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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漏讲了一点,也许会有人用各种方法为第一条洗地,在行政权利来自公民放弃权利这个基础上把无限正当防卫合法化。那么也就是说在张三杀害李四的时候,李四可以对张三行使生命处置权,但是因为李四已经死亡,所以是他放弃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在这个制度下,是不是只有活人才有权利,死去的人已经被他们的社会抛弃。而在集体意志面前,个体将生命处置权交给集体。而在正当防卫时,由于行政权利不能及时到达所以李四自行行使。如果李四被张三杀害,那么他的生存权受到侵害。行政力量可以继承他的意志维护他的权利,因为行政力量代表的集体意志本来就包含了李四的权利。两相对比下,谁更难彰显正义?
2021年08月14日 21点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