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霄鹏先生
楼主
近日,乐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今年以来第2号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涉及多个村庄土地征占。
为保障乐陵市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乐陵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启动公告: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杨安镇宋家村
北至宋家村,东至辛家村
南至宋家村,西至宋家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杨安镇宋家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杨安镇辛家村
北至辛家村,东至辛家村
南至辛家村,西至辛家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杨安镇辛家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胡家街道孙明刚村
北至孙明刚村,东至孙明刚村
南至孙明刚村,西至孙明刚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胡家街道孙明刚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铁营镇小张村
北至小张村,东至小张村
南至小张村,西至小张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铁营镇小张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乐陵市科教设施项目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该项目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乐陵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2021年10月22日 13点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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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乐陵市经济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乐陵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地启动公告: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杨安镇宋家村
北至宋家村,东至辛家村
南至宋家村,西至宋家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杨安镇宋家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杨安镇辛家村
北至辛家村,东至辛家村
南至辛家村,西至辛家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杨安镇辛家村
用途:科教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胡家街道孙明刚村
北至孙明刚村,东至孙明刚村
南至孙明刚村,西至孙明刚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胡家街道孙明刚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位于乐陵市铁营镇小张村
北至小张村,东至小张村
南至小张村,西至小张村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乐陵市铁营镇小张村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乐陵市科教设施项目建设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该项目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本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乐陵市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乐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