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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中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范围? 我公司注册在逍遥镇A村委会,逍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逍遥镇村委会,在我厂和逍遥镇之间还有两个村庄,我公司所在地属于农村。近期西华县税务局根据西华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下发的文件--西政【2018】14号文件《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中划定的建制镇范围征收我单位的土地使用税,我认为他们的做法不对,特向你们反映。主要理由如下: 1、西华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下发的文件--西政【2018】14号文件《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其制定的依据是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04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 本人认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新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1号)未实行前,西华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7日下发的文件--西政【2018】14号文件《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新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删除了省政府令第104号中“城市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规定,其政府制定文件的依据即已经不存在,也就是说目前县政府无权再对建制镇的征税范围进行划定。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县政府的文件是无效的。 2、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房产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税政二字〔87〕第24号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3、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4、《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201号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辖区内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也就是说县政府有权根据此文件规定划分适用税额的等级标准,并未明确其有权划定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5、从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上咨询的回复看,如安徽省的回复是: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行政村。 综合上述,从目前的税法依据看,对建制镇的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划定权限至少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县政府在新的《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从2021年3月1日实行后无权再划定建制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而我公司远在逍遥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之外,属于A村委会,不属于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委会,不应该征收土地使用税。西华县税务局从2021年3月1日起征收土地使用税再引用西华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征税范围就是扩大征税范围,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所以请你们明确两个问题:一是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所说的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是什么?是否如网上所回复指镇人民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二是河南省从2021年3月1日起新的土地使用税条例实行后,西华县人民政府的西政【2018】14号文件《西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城区及建制镇镇区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及适用税额的通知》文件是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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