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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时代的儒教价值观与女性1.序言 儒教起初作为反映中国现世的,实用的世界观和维持能动的社会秩序的原理,从三国时代以后开始,被我国中央统治所利用。尤其进入朝鲜时代以后,排斥了高丽王朝时代作为精神支柱的佛教,阐明要以儒教为根本,实现王道政治,从而对确保王朝的正当性做出了贡献。从此,儒教即性理学成为维持家庭、社会、国家秩序的基本概念。随着儒教思想的普及与定着,朝鲜社会从朝廷的文物制度到家庭的细微琐事的礼仪,出现了广泛的变化,尤其家族伦理方面的变化比较大。其中,儒教的女性观被认为对强化父权制社会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实,儒教所要体现的男女关系的理想伦理是,男女,夫妇之间的相互尊重与角色分工。但实际上,从传统儒教女性观可以看出男女、夫妇之间的差别与区别的伦理同时并存。差别表现在男性被规定和理解为支配、强健、尊贵,相反,女性被规定和理解为服从、柔顺、卑贱,形成对比。区别主要表现在区分居所与职分上。 本文通过分析朝鲜时代的结婚风俗、财产继承、内外法与贞节观念中,儒教基本伦理中的男女差别观和区别观如何具体表现,来考察女性的地位。 2.结婚制度与女性的地位 在韩国语中,男性娶媳妇时说“去丈家”。这是从“入丈家”由来的,是进入丈人家的意思。“入丈家”怎么变成结婚的意思的?今天,一说结婚,我们当然地理解为女方去男方父母家。但实际上,我国的结婚风俗,从高句丽以来称为“婿留妇家”或男归女家。这就是说,在新娘家里举行结婚仪式,一旦孩子大了去男方家。这与中国的婚姻风俗正相反,中国叫“亲迎制”,在男方家里举行婚礼,女子从结婚开始第一天就住在男方家。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异,是因为两国的亲族结构和继承制度不同。中国是父系氏族中心的社会,只有儿子才有财产继承的权利,没有经济权的女性结婚后只能到男方家生活。相反,在我国,与外婆家或妻家也有关系密切的非父系的亲族结构。财产继承方面,直到朝前期,财产均分给儿子和女儿。因此,结婚后的居住形式也就与中国不同了。 但是,这种结婚风俗随着朱子学的传播受到了批判。高丽末,郑道传认为:因为婿留妇家制度,妇女凭仗自己父母的势力,轻待丈夫,因而主张亲迎制。到了朝鲜时代,这方面的议论更加激化。很多儒学者认为,我们接收中国的礼俗,唯独在婚姻制度上与中国的阴追阳不同,是阳追阴随,因此主张改正。朝廷也要积极试行亲迎制,世宗17年(1435)第一次举行了淑信翁主的亲迎。但是,传统的婚姻风俗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变过来,一般的世大夫家仍然固执婿留妇家制。 到了朝鲜中期以后,朱子学逐渐传开,婿留妇家也作为半亲迎的形式留了下来。所谓半亲迎,就是说在女方家举行结婚仪式,但减少住在妻子家的时间。除了时间减缩,在婚姻形态上没有根本的变化。最近,从新婚旅行中回来,先去新娘父母家,这也是婿留妇家制的遗风。 尽管如此,婿留妇家时间上的减少还是给家庭生活和妇女的地位带来了不少变化。朝鲜前期,姑娘结婚以后可以留在娘家与父母共同生活,“出嫁外人”观念并不强。儿子与姑娘的差别也相对较小,财产继承上也是均分,而且丈父丈母与女婿,外孙与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比如,丧服制,在中国,如果亲祖父母去世,得穿一年,外祖父母去世得穿5个月,丈人丈母去世得穿3个月。但是在我国,直到朝鲜初期,在前三种情况下,都穿一年丧服,而且如果妻家没有儿子,女婿或外孙办理丧事。还有女婿在官职上比夫人的弟弟或孙子优先得到妻家的恩泽。如果妻家被逆谋连累,也与儿子一样被连坐。 但是,朝鲜后期,婿留妇家时间减少,加强了“出嫁外人”思想。在继承上,也区别对待儿子与姑娘,儿子当中继承也相对集中在办祭祀的大儿子方面。在穿丧服上,外祖父母时穿5个月,丈人丈母时穿3个月,丧期也减少了。如果没有儿子,可以收养子,再也没有女婿或外孙为妻家和外祖家祭祀的事情。由此,父系中心的亲族制成为占支配地位的制度,男性普遍存在“只要有三斗大麦,就不住妻家”的意识。
2006年01月25日 10点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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