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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桃子
楼主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柘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和瑞娟,职业机构: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镇**路。2017年11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0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微信昵称“成先森【铁军】”为获取利益,为微信昵称“阿祖”、“A抛光纤维制品”等270余人获取公民信息,将该270余人提供的“赞丽生活APP”邀请码(推广二维码)发送给孙某某、微信昵称为“大掌柜(敏敏)多功能优惠卡”等190余人,孙某某等人通过其它方式吸引受害人扫码下载、实名注册”“赞丽生活APP”获取受害人实名认证的含有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的信息。被告人李某甲共获取公民信息数4万余条,违法所得1120000余元。
2020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把从李某甲处获得的“赞丽生活APP”邀请码(推广二维码)提供给张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以扫码免费送礼品为由,吸引受害人扫码下载注册“赞丽生活APP”,获取受害人实名后转卖给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13000余元,
2020年10月份以来,在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陈集大街圆通快递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以扫码送礼品为由,吸引受害人扫码下载注册“赞丽生活APP”获取受害人手机号码等实名信息300余条,出售给孙某某,违法所得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范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两张、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贯军
检察官助理:张凤丽
2021年6月22日
2022年02月10日 11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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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柘检刑诉〔2021〕1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2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2月4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和瑞娟,职业机构: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镇**路。2017年11月3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1月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因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乡**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01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微信昵称“成先森【铁军】”为获取利益,为微信昵称“阿祖”、“A抛光纤维制品”等270余人获取公民信息,将该270余人提供的“赞丽生活APP”邀请码(推广二维码)发送给孙某某、微信昵称为“大掌柜(敏敏)多功能优惠卡”等190余人,孙某某等人通过其它方式吸引受害人扫码下载、实名注册”“赞丽生活APP”获取受害人实名认证的含有手机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码的信息。被告人李某甲共获取公民信息数4万余条,违法所得1120000余元。
2020年10月份至1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把从李某甲处获得的“赞丽生活APP”邀请码(推广二维码)提供给张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等人。张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以扫码免费送礼品为由,吸引受害人扫码下载注册“赞丽生活APP”,获取受害人实名后转卖给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违法所得13000余元,
2020年10月份以来,在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陈集大街圆通快递门口,被告人张某甲以扫码送礼品为由,吸引受害人扫码下载注册“赞丽生活APP”获取受害人手机号码等实名信息300余条,出售给孙某某,违法所得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范某某、张某乙、杨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张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两张、U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李某甲、孙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贯军
检察官助理:张凤丽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