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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教育局 关于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教育(体)局,高新区教体局,市直属中学: 为了贯彻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8号)精神,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9号)要求,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8年承德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统一发布招生计划、确定招生范围、划分录取批次、统一时间进行网上填报志愿,由市招生办具体负责组织、基础教育科协助,按批次全市统一录取,录取结果做为普通高中学籍注册管理部门的注册依据。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全面实施“阳光招生”。 二、招生计划 根据各县(市、区)和直属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申请,依据各县(市、区)中考报名人数、高中学校办学条件、生师比等实际情况,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市教育局对各普通高中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申请进行了审核,确定2018年全市普通高中(包括民办高中)招生20768人(含筹建中的民办承实高中招生计划1000人),各普通高中学校2018年招生计划(附件2)。此计划是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学生学籍注册的唯一依据,请严格执行。 依据省文件精神,每所高中自主招生比例为5%。自主招生由高中成立组织、制定方案,依据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以及学科、艺术、体育等方面特长,在中考成绩公布后进行。录取名单要公示,并于2018年8月30日前上报市招办备案。 三、招生对象和范围 普通高中招生对象为2018年应届初中毕业生且必须参加中考。 招生范围:承德一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中面向双桥区(含直属初中)、高新区招生比例为60%;民办普通高中面向全市招生,其中面向所在县招生比例为60%;其他省级示范性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其中承德二中面向双滦区、营子区招生100人,存瑞中学面向双桥区、双滦区、营子区、高新区招生100人,承德八中面向双桥区以外的县(市、区)招收160人、双滦实验高中面向双滦区以外的县(市、区)招收200人、河北蒙古族高级中学面向平泉市以外的县(区)招收蒙古族学生50人;其他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市、区)招生,其中高新区一中面向高新区以外招收200人,鹰城一中面向营子区以外招收150人。 四、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生分配办法 2018年全市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不包括承德八中、河北蒙中)按照招生计划总数的80%将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分配方案的制定,要依据县(市、区)内各初中学校报名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人数,按比例平均分配到每所初中学校(含民办初中学校),划定各校基准线后分校录取。个别学校基准线以上生源不足的,可以降分录取,最多降50分;如果降分仍然录不满,指标上收,上收的指标用于招收范围内未被录取的志愿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录取,补满为止。各县(市、区)要于6月10日前将省级示范性高中指标分配生统计表(附件3),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备案。 五、志愿填报时间和方法 2018年考生填报志愿继续实行中考成绩公布后填报,时间为7月2日9:30至7月5日16:00,考生登录“承德教育考试招生信息网”在中考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志愿。各学校要组织好考生的志愿填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必须由考生自主填报志愿,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替代、干扰甚至阻止考生填报志愿。 普通高中志愿分三批: 第一批:承德一中; 第二批:承德二中、存瑞中学、双滦实验中学、承德县一中、宽城县一中、兴隆县一中、平泉市一中、滦平县一中、丰宁县一中、围场县一中、卉原中学(民办); 第三批:承德八中、双滦实验中学、河北蒙中、隆化一中、鹰城一中、承德县六沟高中、丰宁实验高中、高新区一中、承实高中(民办;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纳入本批次录取)。 每个批次考生只能填报一个志愿。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依据考生志愿,按志愿批次录取。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应特别慎重,根据所填报志愿顺序,一经被上一批次学校录取,将不再参加后续批次学校的录取。 市外民办高中跨市招生的学校在我市实行自主录取,不参与本市普通高中录取。考生若填报了本市高中志愿并一旦被录取,再到市外高中就读,将不予调档,造成不能注册学籍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自负。 六、招生录取原则和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的主要依据是:(一)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七个科目的成绩(满分650分);(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省级示范性高中要求B等级以上(包括B等级),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要求C等级以上(包括C等级)〕;(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录取各类优惠照顾考生的加分(①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照顾20分;②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农村独生子女;一级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子女,均照顾10分;③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照顾5分。同时具备上述几种照顾条件的考生,只选择其中最高一种,照顾分数不累加)。 七、录取管理办法 全市各高中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市教育局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招生办具体负责统一录取。普通高中新生录取工作分三个批次进行,即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录取时间为7月7日—20日。每个批次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的考生参加下一批次录取。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420分(含自主招生),承德八中、双滦实验中学、河北蒙中和其他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不得低于360分(含自主招生)。 八、招生宣传 普通高中招生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做好今年高中招生政策的宣传工作。市教育局统一制发了《承德市201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告知书》样本(附件4),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务必将《告知书》于6月5日前发放到每个中考考生手中,经学生、家长、学校校长或主管招生副校长签字后,于6月15日前上交到各县(市、区)教育(体)局统一存档,以待备查。 九、新生学籍注册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中学校要于2018年8月30日前将承德市普通高中新生入学登记表(附件5)上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备案,审批合格后,根据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安排,由学校负责导入招生结果,统一授予学籍,实行网上管理。 十、全面强化监督问责 要建立严格的公示制度、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扰乱我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秩序的违规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市教育局将派出督察组深入初中学校进行督查,对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县(市、区)教育(体)局、学校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要进行问责追查。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各县(市、区)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普遍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对于存在严重违规招生行为的县(市、区)和学校要及时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就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民办小学、初中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 1、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不再新增56人以上班级。小学升初中可探索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招生。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提前公告。对优质小学、初中进行片区调整时,要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2、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2018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安置。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民办小学、初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3、规范办理入学手续。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同一时段,进行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4、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要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防止出现随迁子女因“上学难”而失学。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5、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 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设区市教育局参照上述规定,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设区市教育局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 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 (三)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意见,并需要据实注明本校校舍建筑面、教职工数量、普通教室数量和各年级在校生数量,上报至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在充分考虑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满足办学条件要求等因素核准后,正式下达,同时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设区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民办高中学校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实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跨设区市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设区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1.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2.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3.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4.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鼓励民办高中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 实行民办高中由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的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应在中考前书面告知在本地招生的民办高中,并依法做到与本地公办高中学校一视同仁,不得对民办高中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 实行跨区域自行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汇总,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确认,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给予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6.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7.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我省良好教育生态。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3月26日
河北省2018年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年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教师[2018]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特制定《河北省2018年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河北省2018年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2. 河北省2018年省属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分配表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1 河北省2018年省属师范院校 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决定2018年在河北师范大学开展师范生公费教育工作。 一、培养计划 培养中小学教师200名,分别是语文30名、数学20名、外语20名、政治20名、历史20名、地理20名、物理30名、化学20名、生物20名。 二、学制 学制4年,其中半年在中小学校实习。 三、考试录取 在参加普通高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中,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择优选拔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本科层次考生。 四、教育教学 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由河北师范大学制定培养方案。 五、毕业 学生学习期满,各项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六、就业 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由设区市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和就业接收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七、保障措施 1.经费保障。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 2.工作岗位保障。按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17〕158号文件执行。 3.教育教学质量保障。河北师范大学要围绕培养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大力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根据基础教育发展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完善教育培养方案。   附件:河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样本) 附件 河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样本) 甲方: (招生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省政府在河北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公费教育,旨在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和教育家,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教育师范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师范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公费师范生。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优秀教师和教育家的目标,制订公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四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规定,制订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具体办法,选拔公费师范毕业生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六条 关心公费师范毕业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公费师范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四年。 第九条 在四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在入学两年内可按照甲方规定在师范类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通过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毕业后通过省教育厅和省人社厅联合举办的招聘考试,由丙方安排,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或服从分配,到中小学任教。特殊情况下,生源所在地设区市可予以调剂。按照国家和省师范生公费教育的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回签约县(区)以下(含县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六年以上。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费师范毕业生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在职学习专业课程,任教考核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的,取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一般不得报考脱产研究生。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确定年度公费师范生需求数量,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宣传、录取、签署协议书等工作。 第十七条 依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专项招聘考试成绩,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乙方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师范毕业生到县以下(含县城)中小学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 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 负责公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和违约金。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及国家培养规格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二)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六年且未经丙方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八、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门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设区市教育局备存。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厅内发送:委厅领导,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 考试院。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8年4月10日 印发
2018年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实施2018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 公费培养工作的通知 冀教师[2018]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河北省省属师范院校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158号)要求,现就2018年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与目标 坚持“面向农村、按岗培养、专项招聘、定向就业、限期服务”的原则。通过公费教育形式,培养一批既能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需要,又能承担农村小学各门课程教学任务的全科教师,进一步优化农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农村教育质量。 二、培养计划 (一)培养范围和数量。培养300名,重点面向有培养需求计划县(市、区)的贫穷艰苦地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按照“从本县招生、回本县就业”的原则定向培养。 (二)培养专业。小学教育专业。 (三)培养院校。河北师范大学。 三、招生对象及条件 属于培养计划中所确定的县(市、区)户籍的2018年初中优秀应届毕业生,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师职业,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志愿从事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二)身体健康,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标准体检合格。   (三)相貌端庄,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四)音乐、美术、体育等方面有特长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招生录取程序 (一)报名。有培养计划的县(市、区)教育局面向本县初中毕业生制定发布招生公告。符合条件的初中毕业生持本人户口簿、学生素质报告表(学生手册)到所在毕业学校报名,县招生考试部门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审核。考生在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间、系统内填报“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计划”志愿,无志愿考生不予录取。 (二)面试。面试工作由培养学校组织。以县为单位对填报志愿的考生按照中考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省下达计划数,以不超过1: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范围,生源不足的县,可在本设区市内就近调剂,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县一中录取分数线。培养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面试工作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做好协调工作。 (三)录取。实行提前批次录取。培养院校以县为单位组织录取,录取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培养院校及时将面试合格名单报生源所在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严格按照我省五年制高职录取流程,到生源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以县为单位依据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各生源市录取结束后,将最终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四)签订协议。学生入学前与培养院校和招生计划县政府签订协议。 五、培养方式 农村全科小学教师采取五年一贯制形式培养,学历为专科,学制为5年。 六、相关政策 (一)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离校前,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专项招聘方案,并委托培养院校具体组织招聘考试。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后,由相关设区市及签约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工作岗位,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不再参加教师招聘考试。 (二)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安排。在安排国家和省各项奖助学金时,培养对象与同类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意见》精神,落实《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要求,同时也是补充我省农村(教学点)缺乏教师问题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沟通,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展开。省教育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成立协调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初中毕业生报考,鼓励优秀人才积极投身农村小学教育事业。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小学及教学点教师岗位空缺情况,在核定的空缺编制内提出岗位需求计划,并到就业年度预留出空缺编制。经县人社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需求计划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实际,制定培养计划。 (四)培养院校要严格按规定做好招生录取工作。要围绕培养优秀教师的目标,结合基础教育和农村学校实际,制订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提高办学理念,科学设置课程,创新培养模式,确保培养质量。 (五)小学教师培养的主体责任在各设区市政府,各地要积极探索实施本地区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工作。 附件:1.河北省2018年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计划分配表 2.《河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样本)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4月10日 附件2 《河北省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协议》(样本) 甲方: (培养学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生源所在县级人民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公费培养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为培养计划县(市、区)的初中应届毕业生,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小学全科教师培养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小学全科公费教育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面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本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七份寄送乙方,同时将录取名单寄送丙方。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送到丙方,由丙方签字盖章后,录取通知书生效。丙方和丙方教育、人社部门及设区市教育局留存一份签署完毕的协议书,将另外三份协议书在乙方开学前统一寄送到甲方。甲方留存一份,学生注册后一份交由乙方收存,一份存入乙方档案。 第三条 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 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五年修读年限内,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 第五条 关心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为五年。 第八条 在五年修读年限内免缴学费、住宿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可享受其他非义务性奖学金。延长修读年限期间,费用自理。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根据培养目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申请转学。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取得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考试取得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按照省相关政策履行义务,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取得专科毕业生证书、小学教师资格证书,通过省专项招聘考试后,由县落实工作岗位,在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从事小学教育6年以上。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小学或教学点从事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进行学历提高脱产学习。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提出本地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在录取之后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依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专项招聘考试成绩,按照“择优、就近、急需”的原则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到乡镇(不含县级政府所在镇)及以下小学或教学点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七条 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小学全科公费师范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记入人事档案,负责管理违约退还的已免费用。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六、解除协议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小学全科师范生公费教育,且须在学籍取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一)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 (二)自动放弃甲方学籍; (三)因自身原因,学业成绩达不到甲方及国家培养规格要求,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和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七、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毕业后未按本协议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二)毕业后从事小学或教学点教育工作未满六年,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省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七份,甲方、乙方、丙方、丙方教育和人社部门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设区市教育局备存。 甲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 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厅内发送:委厅领导,发展规划处、财务处、人事处、学生处 、考试院。 河北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8年4月10日 印发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根据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现就河北省201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 (一)继续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的招生改革,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二)深入推进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实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各地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和初中学校要为每个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时做好相关资料整理、数据分析、案例收集和经验总结工作,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借综合素质评价为名向学生收取评价费用或向学生推销评价手册(图书)等。 (三)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117号)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具体报名、审核、录取办法及条件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各地要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这些随迁子女公平享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稳定。 (四)保障残疾学生公平参与考试、升学的权利。对持有残疾人证的听力障碍学生,经本人申请,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以免外语听力测试,其外语成绩按笔试成绩折算成满分值。 二、切实做好2018年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工作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由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成,分开举行。 (一)毕业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各科考试成绩的呈现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采用等级制。毕业考试在2018年5月15日以后进行。 (二)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及考试组织 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1.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1)考试科目及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在文科综合科目中,思想品德学科的命题范围是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中规定的法律、国情教育两个模块教学内容和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的国内外重大时事政治,以及全国统编民族团结教育教材《民族常识(试行)》(初中版,人民出版社出版)中的教学内容。 (2)考试形式。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要多样化,可根据各学科课程特点,既有闭卷形式,也有开卷形式;除纸笔测试外,还安排外语听力考试。具体安排意见是: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除语文外,其余四科试卷均采用分卷形式印制,即每科试卷分卷Ⅰ和卷Ⅱ两部分,其中,卷Ⅰ为选择题,要求考生用2B铅笔将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采用机器阅卷;卷Ⅱ为非选择题,要求考生将答案直接书写在试卷上,由人工阅卷。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其他资料不得带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3)考试时间。河北省2018年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安排为: 6月21日 6月22日 上午 9:00—11:00语 文 9:00—11:00数 学 下午 14:00—16:00理科综合 14:00—16:00外 语(包括听力测试25分钟) 16:45—18:45文科综合 (4)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院校、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仍使用同一套试卷。 2.体育考试满分30分,考试办法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中的附件10进行。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于2018年5月底前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中小学考试与评价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根据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体育考试以及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足额保证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执行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收费政策,严禁以中考名义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努力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对中考的管理。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初中毕业年级课程或擅自删减非考试内容、乱编滥印各种形式的复习资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不得让学生提前毕业离校;不得进行各种名目的区域性升学模拟考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按中考成绩给地区、学校、教师和学生排名或公布名次。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地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必须以中考成绩及综合素质评定结果为录取依据,不得录取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依据竞赛成绩单独录取;不得在规定的招生时间前以任何形式提前录取;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不得以金钱、实物或其他形式收买或变相收买学生;不得以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方式限制学生报考。各普通高中学校须按照其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合理确定年度招生规模,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并下达招生计划,同时报我厅备案。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将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向全省公告。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自行录取生源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的学生。要严格规范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自主招生一般安排在中考后进行,并不得突破比例。 (五)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地中考工作秩序的通知》(教基厅〔2008〕3号)文件精神,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联〔201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冀政侨字〔2016〕1号)等有关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对军人子女等优抚对象、“四侨考生”(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等实行加分(或降分录取)照顾。不准把普通高中招生与招商引资、吸引人才等各种经济因素挂钩,不得将任何学科竞赛成绩作为加分因素。凡加分(或降分录取)政策与上述文件相违背的,要立即作出相应调整。继续清理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尚未全面取消体育、艺术等加分项目的地方,要从2018年起逐步取消。学校要及时将享受加分(或降分录取)待遇的学生名单、所享受的优惠政策项目、分值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请各市将本地今年中考招生政策中的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分值和范围,于5月21日前报我厅基础教育处备案。 (六)优化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初中复读。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原则上不得报考普通高中。各市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七)不断完善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改革的各项配套制度。严格公示、诚信、监督、奖惩等环节,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公正,杜绝不正之风。 (八)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总结工作。各市应在9月15日前,将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与试卷质量自评、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等总结报告上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为维护广大考生利益,雄安新区三县2018年中考考务工作保持原有体制不变,继续在保定市教育局和保定市教育考试院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教基〔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几项规定(修订)的通知》(冀教基〔2016〕13号)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3月28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就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要求,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进入小学、初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适龄儿童、少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原则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各公办小学、初中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范围(片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除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招收划定范围(片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小学、初中入学。民办小学、初中可以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制定招生方案,合理设置招生范围,并将招生广告、招生简章,报经审批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执行。 (二)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机会均等 1、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基本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不再新增56人以上班级。小学升初中可探索实行按学校对口划片招生。 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提前公告。对优质小学、初中进行片区调整时,要事先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2、有序确定入学对象。有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片内小学、初中入学。2018年秋季,全省各公办小学、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全部由就近入学方式确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河北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统筹安置。禁止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民办小学、初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 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扩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3、规范办理入学手续。本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证明、合法常住固定住所证件、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有关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等材料,到工作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持相关证明材料,会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确定同一时段,进行新生入学手续办理工作。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 4、做好随迁子女入学。继续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购买民办学校服务,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要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防止出现随迁子女因“上学难”而失学。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要求,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5、全面实行阳光招生。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工作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县域内入学具体政策,每所学校划片范围(学区划分)、招生计划、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以及工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等。涉及政策调整的,要将最终确定的政策再次公开。 学校要在开学前向社会公布新生名单等信息,主动公开招生结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公布招生相关信息,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设区市教育局参照上述规定,对直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并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设区市教育局也可以委托直属学校所在县(市、区)的教育行政部门实施这些工作。高等学校附属中小学招生入学要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入学工作统一管理。 二、切实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 (一)明确普通高中招生依据 我省实行全省统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应依据学生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设区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我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 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都要按照教育资源配置情况,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年度招生规模。普通高中学校确定学校办学规模的基本依据是:符合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 各地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合理确定招生规模,杜绝大班额,办适度规模的学校。 (三)严格管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计划管理。普通高中学校提出年度招生计划意见,并需要据实注明本校校舍建筑面、教职工数量、普通教室数量和各年级在校生数量,上报至设区市教育局。各设区市教育局对所辖普通高中学校上报的招生计划,在充分考虑区域范围内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学校满足办学条件要求等因素核准后,正式下达,同时将每一所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于5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所有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当地设区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在规定招生范围内公告,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范围 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市城市区区属公办高中学校招生范围,可由设区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设区市教育局确定。未经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规定,民办高中学校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学校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设区市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设区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实行跨设区市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分设区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跨设区市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设区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五)严格遵循普通高中招生流程 1.招生宣传。公办高中原则上不进行招生宣传。民办高中招生宣传资料文本需向学校主管教育局和生源地教育局备案。招生宣传主要通过公共媒体进行,一般不应采用组织集中参观、举办夏(冬)令营、举办竞赛或讲座等方式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应在每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公告以后进行。 2.中考报名。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强迫学生或指定其报考某类(个)学校,学校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加以限制,更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3.统一考试。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学习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4.填报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5.实施录取。所有普通高中学校都要依据学生填报的中考志愿和中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公办高中实行统一录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制定录取标准和办法,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录取。试行自主招生的公办高中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进行录取。鼓励民办高中通过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或统筹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 实行民办高中由生源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或统筹录取的地方,其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管理部门应在中考前书面告知在本地招生的民办高中,并依法做到与本地公办高中学校一视同仁,不得对民办高中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歧视。 实行跨区域自行录取的民办高中,应将录取结果报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汇总,由学校举办地设区市教育局统一函告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进行确认,生源地设区市教育局收到商洽函后一周内给予回复。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 6.学生报到。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7.注册学籍。学生按规定报到后,由就读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发起高一新生注册程序。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应在9月1日前完成学籍注册网上提交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招生管理和学籍管理部门应在9月30日前完成注册审核及电子档案转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区域内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与管理,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有关要求,坚决制止并纠正违规招生行为,努力营造我省良好教育生态。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3月26日
二〇一七年度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启动 2017年度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启动,承德市符合条件初三学生近期可以报名参检。 据空军招飞局北京选拔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报名条件是:2017年普通中学应届初中毕业生,出生日期在2000年8月31日至2003年8月31日,具有河北省正式户籍和学籍;学习成绩优秀,预估中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录取线,外语限英语。身体方面,要求身高在163—180厘米之间(未满15周岁162厘米以上),体重48公斤以上(未满15周岁46公斤以上),无纹身刺字;按空军标准视力表双眼裸视力1.0以上(E型表5.2以上),未进行近视屈光手术,无色盲、色弱;平静血压不超过132/85毫米汞柱。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通过所在中学报名。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选拔要经过初选、定选两个环节。承德市初选将于9月27日进行,地点承德市第二中学。初选主要内容为身体检测和文化测试,合格考生将于2017年年初参加定选。所有检测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录取线以上的同学,择优录取为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石家庄二中航空实验班)学员。 据介绍,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是超前培育军事航空航天领域新型飞行人才的创新之举,旨在依托地方优质高中,为军队培育输送热爱空天、矢志飞行、素质全面的优秀飞行学员。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依托石家庄市第二中学,开办航空实验班。学生在完成国家规定三年高中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开展航空特色教育活动。航空实验班学生实行单独编班,由石家庄市第二中学选派优秀教师担任航空实验班班主任和学科教师,空军负责组织开展航空特色教育与训练,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和住宿费,享受25元/天的伙食补助和400元/月的生活津贴,统一发放被装。学生不适合在航空实验班继续学习的,将调整到其他班级。航空实验班毕业生高考志愿首先填报空军航空大学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并参加招飞选拔检测,检测合格的学生,将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对未录取为飞行学员,可报考军队地面院校或地方大学。 2016年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录取100名学员,预计2017年招生数量与2016年相当。
二〇一七年度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启动 2017年度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工作全面启动,承德市符合条件初三学生近期可以报名参检。 据空军招飞局北京选拔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报名条件是:2017年普通中学应届初中毕业生,出生日期在2000年8月31日至2003年8月31日,具有河北省正式户籍和学籍;学习成绩优秀,预估中考成绩达到当地省级示范性高中统招录取线,外语限英语。身体方面,要求身高在163—180厘米之间(未满15周岁162厘米以上),体重48公斤以上(未满15周岁46公斤以上),无纹身刺字;按空军标准视力表双眼裸视力1.0以上(E型表5.2以上),未进行近视屈光手术,无色盲、色弱;平静血压不超过132/85毫米汞柱。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可通过所在中学报名。 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选拔要经过初选、定选两个环节。承德市初选将于9月27日进行,地点承德市第二中学。初选主要内容为身体检测和文化测试,合格考生将于2017年年初参加定选。所有检测合格,且中考成绩达到录取线以上的同学,择优录取为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石家庄二中航空实验班)学员。 据介绍,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是超前培育军事航空航天领域新型飞行人才的创新之举,旨在依托地方优质高中,为军队培育输送热爱空天、矢志飞行、素质全面的优秀飞行学员。河北省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依托石家庄市第二中学,开办航空实验班。学生在完成国家规定三年高中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开展航空特色教育活动。航空实验班学生实行单独编班,由石家庄市第二中学选派优秀教师担任航空实验班班主任和学科教师,空军负责组织开展航空特色教育与训练,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杂费和住宿费,享受25元/天的伙食补助和400元/月的生活津贴,统一发放被装。学生不适合在航空实验班继续学习的,将调整到其他班级。航空实验班毕业生高考志愿首先填报空军航空大学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并参加招飞选拔检测,检测合格的学生,将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对未录取为飞行学员,可报考军队地面院校或地方大学。 2016年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录取100名学员,预计2017年招生数量与2016年相当。
【应考备考】备战2017中考:新初三学生应该怎样调整心态 升入初三的学生随着学习压力的增大,容易出现对自己学习上没有信心、对前途担心、对父母说教反感、心情烦躁压抑等各种现象,其实这些现象在初三的学生身上表现出来也是正常的现象。 但是如果我们对这些出现的种种心理不适不能及时进行自我调节的话,就很有可能影响我们的学习和考试成绩,严重的还可能发展成心理疾病,所以初三学生有必要对自己进行适当的心理调节。 那如果出现这种问题我们怎么解决呢? 首先要客观地评价自己,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定位 我们每个人的学习情况各不相同,我们不能要求自己在初中的最后一段时间里就一定能在学习上突飞猛进,赶超学习成绩最好的学生,这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找准自己在班级中、年级中的位置,树立一个通过自己努力可能实现的目标,从自己学习情况的实际出发,才能进步,才能找到学习的信心。否则,只能是在和他人的比较中徒增痛苦,对自己的学习是无益的。 学习心态要平稳,不要慌乱 有些同学在初三学习过程中,对自己的学习非常焦急,老是觉得自己以前的知识没有学好,担心剩下的时间全用来复习都不够用,这些同学总是在自己吓唬自己,把大量时间都浪费在对学习的担心和焦虑中。 其实,如果我们能合理高效地利用考试前剩下的时间,充分复习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这些同学可以进行一些积极的自我心理暗示和自我鼓励,比如在学习的地方写一些小纸条,如:“塌塌实实复习,不急躁”;“请把注意力从担心转到学习活动上”;“不和别人比,只做自己该做的”等,这些小纸条会帮助你稳定情绪,找回信心。 学习的态度要实事求是,会了就是会了,不会就是不会,不要不懂装懂,对自己不负责任。 学习上不要急功近利,奢望这个星期努力了,下个星期成绩就要有明显地提高。成绩的提高是要达到一定量的付出和努力才能显现出来的,所以我们对学习要有耐心。 记得给自己定一个学习计划 学习上要给自己制定一个总的学习计划和阶段性的学习计划。我们可以按照最后考试的日期向前推算,划分学习计划的时间段。制定阶段性的学习计划时要注意先复习好基本知识中自己的薄弱环节,一个一个知识点去攻破,自己看书做习题还不能掌握的情况下,要勤于张口向老师或同学请教。总之,一个原则:无论用什么方式,考试范围内的基本知识必须在自己规定的时间内真正掌握。 另外注意一点就是不要把的时间用在难题上,尤其是一些成绩好的学生更容易犯这个错误。其实,考试中基本知就占了80%,如果你能很好地掌握了每个基本知识点,在保证基本知识少丢分的情况下,我想剩下的20%的综合题和难题,你也会拿到一些分数的,这样你的试卷的总分就会很高。所以学习是要讲策略的。 制定学习计划对学生起着稳定心理的作用。越是无序状态,人就越容易四处出击,什么都想做,然后是哪一个也没做好,这样反过来就更使我们心理慌乱、焦急,形成恶性循环。如果我们制定了合理的学习计划,我们就会在学习上有条不紊,知道自己已经完成了什么,还有哪些内容没有完成,对于已经完成的学习任务还可以使我们形成学习成就感,会更加增强我们学习的信心。 劳逸结合,保证睡眠,合理利用时间,注重学习效率 尽管我们一再地强调初三的学习过程中,要劳逸结合,但事实上仍有太多的学生进行“学习疲劳战”。很多同学都是在上半学期还能挺住,下学期还没有到考试的日子,身体和心理就出现了严重的损坏,不得已要放弃学习活动,到医院进行专门的治疗。他们已经不能再去迎接考试了,他们败在了考试开考之前,败在了和自己身体和心理承受能力的较量之中。 “劳逸结合,保证睡眠”不是我们学习不努力、要偷懒,是为了能够保证我们持久的学习动力和能量,学习不是谁用的时间长谁就一定能够成绩好,学习重在方法和效果。只要我们合理地安排学习时间,注重学习的质量和效率,我们一样可以取得好成绩。
中国发表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中国发表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外交部网站2016-07-12 17:51T大 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与各国在南海的合作,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一、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1947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上述立场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四、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国相关管辖海域的侵权行为。中国愿继续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直接当事国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在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五、中国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愿与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南海国际航运通道的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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