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
永川吧
全部回复
仅看楼主
level 13
口--口十1s 楼主
《决定》将征收对象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调整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同时将纳税期限由每年的10月1日至31日调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并调整了相关部门和区域名称。
据了解,2017年1月14日至2023年9月19日,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普通住房仍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对象,自《决定》发布之日起,该部分征收对象纳税义务终止;在此期间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仍是征收对象。
2023年09月21日 05点09分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