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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我国物业相关法律并未将空关房列入可不付或少付物业费的法定情形,2010年6月12日宁波市人大常委审议通过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仅规定符合空关房情形的房屋可按80%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二,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区域在于整个小区(业主自持的专有产权区域除外),个别业主是否入住并不必然影响其提供物业服务,入住业主少一定程度会减少物业服务企业的日常服务体量,宁波市基于公平合理的考量才出台了上述规定,确定空关房的业主可享80%的折扣,而非完全不需给付,所以本案中业主抗辩其未曾享受对应物业服务的说法不成立。第三,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首先,物业服务费的交纳应从开发商完成交付或业主完成领房手续之次日或次月开始缴纳,具体见双方约定。若开发商迟延交付的,迟延期间的物业费,业主有权拒付,业主过错导致的除外。 其次,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的费用的标准及项目缺乏合同或法律依据,业主有权对缺乏依据的或超出标准的部分予以拒付。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事实履行物业服务义务、收费标准有明确依据的,不在上述拒付之列。 再次,物业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或对应服务质量存在问题时,业主可主张拒付,但需有力证据佐证。相关法条《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第五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付给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对物业办理交付满1年后仍未入住的空关房,第2年开始业主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空关房起止时间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从第2年开始空关房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80%比例交纳。
2023年06月27日 16点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