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阳灰太狼 饶阳灰太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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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质疑:今年煤价大幅下降 供热费为何无下调 9月底,地处内蒙古东部地区的呼伦贝尔市已进入供热期,今年居民用户供热价格没有变化,仍然是近几年的每平方米每月3.25元的水平。但许多市民还是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从去年开始,占供热企业成本五成以上的煤炭价格大幅下降,供热费咋不降?   事实上,不仅在内蒙古东部地区,在中西部的呼和浩特市,目前实行的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仍然是2008年煤价大幅上涨时制定的每平方米每月3.68元。呼和浩特市每年10月15日开始的供热期日渐临近,记者从该市发改委了解到,今年的价格并无下调的迹象。   2008年10月,呼和浩特市举行供热价格调整听证会,将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从每平方米每月2.95元调整到每平方米每月3.68元;非居民用户供热价格从每平方米每月3.4元调整到每平方米每月5.03元。当时,供热企业和市发改委提出的一个共同理由是,煤价大幅上涨,供热企业亏损严重。   据了解,当时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呼和浩特市的煤炭价格从2006年的210元/吨上涨至500元/吨。依据2008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的通知,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然而,与2008年的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不同的是,2012年以来,煤炭价格大幅下降。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一家煤炭经销公司了解到,鄂尔多斯5200大卡动力煤原煤坑口价格已经从今年年初的400元/吨下降到9月17日的320元/吨,三个季度就下调了近100元/吨。   煤价上涨时,供热费跟着涨;煤价下降时,供热费咋不降呢?许多市民提出质疑。对此,呼和浩特市发改委相关人士的解释是,2008年为供热企业进行了成本核算,当时供热企业的供热成本为每平方米每月5.18元。按照当时7成居民用户和3成非居民用户的供热比例加权计算,供热企业每供热一平方米收取的平均费用为每月4.085元,即使上调了供热价格,按照当时的成本来计算,供热企业仍然在亏损经营。   呼和浩特市城发供热公司一位负责人说,虽然煤炭价格下降一定程度上减缓了供热企业的成本压力,但是,人力、水电、管网改造等成本是在上升的。   内蒙古社科院经济研究所一位研究员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煤炭价格是由市场调节形成的,为了兼顾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双方的利益,应当研究建立煤炭和供热价格的联动机制,只涨不跌,有失公平。而且,对于仍然让人一头雾水的供热企业成本,有关部门应当督促企业详细公布出来,包括煤炭、人工、水电、维修、税费等等,以公开促公正。(工人日报)
男子石家庄醉驾撞死3人 以危害公共安全被判无期 2013-04-28 10:02:06 燕赵都市网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www.yzdsb.com.cn%2F&urlrefer=8d81e76ba3bc487ef63767ece0f2aebf 订阅燕赵都市手机报,新闻零距离,“悦”读新体验,详情 http://tieba.baidu.com/mo/q/checkurl?url=http%3A%2F%2Fmobile.yzdsb.com.cn%2F&urlrefer=ec26d428eee32b5a49b220c6a785c08d   备受关注的2011年10月18日发生在上庄镇醉酒驾车撞死三人案,一审曾于2012年5月30日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成为当时庭审的焦点。时隔近一年,2013年4月26日,石家庄市中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   【案情回放】   2011年10月18日20时37分许,被告人董晓光酒后驾驶牌照为冀A86X11的轿车沿获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鹿泉市上庄富丽花园施工路段时,撞到路东边两棵树后,在获铜路东侧的便道上继续行驶,先后将正在便道上行走的李建国、李泽奇、姜树芳撞倒,姜树芳当场死亡,李建国、李泽奇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鹿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董晓光负主要责任,鹿泉市公路管理站负次要责任。经鉴定,董晓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0mg/100ml。  2012年2月7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晓光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5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检方认为董晓光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判处其死刑。原告方律师也控诉应判处肇事者死刑。被告方律师则认为,董晓光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刑。 醉酒被告人被判无期   2013年4月26日下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晓光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并造成重大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董晓光系间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不是很深;犯罪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鹿泉市公路管理站在案发地点施工不规范,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鹿泉市公安局、鹿泉市交通局未能尽到交通安全监督及路政检查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有次要责任;董晓光系初犯,在交通肇事后拨打120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其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董晓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经济损失中的合法有据部分,法院认为,董晓光及鹿泉市公路管理站、鹿泉市公安局、鹿泉市交通局应予赔偿。鉴于董晓光及鹿泉市公路管理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且赔偿数额远大于应予赔偿数额,附带民事部分不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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