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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哥你好,站点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第一部分 违法依据】
一,他关于试用期的问题真的是一大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他没有和你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与你约定试用期。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他们搞你,一会儿说七天,一会儿说十五天,纯纯的**。你们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你们订立的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你们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七天。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你7.5日(即聊天记录中的周二)跟他说过了“试用期结束我就不做了”,然后做到7月8日不做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你在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完全遵守法律,他不能说你旷工。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他说:显然,此时劳动合同是没有试用期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要提前30天告知才行。这是没有用的。因为此时你觉得这是在试用期,公司也和你说现在是在试用期,公司是通过欺诈的方式导致了你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造成了你的损失、公司获得了不当得利。
三,关于违法扣钱的问题。
站点说你旷工你千万别认!!!!!!因为你已经提前三天在微信上告知他了啊。
而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只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我们造成了个屁的损失,用人单位不得扣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22年07月19日 15点0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