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
2010年4月15日~我在首都人才网接到一家公司的招聘函~下午去公司进行了面试~行政部门说周五来公司上班!~
2010年4月20日!我进去这家公司进行为期5天的不带薪培训~
2010年4月22日!我女朋友也进入了这家公司~
2010年4月27日~培训时间结束~今天应该与公司签署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时~公司老总知道我和我女朋友都在这一家公司~告诉我说公司的不成文规定是我们之间只有一个可以留在公司~于是我选择退出~目前善未留以证据~请问各位专家我应该怎么做!~现在受到什么样的法律保护!以及可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
2010年04月27日 08点04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