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左法院出台细则落实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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殇者無言 楼主
喀左县法院出台实施细则,就法院在落实喀左县《涉及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保护措施的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予以明确,在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做出了新的探索。
此前,由喀左县委政法委牵头,喀左县法院与妇联、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建立起家庭暴力受害人救助保护制度。按照制度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措施。为了全面落实该规定,喀左法院出台了实施细则。
细则对安全保护措施作出界定,指出在离婚案件诉前、诉中或诉讼终结后6个月内,涉及家庭暴力的一方受害人,因正受到殴打、威胁、骚扰或遭受家庭暴力可能,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进而明确了申请保护措施的条件,并针对诉前、诉中、诉后等不同申请时间确定了不同的审查部门和人员,规定了审查时限和保护期限。在此基础上依据查明的事实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或骚扰申请人。裁定除向申请人及被申请人送达外,还同时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送达,由公安***协助、监督执行、采取有关措施、固定和收集证据、向法院通报相关情况。
为了保证制度落到实处,细则明确规定,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有效期内,经申请人反映、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出具证明,被申请人有违反裁定行为并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警告、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制度,对家庭暴力从根源上预防、在行为上制止、在态势上制裁,这既是针对具体个案所采取的举措,在树立良好社会风气、构建和谐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方面将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01月04日 10点01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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