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2
繁华散尽2008
楼主
分析劳荣枝案
劳荣枝太过于小看人民警察的审讯水平了,死罪或可脱逃。
看了老荣枝案件的各种细节,警方进行了前后40多次审讯完全把劳整破防了。其实法子英和受害者都死了,有些东西死无对证,就连当时抓捕法子英后警方也一度认为只有一人犯案,5天后尸体发臭房东报警才发现第一案发现场。这说明法子英完全没有出卖劳荣枝,相信劳荣枝在后续对该案件的报道中也应该得知这一情况。
实际情形是法子英自知难逃一死把杀人的罪名全扛自己身上了,看过案件报道的应该知道当时警方掌握的是深圳一家三口灭门案和浙江温州两女子被害案以及安徽的小木匠和殷建华被杀案,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深圳案的第一个死者是被劳荣枝仙人跳骗到住所被法子英洗劫后再杀害,这一情况劳荣枝完全可以推脱自己只是敲诈钱财,并没有杀人故意。毕竟有无主观故意和各种细节法子英早死了,他被审讯的时候肯定也没供劳荣枝出来。劳可以说杀人是法一时起意,自己表示反对但无法阻止。敲诈勒索不到5000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圳案3年。后面的入室抢劫杀人劳荣枝可以一概否认,可以抵赖说没有去过现场。是法子英一人所为,自己事后才知道。当然法子英的审讯笔录上怎么说我不得而知,对劳来讲咬死了不松口才有活路。
温州命案的两个死者一个是女房东一个是房东闺蜜,劳可以推说自己只是和法子英抢劫,并且没有提前预谋,只是临时起意。反正人都死绝了,法子英也没出卖劳荣枝,更不可能说劳荣枝杀人。这起案件我的观点和上面一致,劳涉嫌抢劫并没有杀人。在没有提前预谋抢劫杀人的前提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由此可见劳荣枝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后一起安徽案,劳荣枝逃不掉绑架罪。殷建华是她用美色骗来的,一进门就马上被控制并被关进狗笼,然后向其家属索要钱财。预谋犯罪是否有杀人计划对从犯的量刑很重要。两人合谋绑架,计划的时候只想要钱财,不害命。绑架过程中主犯将被害人杀害,从犯不应背负杀人罪,因为她既无主观杀人故意,也没有客观实施犯罪。反之如果计划制定过程中就是谋财害命,哪怕最后人是法杀的,劳也是杀人犯。这点上劳荣枝就很占便宜,因为死无对证。小木匠的死和劳荣枝完全无关系,人是法子英骗来的,然后把他控制住再残忍杀害。虽然可恨,但从法律上说劳荣枝不必对小木匠的死负责任。综上所述,按照疑罪从无的标准。
法子英死刑无疑。劳荣枝深圳案犯敲诈勒索罪,从犯三年左右。温州案犯抢劫罪。法定刑期三到十年,从犯七年。安徽案犯绑架罪,法定刑期五年以上,无期,死刑。从犯十年。
如果这样算的话3罪加起来20年刑期,合并执行18年左右。如果入狱表现良好还可以减刑,算上被捕的两年时间,还可以折抵两年刑期。差不多再关十年上下就可以出来了。当然这只是理想状态,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劳被捕开始就按照我上面说的给口供,显然她亲手把自己葬送了,其二在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这种事,98年张子强都被枪毙了,她劳荣枝算哪根葱?
2021年09月13日 17点09分
1
劳荣枝太过于小看人民警察的审讯水平了,死罪或可脱逃。
看了老荣枝案件的各种细节,警方进行了前后40多次审讯完全把劳整破防了。其实法子英和受害者都死了,有些东西死无对证,就连当时抓捕法子英后警方也一度认为只有一人犯案,5天后尸体发臭房东报警才发现第一案发现场。这说明法子英完全没有出卖劳荣枝,相信劳荣枝在后续对该案件的报道中也应该得知这一情况。
实际情形是法子英自知难逃一死把杀人的罪名全扛自己身上了,看过案件报道的应该知道当时警方掌握的是深圳一家三口灭门案和浙江温州两女子被害案以及安徽的小木匠和殷建华被杀案,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深圳案的第一个死者是被劳荣枝仙人跳骗到住所被法子英洗劫后再杀害,这一情况劳荣枝完全可以推脱自己只是敲诈钱财,并没有杀人故意。毕竟有无主观故意和各种细节法子英早死了,他被审讯的时候肯定也没供劳荣枝出来。劳可以说杀人是法一时起意,自己表示反对但无法阻止。敲诈勒索不到5000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深圳案3年。后面的入室抢劫杀人劳荣枝可以一概否认,可以抵赖说没有去过现场。是法子英一人所为,自己事后才知道。当然法子英的审讯笔录上怎么说我不得而知,对劳来讲咬死了不松口才有活路。
温州命案的两个死者一个是女房东一个是房东闺蜜,劳可以推说自己只是和法子英抢劫,并且没有提前预谋,只是临时起意。反正人都死绝了,法子英也没出卖劳荣枝,更不可能说劳荣枝杀人。这起案件我的观点和上面一致,劳涉嫌抢劫并没有杀人。在没有提前预谋抢劫杀人的前提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由此可见劳荣枝应以抢劫罪论处。
最后一起安徽案,劳荣枝逃不掉绑架罪。殷建华是她用美色骗来的,一进门就马上被控制并被关进狗笼,然后向其家属索要钱财。预谋犯罪是否有杀人计划对从犯的量刑很重要。两人合谋绑架,计划的时候只想要钱财,不害命。绑架过程中主犯将被害人杀害,从犯不应背负杀人罪,因为她既无主观杀人故意,也没有客观实施犯罪。反之如果计划制定过程中就是谋财害命,哪怕最后人是法杀的,劳也是杀人犯。这点上劳荣枝就很占便宜,因为死无对证。小木匠的死和劳荣枝完全无关系,人是法子英骗来的,然后把他控制住再残忍杀害。虽然可恨,但从法律上说劳荣枝不必对小木匠的死负责任。综上所述,按照疑罪从无的标准。
法子英死刑无疑。劳荣枝深圳案犯敲诈勒索罪,从犯三年左右。温州案犯抢劫罪。法定刑期三到十年,从犯七年。安徽案犯绑架罪,法定刑期五年以上,无期,死刑。从犯十年。
如果这样算的话3罪加起来20年刑期,合并执行18年左右。如果入狱表现良好还可以减刑,算上被捕的两年时间,还可以折抵两年刑期。差不多再关十年上下就可以出来了。当然这只是理想状态,有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劳被捕开始就按照我上面说的给口供,显然她亲手把自己葬送了,其二在当今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出现这种事,98年张子强都被枪毙了,她劳荣枝算哪根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