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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美国大法官不重视民意?但凡争议较大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会以“民意支持”、“举国共识”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到底谁代表民意?举国共识又该如何判断?九人从来是各持一词,甚至在判决意见中相互斗嘴。这类情形,在死刑案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
判奸淫幼丨女者死刑也违宪?
2008年6月25日,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的判决意见,大法官们以5-4票判定:路州关于奸淫幼童可判死刑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笔者听到这则新闻时,正与几名法官同行一起吃饭,大家的第一反应是:美国最高法院这次步子迈得是不是太大了点儿?
别说中国人想不通,浏览美国报刊或各大BBS,美国人自己也吵得不可开交。支持最高法院判决者有两类人:一类反对对任何人适用死刑,另一类只坚持对杀人犯、恐怖分子适用死刑,认为奸淫幼童者没有杀人故意,也未导致死亡结果,对其处以极刑不够人道。反对者则认为,奸淫幼童跟毁人一生几乎没有区别,对儿童身心健康的破坏是摧毁性的,对社会安定也伤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情绪激动的反方往往会质问正方:“如果你的女儿被人多次强丨奸或轮丨奸,你会不会想把凶手干掉?”这招百试百灵,对方多半哑口无言,当然,偶尔也有针锋相对、据理力争的:“如果规定可以处决奸淫幼童者,那些禽兽实施完奸淫行为后,可能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杀人灭口,反正最后要付出的代价是一样的。孩子既然是弱者,就应该更多为他们的生命安全着想。”
2010年02月27日 08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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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完全以意识形态分界。四名自由派大法官认为判处奸淫幼童者违宪,四名保守派大法官持相反意见,中间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投出关键一票,并代表多数方撰写了判决意见。
肯尼迪大法官认为,仅有6个州允许处决奸淫幼童者,不能说明对这一问题存在“举国共识”。只要强丨奸者没有杀人意图,且没有致死后果,无论被害人是否幼童,都不得判处死刑。恰恰相反,自1964年以来,美国还没有人因强丨奸被判处过死刑,这才说明了什么是真正的“举国共识”。不对强丨奸犯处以死刑,是社会公德标准不断进化的结果,是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
最后,肯尼迪大法官做了个补充解释,他说,所谓“无死者,无死刑”,主要指对个人的犯罪,如果是对国家的犯罪,如叛国者、间谍、毒枭、恐怖分子,这些人即便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也可以判处死刑。
2010年02月27日 08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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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举国共识”?
在萨缪尔·阿利托大法官看来,肯尼迪大法官完全是在狡辩,多数方大法官的观点,根本是篡夺了国会的权力。他在异议意见中指出,若按照多数方大法官的行事,以后无论一个小女孩被强丨奸多少次,无论一个家伙强奸了多少个小女孩,无论这些小女孩受到多大的身心伤害,最后都不能判他死刑。
至于死刑民意的判断,阿利托大法官提出,5个州都是最近这些年才通过处决奸淫幼童者的法律,恰恰说明这是民意所趋,是“社会公德标准演化”的方向。而且,人家为什么这么做呢?是因为1977年的判例不允许处决强奸犯,各州就是为了规避这一判例,才修改立法的。而且,有些州,如科罗拉多州,州议会之所以否决处决奸淫幼童犯的立法,是因为担心刑前羁押时间太长、经济成本过高。阿利托承认,1964年至今,确无强奸犯被处决,但人们应当看到,从1965年到1966年,全国只处决了8个人,从1968年到1977年,也就是库克案判决的那个年份,全国一起死刑都没有执行。多数方不能把公众当年对死刑的态度变化,全算到对强奸罪的认知变化上去。
2010年02月27日 08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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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想当年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工贼人人得而诛之。
有时候需要告诉多数人,其实你们错误了。
2010年02月27日 09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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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0楼
这就是宣传的力量吧……不过民意这东西,如何度量并不容易啊。话说国内 奸淫幼丨女 什么罪?惩罚?
2010年02月27日 12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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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貌似有位奸淫幼丨女无罪释放
那个13岁以下的。WEICHENGNIAN保护法强大。
2010年02月28日 15点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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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死刑嘛,判个监禁65535年不得减刑不得保释永久剥夺性权利终身就行了丫。。。。
2010年03月01日 01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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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决!这是人民的意志!枪决!这是人民的决定!当年史达林同志艹老图时的社论
2010年03月01日 04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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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死
如果有人敢这样对咱未来女儿的话
咱就算死也要杀了他
不……要用各种手法折磨,让他生不如死
2010年03月01日 05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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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摧残未来花朵这事情无论如何都要死
拖出去绑在靶场上让AC130给他洗洗
2010年03月01日 11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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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规定可以处决奸淫幼童者,那些禽兽实施完奸淫行为后,可能一不做二不休,直接杀人灭口,反正最后要付出的代价是一样的。孩子既然是弱者,就应该更多为他们的生命安全着想。”
既然是为保护未成年者所立之法律,当然是应该以保护她们为最大前提,而不是以惩罚强〇犯为根本目标,从上面那个观点的角度讲,不判处死刑也是有道理,自己的孩子被一百遍呀一百遍,当然是不惜违反法律也要消灭犯罪者,这是人之常情,但作为一个案件来审理的话,更需要的是理性的判决,二者并不算矛盾。
2010年03月02日 16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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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容忍.那杀一个人不判死刑.两个人就判也可以说为了保护第二个人.
2010年03月02日 16点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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