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解读
徐州市区巡游出租车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4
irochan 楼主
根据《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徐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9日批准),对《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终止经营。确需停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经营合同,向驾驶员详细解释对其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条款,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三)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未取得经营许可,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擅自接受他人转让、变相转让的经营许可证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四)擅自拆卸、调整、故意损坏计价器或者加装影响计价器计费功能装置的”。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
(六)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将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修改后的《徐州市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4月20日 12点04分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