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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钢(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本吧交流】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 匡怡成同志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刑事国家赔偿申诉 申诉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诉代理人: 第一被申诉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诉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诉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诉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诉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 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诉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 ),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 )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 )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重庆从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者请注意了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转重庆微发布<<重庆从事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者请注意了>> 注意了!5月1日起重庆小作坊食品将有标识 未备案登记或面临货值5倍罚款 【摘要】 5月1日,重庆市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从哪些角度规范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今(24)日,重庆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梳理解答。   华龙网4月24日20时25分讯(记者 祝可)5月1日,重庆市首部关于食品安全的地方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出台,将从哪些角度规范我市的食品安全问题?今(24)日,重庆市食药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梳理解答。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相关管理工作,重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还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重庆市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对登记和备案的申请、受理、管理等做了具体的规定。记者了解到,从5月1日起,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开始实施登记管理工作,届时小作坊生产的带包装食品须有醒目标识。同时,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此外,按照规定,承办家宴的经营者须办理备案卡。   带包装的小作坊食品须有醒目标识 承办家宴的经营者须办理备案卡   办法规定,食品小作坊应为个体工商户,即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首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应当如实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等材料。   办法明确:小作坊可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或进行简易包装并清晰、醒目标识“小作坊食品”字样。同时,食品小作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   此外,《重庆市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家宴经营者备案则实行一户一卡原则。备案卡在全市范围内通用。家宴经营者从事家宴服务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10日内向经常居住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应当在作出审核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家宴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培训后5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备案卡。   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据市食药监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以下方面的管理制度(要求):   一是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部门、条件、程序和证照管理等要求,较食品生产企业适当降低了食品小作坊的市场准入门槛,实行事先准入管理。   二是食品摊贩备案制度。要求食品摊贩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在政府划定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从事经营,并通过强化信息公示加强监管。   三是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管理制度。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其生产加工诸如婴幼儿配方食品等食品种类。   四是“两小”的生产经营要求。制定了对食品小作坊进货查验、凭证记录留存、食品包装标识、禁止行为等系列规范。对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经营区域时段要求、不得有的行为等系列要求。   未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将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按照《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下称“登记证”)。   违反《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另外,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在开展经营活动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摊贩未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药监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文章来自新华微博
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匡怡成同志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申请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请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请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请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请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请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请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 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再转匡怡成同志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编辑前言: 尊敬的全国法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检察院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律师工作者们,尊敬的全国法律专家以及法律爱好的同仁们、网友们:大家好! 本国家赔偿抗诉申请读本,为了节约成本,节约编辑时间,为了使读者尽快读懂案情真相和内容,有关案情的所有附件......敬请读者到百度搜索<<绝不能让再审裁定成为一张空文>>一文中查看 谢谢! 重庆市芙蓉江迎新开发有限公司本文编辑部 国家赔偿抗诉申请 申请人:匡怡成,男,55岁,重庆市武隆区江口镇人。手机:13594567048 申请代理人: 第一被申请人: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段理华(院长),地址:重庆市武隆区城芙蓉中路47号,电话:(023)77823002 第二被申请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定代表:邹刚(院长),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路8号。 申请请求 我因不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赔监字第365号)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为由,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申诉履行司法监督并公开重新审理此案,重新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共计应赔偿各项人民币1728506.1元。并依法追究在本案中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克扣,枉裁枉判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致还受害人一公道,还社会一公道,还法律一公道。 申请理由 本违法强制拆迁案([2002]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十六年来已经通过了一审、重审、二审、再审确认一审(武隆)法院违法,二审(渝三中)法院错误。再经一审法院赔偿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三审法院(重庆高院)申诉驳回,四审法院(最高院)申诉驳回。 本案理应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直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为什么还要推给违法的一审法院和有错误的二审法院去作出赔偿决定呢?这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法律程序?这是法院在继续“任性” !这是法院在继续捍卫和保护自身的违法行为!此案必须应该有第三方来监督再审!那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履行您们的神圣职责:履行您们的司法监督职责! 申请事实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已经确认了一审,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违法,二审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错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给予赔偿,包括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的生命及财产和本申请人之损失应支付的各种赔偿与补偿1728506.1元。 在本案赔偿申诉驳回书中,重庆市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刻意回避自身的违法事实,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没有采取捆绑和欧打受害人致死,那是因为法院的违法强拆受害人的房屋又不给予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所导致的,这不是故意杀人也是属于间接性的故意杀人! 最高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于2009年1月13日与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达成的一份息诉息访协议为由,再行申诉不予支持。那2012年12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又确认一审法院违法,二审法院错误是没事找事好耍?还是在玩弄神圣的法律?玩弄无辜的受害人?这是典型的司法腐败之表现!更是严重司法腐败之行为。 根据这一提示,我将这份协议和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的这份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以新的证据提供给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申诉再审的重要依据,此据将有力的证明江口镇人民政府以开发商的身份从事房地产开发是违法的!恶意克扣受害人的安置和补偿款更是违法的!此文件中没有依据能证明给了受害人两套房和两间门面。武隆区拆迁办作为区建委下属的一个科室直接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武隆区人民法院不加审查的枉裁枉判导致受害人母亲熊永明老人因受违法强拆之打击重病不起而无辜的离逝和房屋的灭失,法院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和返还被强制执行的一切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依据开发商,武隆区鑫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将这笔门面房每平米4000元和住宅房每平米340元的款拨给了江口镇人民政府了的,此款被江口镇人民政府,武隆区拆迁办,武隆区国土局,武隆区人民法院的无法之徒侵吞了受害人合法利益。证据来源于2013年5月24日,武隆区人民法院的座谈记录第4页第3行(开发商黄的说法)和5页第1行(政府李的说法)。 本案国家赔偿申请在法官的误导下,我按现行赔偿标准计算申请赔偿,虽有不妥之处,但法院也不能一概而论拒绝赔偿,377456.1元也是一审法院重审([2004]武法执字第1号),二审法院( [2005]渝三中确字第8号),武隆区人民政府(江口府函[2008]44号)所认可的数据,是法院的违法裁定,违法强拆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只能要求法院赔偿。15600元是政府在二审后把我的安置房一套违法卖掉了的事,最高法赔委以此否定自身的违法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法院还应该替政府赔偿我一套安置房 。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特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请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2015] 赔监字第365号),依法进行司法监督!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司法建议,重新审理、重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申请人:匡怡成 二零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 1、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 赔监字第365号),材料收取清单,办案人员名单复印件。 2、武隆区江口镇人民政府文件(江口府函[2008]44号)及协议复印件。 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驳回申诉通知书([2014] 渝高法委赔监字第00014号)复印件。 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2] 渝三中法确监字第00001号)和([2012] 渝三中法确字第00001号)复印件。 5、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及([2013] 武法行赔初字第00025号)复印件。 6、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武法法赔字第00001号)复印件。 7、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3] 渝三中法委赔字第00006号)复印件。 8、武隆区人民法院通知([2004] 武法执字第1号)复印件。 9、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 渝三中确字第8号)复印件。 10、武隆区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02] 武行非诉执字第562号),执行通知书([2002] 法执字第562号),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公告(院长:雷集中)复印件。 11、武隆区城镇房屋拆迁裁决书(武拆迁裁[2002] 第5号)复印件。 12、武隆区人民法院座谈记录(2013年5月24日上午和下午)复印件。 注: 1、本抗诉申请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全国人大监督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 2、本抗诉申请抄送中央电视台CCTV、焦点访谈栏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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