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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2005年12月26日 15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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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族洲从1954年起在全国第一个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第一个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民族区域自治法》公布以后,率先制定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8个单行条例;我州的民族宣传工作、民族法制建设、语言文字工作以及民族文化、民族教育、民族体育等方面的工作,先后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表彰。
2005年12月26日 15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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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国家民委授予我州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单位;1994年6月,我州被省政府命名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1994年9月,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州”。这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建州以来所获得的最高荣誉。
2005年12月26日 15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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