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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报》,有话要说,请求置顶 关于甘肃庆阳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关于和盛镇杨庄小学学生赵某某受伤一事情况通报的几点疑义 1.关于两个小人渣施暴场景的描述,有春秋笔法之嫌。《通报》只描述了日期和时间,对于场景含糊其辞,也没有说明当时除了施暴者和受害者以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 2.关于施暴时间长度的疑义。1个6周岁的男性人渣和1个7周岁的男性人渣,要将1个8周岁的小女孩伤害成那个样子,需要花多长时间?结合12月份甘肃的气温,小孩子的穿衣厚度,光把裤子脱下来就够费力了。而且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发育时间的早晚,小女孩的反抗和挣扎,我认为5分钟肯定是不足以伤害成那个样子的,而这5分钟,足以让学校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赶到现场制止施暴。所以,我希望公安机关公布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身高体重,公布受害方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反抗和呼救。 3.从下午2点施暴到小女孩下午放学回家,学校没有任何管理人员或教师发现小女孩表情上、身体上有什么不妥?某教师是瞎了没发现,还是明知施暴事实而放任伤害加剧? 4.党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惯例是:从直接责任到领导责任再到监管责任,由下往上进行责任追究。但从《通报》公布的情形来看,责任追究缺少一环,即班主任(教师)的责任。因为校长不直接管理学校,主责在于管理教师,直接管理学生的是教师。那么,在这个恶性伤害事件中,理应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但《通报》全文没有出现教师二字,是什么原因能把教师撇得如此干净?这个原因能不能公布?还是这个原因就是我们常说的某种神秘力量? 5.从宁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出现如此大的网络舆情,如此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单纯由公安局和教育体育局来主导这个调查、发布这个《通报》,是极不重视群众疾苦和网络呼声的表现。按照惯例,这个事情的处置小组应包含以下成员单位:一是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公安查明事实,检察院可以对应当施救而不予施救的学校管理人员、教职人员提起公诉(因为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他们确实有这个嫌疑),在协调民事赔偿方面,应由法院和司法局出面。二是宣传部和教育体育局。宣传部长管教育是各地惯例,且宣传部还有控制舆情、对外发布权威通报的职责,教育体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负有监管责任。三是纪委监委,主要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是彰显地方党委政府态度,强化核查过程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责任追究由教育体育局直接作出,也就是说给予校长、副校长警告、记大过处分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但是依据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校长和副校长属于监察对象,应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作出处理更为合适,也更有震慑力。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校长、副校长(因为有行政职务,可以行使公权力),不包括普通教师(因为没有行政职务,无法行使公权力);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既可以处理校长、也可以处理教师。教育体育局如此兴匆匆的把处理权抓在手里,我以最大的恶意揣度,是不是本应处理某教师,但最终因为某些不足以为外人道的原因没有处理。 6.如果《通报》的情况是事实,没有春秋笔法在其中。那么,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但对于民事赔偿的处理意见是不是太过于苍白无力?没有公益律师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公益诉讼,以这两个小人渣的秉性不难推断出其家长也不是什么好鸟。他们是不是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要打个大大的问号。没有有关部门施加强制性措施,可能就要变成一个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甚至是不了了之的问题。希望宁县县委、县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在这方面拿出旗帜鲜明的态度。
关于《通报》,有话要说,请吧主给个置顶 关于甘肃庆阳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关于和盛镇杨庄小学学生赵某某受伤一事情况通报的几点疑义 1.关于两个小人渣施暴场景的描述,有春秋笔法之嫌。《通报》只描述了日期和时间,对于场景含糊其辞,也没有说明当时除了施暴者和受害者以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 2.关于施暴时间长度的疑义。1个6周岁的男性人渣和1个7周岁的男性人渣,要将1个8周岁的小女孩伤害成那个样子,需要花多长时间?结合12月份甘肃的气温,小孩子的穿衣厚度,光把裤子脱下来就够费力了。而且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发育时间的早晚,小女孩的反抗和挣扎,我认为5分钟肯定是不足以伤害成那个样子的,而这5分钟,足以让学校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赶到现场制止施暴。所以,我希望公安机关公布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身高体重,公布受害方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反抗和呼救。 3.从下午2点施暴到小女孩下午放学回家,学校没有任何管理人员或教师发现小女孩表情上、身体上有什么不妥?某教师是瞎了没发现,还是明知施暴事实而放任伤害加剧? 4.党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惯例是:从直接责任到领导责任再到监管责任,由下往上进行责任追究。但从《通报》公布的情形来看,责任追究缺少一环,即班主任(教师)的责任。因为校长不直接管理学校,主责在于管理教师,直接管理学生的是教师。那么,在这个恶性伤害事件中,理应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但《通报》全文没有出现教师二字,是什么原因能把教师撇得如此干净?这个原因能不能公布?还是这个原因就是我们常说的某种神秘力量? 5.从宁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出现如此大的网络舆情,如此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单纯由公安局和教育体育局来主导这个调查、发布这个《通报》,是极不重视群众疾苦和网络呼声的表现。按照惯例,这个事情的处置小组应包含以下成员单位:一是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公安查明事实,检察院可以对应当施救而不予施救的学校管理人员、教职人员提起公诉(因为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他们确实有这个嫌疑),在协调民事赔偿方面,应由法院和司法局出面。二是宣传部和教育体育局。宣传部长管教育是各地惯例,且宣传部还有控制舆情、对外发布权威通报的职责,教育体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负有监管责任。三是纪委监委,主要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是彰显地方党委政府态度,强化核查过程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责任追究由教育体育局直接作出,也就是说给予校长、副校长警告、记大过处分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但是依据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校长和副校长属于监察对象,应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作出处理更为合适,也更有震慑力。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校长、副校长(因为有行政职务,可以行使公权力),不包括普通教师(因为没有行政职务,无法行使公权力);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既可以处理校长、也可以处理教师。教育体育局如此兴匆匆的把处理权抓在手里,我以最大的恶意揣度,是不是本应处理某教师,但最终因为某些不足以为外人道的原因没有处理。 6.如果《通报》的情况是事实,没有春秋笔法在其中。那么,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但对于民事赔偿的处理意见是不是太过于苍白无力?没有公益律师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公益诉讼,以这两个小人渣的秉性不难推断出其家长也不是什么好鸟。他们是不是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要打个大大的问号。没有有关部门施加强制性措施,可能就要变成一个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甚至是不了了之的问题。希望宁县县委、县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在这方面拿出旗帜鲜明的态度。
甘肃庆阳宁县小女孩的事情,希望吧主给我个置顶 关于甘肃庆阳宁县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关于和盛镇杨庄小学学生赵某某受伤一事情况通报的几点疑义 1.关于两个小人渣施暴场景的描述,有春秋笔法之嫌。《通报》只描述了日期和时间,对于场景含糊其辞,也没有说明当时除了施暴者和受害者以外,是否有其他人员在场。 2.关于施暴时间长度的疑义。1个6周岁的男性人渣和1个7周岁的男性人渣,要将1个8周岁的小女孩伤害成那个样子,需要花多长时间?结合12月份甘肃的气温,小孩子的穿衣厚度,光把裤子脱下来就够费力了。而且考虑到男性和女性发育时间的早晚,小女孩的反抗和挣扎,我认为5分钟肯定是不足以伤害成那个样子的,而这5分钟,足以让学校的管理人员或教师赶到现场制止施暴。所以,我希望公安机关公布施暴方和受害方的身高体重,公布受害方在这一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反抗和呼救。 3.从下午2点施暴到小女孩下午放学回家,学校没有任何管理人员或教师发现小女孩表情上、身体上有什么不妥?某教师是瞎了没发现,还是明知施暴事实而放任伤害加剧? 4.党政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的惯例是:从直接责任到领导责任再到监管责任,由下往上进行责任追究。但从《通报》公布的情形来看,责任追究缺少一环,即班主任(教师)的责任。因为校长不直接管理学校,主责在于管理教师,直接管理学生的是教师。那么,在这个恶性伤害事件中,理应追究有关教师的责任,但《通报》全文没有出现教师二字,是什么原因能把教师撇得如此干净?这个原因能不能公布?还是这个原因就是我们常说的某种神秘力量? 5.从宁县县委、县政府的重视程度来看,出现如此大的网络舆情,如此恶劣的人身伤害案件,单纯由公安局和教育体育局来主导这个调查、发布这个《通报》,是极不重视群众疾苦和网络呼声的表现。按照惯例,这个事情的处置小组应包含以下成员单位:一是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公安查明事实,检察院可以对应当施救而不予施救的学校管理人员、教职人员提起公诉(因为在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之前,他们确实有这个嫌疑),在协调民事赔偿方面,应由法院和司法局出面。二是宣传部和教育体育局。宣传部长管教育是各地惯例,且宣传部还有控制舆情、对外发布权威通报的职责,教育体育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理应负有监管责任。三是纪委监委,主要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也是彰显地方党委政府态度,强化核查过程监督的一个重要举措。从《通报》中可以看出,责任追究由教育体育局直接作出,也就是说给予校长、副校长警告、记大过处分的依据是《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但是依据2018年颁布的《监察法》,校长和副校长属于监察对象,应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监察法》作出处理更为合适,也更有震慑力。这里有一个很奇怪的问题,《监察法》的监察对象包括校长、副校长(因为有行政职务,可以行使公权力),不包括普通教师(因为没有行政职务,无法行使公权力);而《事业单位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既可以处理校长、也可以处理教师。教育体育局如此兴匆匆的把处理权抓在手里,我以最大的恶意揣度,是不是本应处理某教师,但最终因为某些不足以为外人道的原因没有处理。 6.如果《通报》的情况是事实,没有春秋笔法在其中。那么,对于追究刑事责任就无从谈起,但对于民事赔偿的处理意见是不是太过于苍白无力?没有公益律师协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提起公益诉讼,以这两个小人渣的秉性不难推断出其家长也不是什么好鸟。他们是不是会积极履行赔偿责任,这要打个大大的问号。没有有关部门施加强制性措施,可能就要变成一个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甚至是不了了之的问题。希望宁县县委、县政府,尤其是政法机关在这方面拿出旗帜鲜明的态度。
牛斗士比狗斗士不知道高到哪里去了 牛可以帮人劳作,可以负重,绝对是我们人类的好帮手,但今天我要说的不只是这些。先从20年前的我说起吧! 记得20年前,我独自坐在我家老水牛的背上,漫步在凉风习习、稻香蛙鸣的田埂,拿出我祖传的竹笛,趁着夕阳西下、红霞满天,吹一曲《鹧鸪飞》…… 我想,文艺青年装逼的意境也就到此为止了吧? 古人对牛弹琴,我牛背吹笛,哪一个不是高山流水、知音难觅的佳话。像我这样九流的笛子演奏家,我吹奏出来的音符谁人愿听?谁人能懂?你们的狗狗能听懂吗?只有我家牛牛的静静倾听,激励着我从九流向八流迈进,这难道不是良师益友吗?你们的狗狗能做到这个程度吗? 再往前说,说到我爷爷辈,以及很多人的爷爷辈。那个时候,牛就是一个农业家庭的支柱,没有耕牛,你们怎么耕田耕地? 有耕牛但没有狗的家庭,说明家里人勤劳耕作但仅够温饱,没有余粮养狗,这不就是广大贫苦群众的典型特征吗?很多没有牛的赤贫家庭,不都梦想着拥有一头耕牛吗?所以,那个时候,牛不但是一个家庭财富以及社会地位的象征,更是挣扎在温饱线以下人民生活的目标,有这个目标,有这个灯塔,有这个信念,生活才有动力,才能世代繁衍生出你们这帮吃饱了撑的的狗斗士。而且牛吃苦恼老、忍辱负重的性格,不正是中华民族性格的写照吗?鲁迅有一句名言——俯首甘为孺子牛,所以,牛从文化上说,绝对是中国农民的精神图腾。 说完中国,我们再说说世界大势。世界上有一个高度文明国家——印度,是禁食牛肉的,牛在街上跑汽车都得让路,不愧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比你天艹不知道要高到哪里去了。 说了这么多,你们的心灵难道没有收到触动,难道你们还有脸去做“吃牛肉”这种极其残忍的行为?可能会有狗斗士反驳我,没有人偷牛卖给屠宰场或者餐馆,我只能说你图样,百度搜索“偷牛”,共找到583万个搜索结果,这些人偷牛去干什么?我想,至少有一半被屠宰了吧!因为牛不方便运输,卖给附近的农家很容易被查出来,这种智商你们应该有吧! 所以,我们牛斗士比你们狗斗士不知要高到哪里去了?
说说计划生育(长文慎入,贴吧首发) 计划生育,单从字面上理解,即通过政策引导、行政干预的手段实现对人口数量(尤其是增长速度)的控制,它应该具有双面性,即可多可少。但这个词自被发明以来,就让国人陷入的一个“思维惯性”,一说到计划生育,几乎所有人想到的都是两个字:少生。但是实际上,我国现在人口总量已经趋于稳定,但人口结构却出现了大问题。比较为公众所熟知的有:人口老龄化加剧、性别比例失调、人口地域分布不均等等,由此而带来的其他社会问题:比如社会保障体系、城乡资源均等化等等。之所有出现这些问题,还是由于某些吃着人饭的人干了一些不是人干的事。且待我细细道来。 一、手段和目的之争(实体和程序之争) 笔者生于某中部省份,80后,农村户口。对于计划生育初期政府部门那种风风火火、勇往直前的气魄有很深刻的印象,抓人、抓牲口、拆房子、搬值钱的家电等等,这种情况在笔者的故乡一直持续到90年代末期,笔者天真的认为,计生政策经过多年实施,人民群众已经慢慢理解了,政府部门也已经慢慢学会了人性化执法。所以以后这些残暴的执法手段应该不会再现了。等笔者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去了另一个中部省份,发现这里实施计划生育的方式似曾相识,仔细一回想,这TM分明就是笔者故乡多年前搞的那一套嘛!因为工作关系,笔者每天都会花1-2个小时上网看新闻(笔者高中忙于死读书、大学忙于玩游戏,基本上没怎么看过新闻,算是荒废了好多年),笔者赫然发现,原来全国还有很多地方的计生部门仍在粗暴执法,比如陕西省安康市强制引产事件等等。 2011年11月,新华社有报道称计划生育实行30年来,中国少生了4亿人,报道中,某部门对于这个数据甚为自得,认为这是政绩、功绩。报道一出,引来多方批评,也有好事者说最多只少生了2亿。不管是2亿还是4亿,少生了上亿人口是肯定的。如果说是人民自愿而少生了上亿人,这无可厚非,但是稍微有点农村生活经历和常识的人,都知道,这上亿人里面,该有多少是尚未出生就被引产的。 笔者虽然是学法出身,但对于胎儿是否有生命权这种在各国法律里面标准不一的问题就不多做纠缠了。但是笔者不得不关注法律人最应该关系的一个问题——“程序与实体之争”。结合到计生执法手段,我个人的意见是:为了实现某个实体目标(且不管这个目标是否正义),其程序本身就存在诸多不合法的地方。据我所知,中国现在的领导干部虽然大多是理工、文史类学科毕业,但是他们每年至少会接受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教育,而且级别越高的学得越多,我相信以他们的智商,应该可以想到程序不正义的问题,但他们仍然不以为然,并将4亿、2亿之类的数字当成政绩,我只能说:呵呵!
送给吧里“还没二够、不想奔三”的米屌 JEDA,昨天诺瓦拉打进第一个越位头球的那个球员,巴西人,32了,一副老实巴交的农民长相。我不认识他,也从未关心过诺瓦拉。 在我们米屌看来,米兰和米兰球员都是高富帅,像这种籍籍无名的球员及球队永远是陪衬。 当我们需要冠军时,他们得送上三分;当我们窝囊的输掉德比后,他们得让我们蹂躏解气;当我们送别老将时,他们需要默默的演好垫场演出;当XX需要进球刷数据时,他们得门户大开;当他们队中出现一两个希望之星时,他们还得送给豪门(而且很多时候是白菜价)……我们内心总是自私的认为,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可以冠冕的辩解这种自私源于爱。 当看到JEDA时,我突然觉得自己有一点卑劣。因为我忘记了,米兰的高富帅在皇马面前,有优势吗?九爷、内斯塔的高富帅在劳尔、托蒂面前有优势吗?米兰的高富帅,需要在诺瓦拉和JEDA面前才能体现出来。 也许你会反驳我,你爱米兰与高富帅无关。但是当我把高富帅解读为“球技高、荣誉富、球风帅”的时候,你还会反驳吗? 所以,我更愿意把近日,尤其是昨晚达到高潮的离愁当我这个十四年米屌对青春的不舍、追忆和祭奠,我以及我们只是在努力的想抓住青春的尾巴,就像我某个同事的QQ签名写的:“还没二够、不想奔三”。 虽然我们会一如既往的爱着米兰,但是仔细想想,当你把最好的时光,最真挚的感情献给了那个时候的米兰,想要再如此全身心的投入,恐怕很难了,以后的爱,更多的还是来自于对足球的热爱以及对选择的坚持,三十而立,这是而立之人的责任。 就让九爷、加8、内少、政委以及伞队、赞叔和我们的青春一起远去,以后,带着一种更加平和的心态来看待足球和米兰,同为米屌,你我和小德相去万千,你我就是现实中的诺瓦拉和JEDA,否则又怎么会自嘲为屌丝,所以,多看一眼诺瓦拉和JEDA们,也是多看一眼我们自己。因为一个30岁的人,总该活得世俗点,为己为家;同样,一个30岁的人,总该活得高尚点,为了在身边、在各个领域都被称为屌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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