。 2.超出的开支由商会来支付,请问商会的资金来自哪里?动用会费是否经过所有会员的同意?这种做法是严重的资金使用不当! 3.这是明目张胆的只准周公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做法?荣耀了谁? 4.纸包火是包不住!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党委书记应对此事件负全权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与中央八项规定対着干的例子! 附图片四张
五保袁光林为什么要在政府门前下跪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作专题报道: 五保袁光林,男,68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村民(五保户)。 2016年10月11日8时30分,他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门前发生的这一幕,说明了什么? 原来......这位五保老人袁光林就为了与邻居争3平方米的土地复垦款573元,奔波上下一年多无人为他主持公道......政府官员还当众骂他!无助之下才有了这一场景。 笔者要试问作为当地党委和当地政府一年多来为什么不作为?请问当地党委政府"两学一做 " 道底是学什么?做什么?是政府官员的失职还是渎职?
【本吧交流】五保袁光林为什么要在政府门前下跪 五保袁光林为什么要在政府门前下跪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作专题报道: 五保袁光林,男,68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村民(五保户)。 2016年10月11日8时30分,他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门前发生的这一幕,说明了什么? 原来......这位五保老人袁光林就为了与邻居争3平方米的土地复垦款573元,奔波上下一年多无人为他主持公道......政府官员还当众骂他!无助之下才有了这一场景。 笔者要试问作为当地党委和当地政府一年多来为什么不作为?请问当地党委政府"两学一做 " 道底是学什么?做什么?是政府官员的失职还是渎职?
五保袁光林为什么要在政府门前下跪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作专题报道: 五保袁光林,男,68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村民(五保户)。 2016年10月11日8时30分,他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门前发生的这一幕,说明了什么? 原来......这位五保老人袁光林就为了与邻居争3平方米的土地复垦款573元,奔波上下一年多无人为他主持公道......政府官员还当众骂他!无助之下才有了这一场景。 笔者要试问作为当地党委和当地政府一年多来为什么不作为?请问当地党委政府"两学一做 " 道底是学什么?做什么?是政府官员的失职还是渎职?
【本吧交流】"两学一做"的标兵刘恩福 "两学一做"的标兵刘恩福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张家湾农业社老党员刘恩福同志作专题报道: 刘恩福同志生于一九四三牟年,一九六六年十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一生从善,热爱祖国、热爱党!一生坚持原则讲党性,是张家湾农业社党小组公认的优秀共产党员之一。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刘恩福同志以一个有五十一年党龄的身份,对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进行了帮扶和慰问,在刘恩福同志的带领下,将已居住和生活在山洞里数月的袁光林老人护送回家,并向袁光林赠送慰问品人民币陆佰元整,祝愿他能过一个快乐的春节!在重乡亲们的迎接下,五保袁光林老人心情得到了平复,高兴的接受了所赠送的慰问品,也第一次的感觉到了人间的温情和温暖。 笔者要试问作为当地党委及当地政府领导一年多来为什么对此事不闻不问?
"两学一做"的标兵刘恩福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张家湾农业社老党员刘恩福同志作专题报道: 刘恩福同志生于一九四三牟年,一九六六年十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一生从善,热爱祖国、热爱党!一生坚持原则讲党性,是张家湾农业社党小组公认的优秀共产党员之一。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刘恩福同志以一个有五十一年党龄的身份,对居住在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花园村黑岩凼组五保老人袁光林进行了帮扶和慰问,在刘恩福同志的带领下,将已居住和生活在山洞里数月的袁光林老人护送回家,并向袁光林赠送慰问品人民币陆佰元整,祝愿他能过一个快乐的春节!在重乡亲们的迎接下,五保袁光林老人心情得到了平复,高兴的接受了所赠送的慰问品,也第一次的感觉到了人间的温情和温暖。 笔者要试问作为当地党委及当地政府领导一年多来为什么对此事不闻不问?
【本吧交流】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 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在原县人民政府门前万人见证挂牌仪式。
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在原县人民政府门前万人见证挂牌仪式。
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热烈庆祝重庆市武隆区的正式成立!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三日在原县人民政府门前万人见证挂牌仪式。
城市的美容师罗素兰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城市美容师罗素兰作专题报道: 罗素兰,女,四十余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卷棚村民小组人,从事环卫工作一年多来是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脏,不怕臭......每天清晨四、五点钟就开始工作,下午的六、七点钟才下班,这样的工作还是够辛苦的。 笔者几次问她:作为一个中年妇女同志整天提着扫帚不停来回的扫地有什么想法呢?她微笑道:什么想法也没有,只是天天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量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满意! 看,这是一个多么朴实的话语啊!我们要为这种工作精神和这种工作态度而点赞!
城市的美容师罗素兰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城市美容师罗素兰作专题报道: 罗素兰,女,四十余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蔡家村卷棚村民小组人,从事环卫工作一年多来是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怕脏,不怕臭......每天清晨四、五点钟就开始工作,下午的六、七点钟才下班,这样的工作还是够辛苦的。 笔者几次问她:作为一个中年妇女同志整天提着扫帚不停来回的扫地有什么想法呢?她微笑道:什么想法也没有,只是天天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尽量让群众满意!让领导满意! 看,这是一个多么朴实的话语啊!我们要为这种工作精神和这种工作态度而点赞!
这篇文章是左看右看都牛头不对马嘴 这篇文章是左看右看都是牛头不对马嘴!实为不妥!请问牟其林计不是县委书记,也不是县长,也不是人大主任......一个商务局局长是个什么官还要县教委陪同?内容就更实为不妥了? 原标题<<县商务局局长牟其林到江口小学调研工作>> 作者:罗成兵 来源:江口镇中心校 更新时间:2015-04-15 点击次数:808 4月15日,武隆县商务局局长牟其林在县教委、县粮油公司相关人员的陪同下到江口镇中心校调研学校建设工作。 在调研中,牟其林认真听取了学校发展情况介绍,详细了解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薄工程规划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走入相关地块,现场察看拟建校舍布局。 牟其林建议,学校在建设发展中要统筹规划、富有大局观念和远见眼光,树立品牌意识,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办人民满意教育。 [编辑:李政]
【本吧交流】社区支部书记徐晓兰的人气 社区支部书记徐晓兰的人气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届选举大会作专题报道 徐晓兰同志是江口镇上街的新任社区支部书记,在她的主持和领导下,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顺利完成了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本次选举应到人数400人,实到人数398人,是历届选举人数最多和最广的一次,本次选举在江口镇党委,江口镇人大的监督下,成功的产生了新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居委委员三名。我们预祝徐晓兰同志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把江口上街的居委工作搞得更好!做江口上街社区人人满意的好支书!
社区支部书记徐晓兰的人气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对重庆市武隆县江口镇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十届选举大会作专题报道 徐晓兰同志是江口镇上街的新任社区支部书记,在她的主持和领导下,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九日,顺利完成了上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本次选举应到人数400人,实到人数398人,是历届选举人数最多和最广的一次,本次选举在江口镇党委,江口镇人大的监督下,成功的产生了新的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居委委员三名。我们预祝徐晓兰同志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把江口上街的居委工作搞得更好!做江口上街社区人人满意的好支书!
【本吧交流】“六一”的重庆武隆洪涝满城 2016年6月1日晚,重庆市的武隆全县下了一夜的雨,导致了武隆县城,江口,中嘴,石桥,白马,长坝等地山洪暴涨...... 下图是一些险段实拍。
“六一”的武隆洪涝满城 2016年6月1日晚,重庆市的武隆全县下了一夜的雨,导致了武隆县城,江口,中嘴,石桥,白马等地山洪暴涨...... 下图是一些险段实拍。
重庆官方微发布 【明年将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 普通食盐价格或下降】备受关注的盐业改革终于破冰!国务院5日公布《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根据方案,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中新网这是在给全国各盐业经营经销企业放个早早的信息!这也是第二个国有粮食企业经历的到来......
文明执法!以理服人 阅了新华网<<“短命区长”黄鸿儒究竟做错了什么?>>一文章后,结合央视新闻1+1栏目后......谈点看法:我们认为往往人的名字起来与做事就是反的,也基本是属于一般的规律。这个黄鸿儒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个黄鸿暴!黄鸿怒!黄鸿凶!黄鸿恶!他没把人民群众当人看......党的干部,特别是天天接触人民群众的干部要以黄鸿儒为教训举一反三!
文明执法!以理服人 阅了新华网<<“短命区长”黄鸿儒究竟做错了什么?>>一文章后,结合央视新闻1+1栏目后......谈点看法:我们认为往往人的名字起来与做事就是反的,也基本是属于一般的规律。这个黄鸿儒的做法实际上就是个黄鸿暴!黄鸿怒!黄鸿凶!黄鸿恶!他没把人民群众当人看......党的干部,特别是天天接触人民群众的干部要以黄鸿儒为教训举一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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