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百度】100407 【法律宣传】我也不希望这成为我们的武器
刘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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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允禁药 楼主
一楼不要
2010年04月06日 16点04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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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允禁药 楼主
最近又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言论。有亲提到来一个法律普及的帖来起到警示作用。或许有人在犯错之前并不会考虑事后的责任,但是,我想还是发出来比较好。无论是警示他人,还是仅仅自勉。
1,我不是法律系的人士,以下内容均来源于百度百科。
2,内容经过过滤,因重点而删减,故不是最为全面。
3,内容难免枯燥。
4,不是普及贴,因为我不专业。仅仅为大家提供一个了解的途径。
5,想到什么用得上的相关法律,欢迎大家补充。
6,最后。我想说给那些有心人士,法律,我也不希望有一天它成为我们反击的武器。

2010年04月06日 16点04分 2
level 9
通允禁药 楼主
第一个,从谦哥最为重视的,【版权】开始。
【版权】
【版权的介绍】:
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著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侵犯版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作品类型】:
     【可以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速记记录、数字游戏等文字作品;讲课、演说、布道等口语作品;配词或未配词的音乐作品;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艺术作品、绘画、书法、版画、雕塑、雕刻等美术作品;实用美术作品;建筑艺术作品;摄影艺术作品;电影作品;与地理、地形、建筑 、科学技术有关的示意图 、地图、 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公司,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2010年04月06日 16点04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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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允禁药 楼主
〖这个是给那些无中生有的伤害爷的人的〗
【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

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2010年04月06日 16点04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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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允禁药 楼主
【犯罪和触犯刑法有什么区别】
1、犯罪和触犯刑法有什么区别,
犯罪必然是触犯刑法的行为。所谓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的行为。
触犯刑法不一定犯罪,因为刑法有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触犯刑法行为,不以犯罪论。
2、刑事犯罪和行政犯罪有什么区别
刑事犯罪的主体包括所有的犯罪主体:14或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团体等等。
3、怎么那种行为是什么类型的违法
凡是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违反民商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民事、商事违法。
违反刑事犯律规范的行为属于刑事违法。
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

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8
level 9
通允禁药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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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9
level 9
通允禁药 楼主
再次声明有删减
再次声明仅仅是介绍帖
再次声明只给有心人士以提醒
我们热爱宁静。
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10
level 7
我都没敢插楼啊
我觉得现实生活中法律算不上什么武器了   顶多算上一棒槌
还不如唾沫和拳头来的实惠一点
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11
level 8
回复:11楼
我也有这个感想……
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12
level 11
药药儿,乃受嘛刺激了[大惊]
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14
level 10
同意药药之观点,我也不希望法律成为我们反击的武器。
他们伤害他真的已经够多了,如果要一一细数那些伤害总结出来,我想可以写很多。
有时候看到那些恶意诽谤或是无中生有的文章真的是恨得咬牙切齿的,又心疼他。
或许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他究竟有多善良,但我们知道。
或许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他究竟有多惹人爱,但我们知道。
或许不是每个人都知道他付出的辛苦,但我们肯定知道。爱他的人肯定知道。
所以,真希望那些伤害离这个少年有多远滚多远。
只想要他一直开心的、好好的。
2010年04月06日 17点04分 15
level 8
我跑来顶贴了 嗯 说的好~ 我们只是想和平解决纠纷 不想动用法律 所以 某些人 你们也歇歇吧 太嚣张了不好~
2010年04月06日 22点04分 17
level 9
药药好强大…
2010年04月06日 22点04分 19
level 5
是的,每一个魔术都有版权
2010年04月06日 23点04分 20
level 12
顶一个,希望某些人能自觉~~
2010年04月06日 23点04分 21
level 0
对,那些不自觉的,法律时刻监督着你们呢…by 摆摆
2010年04月06日 23点04分 22
level 7
顶,辛苦药药~
真的不希望有一天需要靠法律去解决一些事情。
2010年04月07日 01点04分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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