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范死刑证据采集 刑讯逼供取证不作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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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范死刑证据采集 刑讯逼供取证不作证据
2010年05月31日03:11京华时报王丽娜 于杰
2010年05月31日 03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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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赵作海案余热未消之际,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国家五部门联合发文,首次明确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6种证据,预防冤炯错炯案发生。专家广泛认为,这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巨大创新和突破。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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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审判长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赵作海失声痛哭。资料图片《大河报》供图
最高人民炯法院、最高人民检炯察院、公炯安部、国家安炯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丶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办丶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关于办丶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炯法证据排除规定》)。 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五部委负责人就两个“证据规定”答问】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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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确立证据裁判原则
规定第一次明文确立证据裁判原则。规定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认定案件事实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切都要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对存疑的证据不能采信,确保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必须做到用合法的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樊崇义表示,长期以来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种理念,但在实践中在“事实”的认定上并不统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个东西,你说是黑的,他说是白的。在办案中,有的凭经验办案,有的以社会反响和群众反映办案,还有的以领导意见来决定,这也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这次规定明确提出了证据裁判原则,以证据为根据,由证据来裁判。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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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的推测不能作为证据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排除意见证据的规定,此规定确立了意见证据排除规则,即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解读】樊崇义表示,意见证据规则规范了证人作证的范围。法律需要的证人证言是,他看到了什么,在什么时间和地点等,就是我们所说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证人提供的意见不能说明案件的实施构成要素,比如证人说,“我认为他是个贪污犯,或他看起来像个贪污犯……”这只是他个人的判断,但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明确意见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规范证人如实提供证言。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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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单人取证等行为应补正
现有司法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但因其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且未规定相应的操作程序,致使排除规则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法律规范应有的功能。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范围、内容、过程做了细化,尤其强调程序规范。
规定主要是对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作出了规范。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规定第1条、第2条明确规定,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解读】樊崇义表示,刑讯逼供等暴力手段取得的口供属于非法言词证据,这是要坚决排除的,违反规定单人取证属于取证程序上有瑕疵,可通过补正、完善,不一定都排除。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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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调查需要说明原因
规定明确了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规定提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虽然控方承担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是,启动这一程序的初步责任应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以避免不负责任地随意启动对证据合法性的“审理”程序的情况。
【解读】樊崇义表示,对这一点要分两方面看,一是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是被告人的一种权利,比如一个人在被打后做了供述,在法庭上当然有权利提出来,他提出来之后应该说明为什么证据不合法;另外有些人不负责任地乱讲话也不对。你既然提出来就要负责,但是被告人不应负举证责任。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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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规定警察出庭作证
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这也是重要的新的规定,既避免了动辄要求讯问人员到场,也保证了讯问人员必要时就其执行职务情况出庭作证,有助于便捷、有效地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问题。
【解读】樊崇义表示,讯问人员一般是指担负侦查权的警察、检察官等,在我国以前没有警察出庭作证证明证据是否合法,这次明确规定了,在我国是一项创新。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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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访: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操作性
樊崇义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刑事案件涉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尤其是死刑案件人命关天,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慎之又慎,两个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的范围、程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对办案机关来说,办丶理刑事案件要更稳、更准、更狠,其中“准”是核心,两个规定让司法实践更具有操作性,许多以前的原则性规定有了实践标准。两个规定明确了实体性规则,也明确了程序性规则。其中最大的意义是体现了程序价值。实体公正要靠程序保障,司法公正要靠程序合法来体现。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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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赵作海案
1998年2月,河南商丘村民赵振晌被其侄子报案称失踪。一年后,当地发现无名尸,公安机关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刑拘。20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经复核,该死缓判决被核准。2010年4月,“死人”赵振晌回到赵楼村,赵作海案得以逆转。今年5月9日,赵作海被释放。
樊崇义教授说,赵作海案及更早的湖北佘祥林案等都是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和《办丶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并不是因最近的赵作海案才发布,这两个规定早在两年前开始调研和征求意见。但赵作海案对理解上述规定有参考价值。
赵作海案在证据上有重大缺陷,最严重的是被害人尸体的辨认。无名尸体怎么被认定成是赵振晌,需要证据支持,没有坚持做DNA技术鉴定这是一个失误。如在办案中,严格执行上述两个规定,才能把好证据关、程序关等,避免冤假错案的出现。(京华时报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丽娜 于杰)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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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意义解读:刑事证据采集制度创新 赵作海式悲剧有望终结
五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称,“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这两个规定是全新的,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而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也在《法制日报》上表示,上述两个规定对刑事证据收集、审查、定案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从粗放走向精细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中国有类似“命案必破”的传统,这样一来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是隐瞒重大罪案;二是张冠李戴,草草结案。而近期发生的赵作海案,法学界和法律界都倾向于认为这是一个糊涂案,从根本上说就是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来办案。[详细]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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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上丶海市网友 做个好人
关键是怎么来确定:公安是合法搜集的证据还是非法搜集的证据,当初赵作海被定性的时候,检察院法院采用的证据都是合法的(没有进行刑讯逼供)?我认为应该对造成赵作海冤案的当事人责任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严惩,并公之于众,并告诫后来人。
腾讯123.79.2.*网友 别了,温哥华
恭喜司法界终于懂了:刑讯逼供所得到的证词是不可取的。~~~~~~~~~这个需要重新说明吗?中国的老祖宗造了个词,叫“屈打成招”,这个词难道还不够我们司法界引以为戒嘛?居然还要新闻说明一下,真是脱了裤子放屁!!!
腾讯27.186.210.*网友 飘雨的季节
我认为这不是法律的进步,而是阐述了一个中国法律的悲哀。本来刑讯逼供就是违法的,而这个标题体现出了,以前刑讯逼供的证据已经当做了证据使用了。“:国家规范死刑证据采集 刑讯逼供取证不作证据:”是语法上的错误,还是承认中国早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案例,毋庸置疑刑讯逼供比比皆是;冤假错案层出不穷。破案率已经成了公检法部门的升迁的依据...[详细]
腾讯成都市网友 狼←㊣煞
想想吧 又不是什么国家机密的事 没事法庭就是关门庭审 谁知道你们几爷子在里面怎么做假案 冤案 错案 ,,算了吧 中国根本就没有法律可言 所以哥也不想知道法律是什么东西 只知道弱肉强食的道理
腾讯景德镇市网友 紾嗳
不知所谓的法律还多着呢,这不奇怪,关键是他今天这样说也是放屁而已,谁来监督,谁来举证???什么叫刑讯逼供,都是关在黑屋子里打的,除了内部人员和被打的人,基本无人知晓,打人的不会自己说,被打的已经打怕了,不敢说。除非老天开眼,出现在奇迹,就象赵作海的案子一样,死人复活了。

2010年05月31日 04点05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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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丶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2010年05月31日 07点05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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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丶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刑讯逼供取口供不作证据
规定明确,明显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比如: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等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解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表示,之前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暴力肉体摧残或者精神折磨以获取口供。但是这么做获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规定得不明确。这次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和进步,这在刑事诉讼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2010年05月31日 07点05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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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以后他们不会为了取证在频繁用刑,被冤枉被刑讯的机会少了。
2010年05月31日 15点05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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