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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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聊(冠)环罚字〔2023〕6-18号
被处罚当事人名称: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13715257752
7817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海杰详细地址:冠县经济开发区后张平村2023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现场检查,发现自2017年6月1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实施以来,你厂未对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开展监测。你厂上述行为,属于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排放的工业废气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3年9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厂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况;2、2023年9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法定代表人王海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况;3、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年产300吨机械配件项目备案意见(冠环评备〔2017〕35号)1份,证明你厂排放污染物的情况;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1份,证明你厂应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5、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海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你厂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对你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3〕6-18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经查阅你厂2023年9月16日的《检验报告》,你厂对应开展的自行检测的项目全部进行了检测,改正了违法行为。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3年9月14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聊(冠)环责改字〔2023〕6-18号)和送达回证(聊(冠)环责改回字〔2023〕6-18号)各1份,证明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已经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2、2023年9月1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检验报告》(No.HJWT239174)各1份,证明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23年9月20日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聊(冠)环罚告字〔2023〕6-18号)、《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聊(冠)环听告字〔2023〕6-18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你厂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3年9月20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聊(冠)环罚告回字〔2023〕6-18号、聊(冠)环听告回字〔2023〕6-18号)等证据为凭。我局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你厂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进行了计算,据查,所需各项裁量因素、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事实的判定标准为未监测,裁量等级5;2、废气类别的判定标准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3、项目环评文件类别的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1;4、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中各项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的裁量因子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的裁量因子为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的裁量因子为小型企业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的裁量因子为1次,裁量等级-2。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3年9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各1份,证明你厂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况;2、2023年9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法定代表人王海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情况;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819-2017)1份,证明你厂应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4、2023年9月16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检验报告》(No.HJWT239174)各1份,证明你厂已经改正违法行为;5、冠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年产300吨机械配件项目备案意见(冠环评备〔2017〕35号)1份,证明你厂排放的为一般工业废气,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6、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环境信用记录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厂2年内违法次数情况;7、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文件、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工资单、利润表各1份,证明你厂企业规模情况;8、聊城科联建筑机具厂未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违法行为处罚金额计算公式和计算过程,证明对你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表的规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叁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后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冠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聊城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28日
来源:冠县政务网
2023年10月01日 09点10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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