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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制报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李永皓“小店经营,现款现货。赊账免问,概不答应。”“没有赊账的担忧,没有追债的烦恼,便利店概不赊账,让你购物更轻松!”“本店概不赊账!”……这些商铺常用的标语,相信大家都见过。梅丽在海东市乐都区经营一家奶茶店,因赊账问题她和顾客大打出手致人受伤,年过半百的她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案起缘由长期赊账引发矛盾2023年,家住海东市乐都区的许东发现自家不远处开了一家奶茶店,闲暇时间他经常去店里光顾,有时因为忘带手机,他会跟老板娘梅丽赊账。梅丽想着许东来店里消费也是照顾自己的生意,起初答应了几次,但过了一段时间,她发现从许东手里要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她暗自思忖,以后再也不给许东赊账了。“我今天没带手机,下次把钱给你,你有啥不放心的。”“以后我们店不对客人赊账,你把赊的账一次结清吧!”“都是做生意的,你这个人怎么这样!”2023年5月30日晚,许东喝得酩酊大醉,他晃晃悠悠来到梅丽的奶茶店点了一杯奶茶,说自己身上暂时没钱,再一次提出赊账。梅丽一听难掩气愤,和许东争吵起来。起初两人只是言语上的攻击,之后上升到肢体冲突。醉酒的许东哪里是梅丽的对手。梅丽朝着许东的腿上狠狠踹了几脚,他疼得满地打滚,梅丽这才意识到闯祸了。对簿公堂施暴者是否担责5月31日凌晨,许东因左小腿剧痛到海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左腓总神经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许东立即向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报了案,民警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并勘验了现场,综合多方证据后,6月30日,梅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乐都区人民检察院对梅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向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在梅丽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人梅丽及其辩护人称,被害人许东在梅丽经营的奶茶店多次消费后不结清赊账钱款,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梅丽气不过从店里冲出去对他实施暴力,许东多次挑衅,才让梅丽忍无可忍踢踹许东,梅丽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公诉机关乐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梅丽及辩护人关于被害人许东的伤情与被告人梅丽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意见,不予认可。现场监控录像能够证明案发现场只有梅丽与许东,且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梅丽对许东腿部有踢踹行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许东住院治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梅丽应该为自己的不当行为负责。法槌落定致人受伤负刑事责任经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被告人梅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第47条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梅丽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梅丽不服,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今年2月26日,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在不争的事实面前,梅丽及辩护人表示,对一审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签署了 认罪认罚具结书,赔偿被害人许东经济损失10万元并与许东达成和解协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梅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许东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此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梅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与被害人许东达成和解,属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上诉人梅丽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关于“缓刑适用条件”之规定,判决上诉人梅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案件点评:别让愤怒冲昏了头脑李永皓日常生活,当我们和他人遇到矛盾冲突时,必须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站在理性的角度看待问题,千万不能被愤怒冲昏了头脑而动手打人。本案中,梅丽遇到了许东这种想吃霸王餐的客人,在沟通无效后,应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而不是“硬碰硬”用武力解决问题,最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赔钱又坐牢,实在不值得。打架斗殴中没有赢家,打赢了坐牢、打输了住院,这并不是一句玩笑话。冲动不能解决问题,真正到了矛盾无法调和的地步,我们也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生没有如果,无法回头,触犯法律就要付出代价。欧皇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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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07点07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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