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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地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18〕34号),在县一级全面落实县(市、区)长、教育局长、乡(镇)长、村长、校长、家长、师长(班主任)等“七长”控辍保学责任制。要以县为单位,全面摸清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建立健全县、乡、村、学校4本适龄儿童少年底数和入学情况台账。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教育局要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疑似失学儿童情况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的通知》(冀教督办函〔2018〕11号)部署的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进一步摸清辍学适龄儿童底数,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建立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一县一案”制订控辍保学工作方案,对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要建立专门台账,确保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子女失学辍学。 (二)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 1.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9年不再新增56人及以上班级。各市教育局参照上述规定,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2.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2019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各地要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通过区域统筹、“一校一策”等办法,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3.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同一时段,进行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手续。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 (三)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均衡编班规定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确保各班在生源、师资、资源配置等方面大体相当,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目违规分班。学校要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起始年级均衡分班操作办法。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合理组建起始年级班级教学团队(含班主任与各学科任课教师),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 (四)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要充分考虑随迁子女的特殊性,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和街道、社区等提前将入学条件要求广泛宣传告知。要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凡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均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学生管理。各地要以县为单位,对照疑似失学适龄儿童核查和劝返复学工作中核查出的因残失学儿童名单,连同当地残联部门提供的适龄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名单,确定送教上门对象,彻底落实“一人一案”,做好教育安置。 (五)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学校阳光招生入学 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民办学校公布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生与教职工比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5人。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办学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各普通高中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学校要将年度招生计划,连同学校校舍建筑面积、教职工数量、普通教室数量、各年级在校生数量等一并逐级上报至市教育局。各市教育局要充分考虑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满足办学条件要求等因素,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核准后正式下达,同时将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年度招生计划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要按照所属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三)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的市主城区区属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民办高中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市域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的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实行跨市域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跨市域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四)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1.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2.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进行限制,不得强迫或指定学生报考某类(个)学校,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3.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4.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身实际填报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实施录取。普通高中学校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鼓励民办高中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实行民办高中由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的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应在中考前书面告知在本地招生的民办高中,不得对民办高中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依法做到民办高中与本地公办高中一视同仁。实行跨区域自行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学校举办地市教育局进行汇总,由学校举办地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进行确认,生源地市教育局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予以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6.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7.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市教育局汇总,各市教育局要认真填写《XX市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见附件),加盖公章后于5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电子版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附件:XX市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     河北省教育厅    2019年4月25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9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现就2019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坚持“面向农村、按岗培养、专项招聘、定向就业、限期服务”的原则。通过公费教育形式,培养一批既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又能承担农村小学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二、培养计划 (一)培养范围和数量。培养300名,重点面向有培养需求计划县(市、区)的贫穷艰苦地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从本县招生、回本县就业”的原则定向培养。 (二)培养专业。小学教育专业。 (三)培养院校。河北师范大学。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属于培养计划中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和学籍的2019年初中优秀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体检合格。   (三)相貌端庄,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名。有培养计划的县(市、区)教育局面向本县初中毕业生制定并发布招生公告。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到所在毕业学校报名,县招生考试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资格审核材料,面试时提交复核。 考生在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系统内填报“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计划”志愿,无志愿考生不予录取。填报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得放弃志愿。 (二)面试。面试工作由培养学校组织。以县为单位对填报志愿的考生按照中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中考成绩由以下考试科目成绩构成: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体育以及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优惠分数,其他考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内,满分630分),按照省下达计划数,以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报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各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汇总各县面试名单后报培养院校。面试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县一中录取分数线。生源不足时,指标余额由省教育厅收回,全省统一调剂。 培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协调工作。 (三)录取。小教全科教师招生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培养院校以县为单位组织录取,录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同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培养院校及时将面试合格名单报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县为单位到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据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七月底,第一次集中录取前),将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逾期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各市、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不得为已被录取的考生办理其它学校录取手续。 (四)签订协议。学生入学前与培养院校和招生计划县政府签订协议。 五、培养方式 农村全科小学教师采取五年一贯制形式培养,学历为专科,学制为5年。 六、相关政策 (一)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由相关设区市及签约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二)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在安排国家和省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精神,落实《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要求,同时也是补充我省农村(教学点)缺乏教师问题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成立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小学及教学点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空缺编制内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并到就业年度预留出空缺编制。经县人社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需求计划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实际,制定培养计划。 (四)培养院校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招生录取工作。要围绕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目标,结合基础教育和农村学校实际,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办学理念,科学设置课程,创新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五)小学教师培养的主体责任在各设区市政府,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本地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 附件2 《河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样本) 甲方: (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为培养计划县(市、区)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小学全科公费教育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面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本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八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考试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取得专科毕业生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通过省专项招聘考试后,由县落实工作岗位,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小学或教学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学历提高脱产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提出本地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后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依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专项招聘考试成绩,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七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小学全科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证及教师资格证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门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设区市教育局备存。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河北省2019年省属师范院校 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决定2019年在河北师范大学开展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 一、培养计划 培养中小学教师200名,分别是语文30名、数学40名、外语40名、物理30名、化学30名、生物30名。 二、学制 学制4年,其中半年在中小学校实习。 三、考试录取 在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四、教育教学 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河北师范大学制定培养方案。 五、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六、就业 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由设区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和就业接收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七、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2.工作岗位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17〕158号文件执行。 3.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河北师范大学要围绕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目标,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完善教育培养方案。   附件:河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样本) 附件 河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样本)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省政府在河北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未来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参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补充协议签订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18〕15号)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优秀教师和未来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在入学两年内可按照甲方规定在师范类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毕业后通过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联合举办的招聘考试,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特殊情况下,生源所在地设区市可予以调剂。按照国家和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区)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六年以上。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确定年度公费师范生需求数量,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宣传、录取、签署协议书等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乙方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城)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和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及教师资格证的,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约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6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数(包括离开当年)乘以六分之一作为退费比例计算,一次性向丙方退还相应比例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门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设区市教育局备存。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2019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材厅函〔2018〕5号,见附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8-2019学年中小学教学用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学用书使用的具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国家课程相关学科(除《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之外)仍使用教育部《2016年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教基二厅函〔2016〕12号)公布的教材。“信息技术”属于国家课程,教育部允许各省自行推荐该学科教材的使用版本,我省继续推荐河北教育版(由河北省电化教育馆编写,河北教育出版社出版)、河北大学版(由河北大学出版社编写,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河北人民版(由河北教育科学研究所编写,河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共三种版本的《小学信息技术》和《初中信息技术》。 (二)义务教育一、二年级和七、八年级统一使用统编《道德与法治》《语文》教材;七、八年级统一使用统编《历史》教材。原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三科教材地区的三年级和九年级使用统编三科教材。尚未使用统编教材的年级,应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版本。 (三)义务教育一、二年级使用审定通过的增编小学《科学》教材,三至六年级使用现行教材。因小学《科学》修订审查工作尚未全部结束,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 (四)普通高中国家课程各学科仍使用教育部《2011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变动部分)》(教基二厅函〔2010〕20号)和《2009年基础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学用书目录》(教基厅〔2008〕6号)公布的教材。因普通高中教材正在进行全面修订,各地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不得更换其他版本。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学科属于国家课程,国家允许由地方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自主开发地方教材,全省继续使用《河北省2015-2016学年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目录》(冀教基〔2015〕6号)中公布的教材《河北省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 (五)体育运动学校七、八年级《道德与法治》《语文》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其他学科使用体育运动学校专用新编实验教材(见附件)。没有新编实验教材的年级仍沿用原选用出版社出版的教材。 (六)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相关学科相应年级使用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新编实验教材,没有新编实验教材的学科和年级沿用原版本的教材。 (七)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地方课程予以实施,是必修课程,全省继续使用由教育部会同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等部门组织编写和修订,经教育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并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列入2013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二厅函〔2013〕15号)中公布的教材《民族常识(试行)》。该教材共三册,其中,小学版供义务教育四、五年级使用,初中版供义务教育七、八年级使用,高中版供高中一、二年级使用。 (八)继续为纳入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范围学校学生免费提供义务教育一至二年级、七至九年级书法教育学生用书,纳入循环教科书使用范围。一至二年级为河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书法(1—2年级)》,七至九年级为西泠印社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书法练习指导》,并纳入地方课程管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省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今后,国家和省若调整或出台新的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政策,按新政策的要求执行。 (九)为便于教学,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教学用书目录分为教材、教师用书;普通高中教学用书目录分为教材、教师用书、教学音像资料等教学辅助资源。教材为必选部分,每个学生每门学科只能选订一种版本教材。教师用书、磁带、光盘、挂图、投影片等供全省中小学校、教师根据教学实际选用,不得要求学生购买,但普通高中学生可自愿选择购买磁带、光盘。鼓励教材出版单位采取互联网下载的方式免费提供与教材配套的数字音像材料。 二、关于教材选用的具体要求 为保持中小学教材使用的稳定性,确保正常教学秩序,2018—2019学年,除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和小学《科学》、一年级起点《英语》之外,全省各县(市、区)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国家课程起始年级各学科和非起始年级的起始学科教材仍沿用2011年各设区市教科书选用委员会选定并经省教育厅核准公布的版本(冀教基〔2011〕23号),小学三年级《语文•书法练习指导》仍沿用河北省书法教科书选用委员会2015年选定并经省教育厅核准公布的版本(冀教基〔2015〕20号),不再另行组织选用;其他非起始年级各学科和非起始学科教材仍沿用2017-2018学年使用的版本,不得在学段中途更换其他版本。 三、其它有关事项 (一)中小学教材中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教学辅助资料的链接网址、二维码等信息。 (二)免费教材政策已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全覆盖,各地各学校要按照“开齐课程、开足课时”的要求,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足额征订、免费发放教材,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取教材费用;要严格按照“开课可订,不开课不订”的原则,凡不具备条件在一年级开设英语课程的学校或地方,一律不得征订《义务教育教科书•英语(一年级起点)》。 (三)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印发的教学用书目录是征订教学用书的唯一依据,各地各学校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单位编印的目录进行征订,不得调整和更换教材版本,不得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更不得擅自使用境外教材。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多领免费教材,严禁浪费国家和省级免费教材资金。 (四)规范中小学教材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教材管理工作纳入教学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纠正教材征订使用中的违规行为。省教育厅将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未按相关规定擅自更换教材版本、使用未经审定教材、选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教材、违规虚报教材订数、选用教材但不开课的地方和学校将严肃处理,责令纠正,对产生的费用,国家和省级免费教材资金不予支付。 相关教学用书目录信息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moe.gov.cn&urlrefer=d587e39c9bab02a39fa2275e6d32edd5)机构设置栏“教材局”下的“工作动态”查询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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