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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虹架构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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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源筹集方式
(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运营期限。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1.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 2.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五)水电气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续期与退出。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截取了文件部分内容
2023年11月06日 01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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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住房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存量土地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报经批准后,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赁住房纳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将整体运营并实施集中管理的租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配建自持的租赁住房等房源,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基础上,报经批准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运营期限。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方式,分类确定运营期限,运营期限自房源投入运营启动配租时起算。 1.存量住房改造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5年。 2.存量土地建设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3.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
(五)水电气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四)续期与退出。运营期满后需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到期前6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提出续期申请,续期应至少不低于5年。 运营期满后不再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报经批准后可恢复为原用途使用或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恢复为原用途使用不再作为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转为市场租赁住房运营的,停止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截取了文件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