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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利用互联网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百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千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千人以上的;-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上述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传统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根据1998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2024年12月17日 1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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