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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办证要缴纳6项税费 来源:大庆日报 责任编辑: 刘影 发布时间:2012-08-01 08:49:56 办产权证要缴纳:产权登记费、交易服务费、契税、维修基金 办土地证要缴纳: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工本费 新房办证要缴纳6项税费     知道了办理流程,市民们最关心,也最搞不懂的是办证时要缴纳哪些税。记者了解到,新房办理产权证时,需要缴纳4项税费,办理土地证时需要缴纳两项税费。     产权证有4项税费    第1项:产权登记费    产权登记费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个标准。    住宅收取标准是每套80元,非住宅收取标准是每件550元。    第2项:交易服务手续费    因为市民所购买的房屋类型不一样,所以交易服务手续费收取分为3个类别。    一是新建商品房(竣工日期在两年之内)。住宅的收取标准是:卖方每平方米要缴纳3元钱。非住宅的,买方和卖方要各交房产总金额的2.5‰。    二是存量商品房(竣工日期在两年以外)。住宅的收取标准是:买卖双方每平方米各缴纳3元。非住宅的,买卖双方要各缴纳房产总金额的5‰。    提醒市民,买房后尽快办产权证,尤其是非住宅商品房,若超过竣工日期两年再办理,要多花房产总金额的2.5‰。    三是商品房注册登记证。这项费用,住宅不用缴纳,只向非住宅收取,标准是买方需要缴纳房产总金额的5‰。    第3项:契税    契税也分住宅和非住宅两种收取标准。    住宅的契税收费标准,由首套、非首套和面积大小来决定。    首套唯一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税费标准是房产总金额的1%;面积90平方米-140平方米之间,税费标准是房产总金额的1.5%;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税费标准是房产总金额的3%。    若您购买的新房非唯一住房,那么就按照房产总金额的3%来支付。    非住宅的契税收费标准:无论您买的非住宅商品房面积多大,都按照房产总金额的5%支付。 第4项: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出售后    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同样,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也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个类别。    住宅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钱,非住宅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钱。    土地证有2项费用    办理土地证时,只需要缴纳土地登记费和土地证工本费。    两项加一起33元,土地登记费为13元,土地证工本费20元。
教你如何防范合同纠纷中的"八大陷阱" 购房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充满各种风险和陷阱的过程。由于购房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因此信息对称显得尤为重要。另一方面,房屋的价格昂贵,购房者往往倾其多年积蓄才能购得。 正因为购房意义重大,所以需要加倍谨慎,商报记者特别搜集整理了在购房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陷阱”及其对策,帮助购房者有效防范购房风险,避免合同纠纷。 陷阱1 认购书里未注明因何种原因可以退房以及后果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需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买家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对策:律师建议买家最好与开发商在协议中约定,若买家得不到贷款时,定金该如何返还或是否要扣除部分作为手续费等,这样就避免了很大的麻烦。另外,开发商是没有权利没收定金的,这本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陷阱2 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些比较初级的错误。有时代表开发商签约的人并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开发商并不是该房产土地拥有者,这些都有可能产生问题。另外,也有可能该项目是A公司开发的,实际上却是由B公司投资,作为买家还是应与A公司签约,否则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以后办理各种手续会很麻烦。对策:在签约前您最好查明代表开发商签字的人是否法人代表,如果不是,则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否则,这个人的签字是无效的,同时要注意合同上的公章,这样可以避免开发商推卸责任。 陷阱3 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签补充协议在购房交易中很有必要。但需要提醒购房者的是,开发商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现在有的开发商在与客户签约时,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率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能免赔。这是开发商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 对策:善良的购房者不要仅仅把开发商的免责条款都签了,而忘记保护自己的利益,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最好的办法是找个律师来帮忙。 陷阱4 “最短时间”与“最好” 合同是双方意思一致的表达。但是,实践中开发商往往会给购房者很多诸如“如果发生问题,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在装修材料上,选择最好的国外进口的”等一些看上去很诱人但没有实际意义的承诺。最短是多长时间,什么样的才算最好的?不知道。对策:合同里出现这种模糊的概念时,法律也没有办法,因此产生的纠纷购房者根本打不赢官司,购房者一定要把每一个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具体的材料以及开发商的口头承诺落实在合同里。 陷阱5 约定提前交纳部分费用开发商是商人,而房地产开发又是一个对资金要求很高的行业。开发商面临资金压力是很正常的,但并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不该交的钱。而在合同或是补充协议中,开发商常会将一些不该预先交纳的费用写进去,要求购房者提前交纳,这有失公平。比如有些开发商在尚未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及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的前提下,就要求买家在预售契约中承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并接受相关约束,这就是对消费者的侵害。对策:购房者应该将物业管理条款与预售契约分开签署,或另外设置条款确定物业管理的费用标准。 陷阱6 卖方解除合同在一些开发商制定的售楼契约或契约附件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买方无故逾期付款,经卖方催告仍不支付欠款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收买方全部已付价款。” 这显然是不公平条款,假如买家已经支付95%的价款,只剩5%的价款逾期未付,如果开发商以此为由,没收其已付95%的价款,岂非很不公平?况且,没收实际上是个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行为,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开发商并没有权利来没收他人的财物。对策: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本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当然,还有其他一些类似的合同条款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购房者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陷阱7 处理结果不明确很多合同中常可以看到这样的条款,“应于××日前如何如何”,但是并没有约定如果没有在“××日前如何如何”该怎样处理。这样,即使最后认定是开发商的过错,你也很难制裁他,最多是调解了事。对策: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中要明确对开发商如果没有履行承诺、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等等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好。 陷阱8 以偏概全这里所说的以偏概全是个泛指的概念。有时会出现这样令人哭笑不得的问题,开发商承诺卧室的玻璃是中空的,到了交房时发现卧室窗户只有下面的部分是中空,而上面却是普通玻璃等等。对策:对于这类问题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就是要把合同写得越细越好。不给开发商一点空隙。当然也需要购房者有非常广泛的建筑、建材方面的知识。
大庆青龙山地区楼市规划发展趋势及楼盘大盘点 大庆青龙山地区楼市规划发展趋势及楼盘大盘点 大庆青龙山地区地处大庆“东大门”,毗邻龙凤湿地,目前多条城市主干道穿插其中,更有绥满及大广两条高速公路及一条铁路干线穿行而过,形成了相对便利的交通条件 规划中的青龙山地区建设,南起滨洲铁路线,北至世纪大道,西到龙永路,东到龙凤外环东路,总占地面积11.81平方公里。该区建设整体布局为“一轴、二区、三心、两片、一基地“,“一轴”为沿龙凤大街延伸线的公共设施发展轴;“二区”为天然湖泊与绿色空间相连的生态景观区和大庆出口加工区;“三心”为沿龙凤大街延伸线两侧建设站前商业中心、湖畔购物娱乐中心和龙凤区行政服务中心。“两片”为三永湖、青龙湖两个生态居住区片,居住区以绿色空间、蓝色水面为核心、以黎明河为纽带,环湖而建,可居住人口约10万人,这里,将规划建设教育、医疗等配套设施。“一基地”为科研、培训基地。未来的大庆“东大门”地区,将改造自备电厂储灰池,形成90万平方米左右的湖面,通过整治黎明河沿岸环境,形成以自然景观、生态住宅、人文匹配相融合的全新生态景观区。此外,规划后的青龙山项目,将龙凤站改扩建成南北双向客货两用站,作为大庆东站,站前广场通过带状绿地与水面相连,在站北规划长途客运站、公交总站、轻轨站、物流配送等设施形成多功能、综合型交通枢纽。
住宅设计规范 2011 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和切身利益,为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落实好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住建部组织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修编工作,近日予以发布公告。编号为GB50096-2011,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1.1、5.3.3、5.4.4、5.5.2、5.5.3、5.6.2、5.6.3、5.8.1、6.1.1、6.1.2、6.1.3、6.2.1、6.2.2、6.2.3、6.2.4、6.2.5、6.3.1、6.3.2、6.3.5、6.4.1、6.4.7、6.5.2、6.6.1、6.6.2、6.6.3、6.6.4、6.7.1、6.9.1、6.9.6、6.10.1、6.10.4、7.1.1、7.1.3、7.1.5、7.2.1、7.2.3、7.3.1、7.3.2、7.4.1、7.4.2、7.5.3、8.1.1、8.1.2、8.1.3、8.1.4、8.1.7、8.2.1、8.2.2、8.2.6、8.2.10、8.2.11、8.2.12、8.3.2、8.3.3、8.3.4、8.3.6、8.3.12、8.4.1、8.4.3、8.4.4、8.5.3、8.7.3、8.7.4、8.7.5、8.7.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同时废止。现将强制性条文摘录如下: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 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 m。 5.6.2 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 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5.8.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但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m。 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3.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注: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3.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 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6.3.5 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4.1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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