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黑幕:潍坊兴霖公司“一房两卖”,最后竟是无辜者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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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凌for 楼主
明明是开发商违约,“一房两卖”,却让拆迁户无辜背锅?相关单位在审判期间竟对开发商一房二卖这一违法行为只字不提?使其逃避了法律责任?这是在纵容这类行为的发生?
2005年,周先生家位于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134号的营业房被列入拆迁范围,潍坊市潍城区有关单位出面做工作后,又经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协商,于2008年3月7号签订了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原地安置并确定了位置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中确定了具体、位置。并有其公、司经理张旭光的亲笔签名。
2011年房屋基本建成,拆迁户陆续回迁,G买商品房的也开始交房,这时周先生也去找开发商要求开发商按照协议交房,但是开发商一直推脱,找各种理由不给。
后来,周先生无数次的找开发商主张权利,终于在2014年10月15日,开发商将房屋交于周先生。在此期间周先生多次找开发商要求办交房手续,开发商一直拖着不办。后经打听得知,才知道应该安置周先生的房子被开发商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卖给了浙江台州人李慧宏。
2020年4月份周先生突然收到了潍城f院传票,2020年8月19日潍城f院做出了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有失公平的结果。
如下(1)周建兵将位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1号楼1008号房腾退给李慧宏。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应配合腾房相关事宜,并与李慧宏办L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和平路4200号1号楼1008号房产权登记手续。(2)周建兵赔偿李慧宏损失1779000元
根据周先生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7日所签的《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和与其经理张旭光在安置房屋处签名的《平面图》可知1008号房即为周先生的安置房。
李慧宏和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7号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明知涉案房屋由周建兵实际占有的情况下,两方仍然办了书面交房手续,显然双方均不存在善意。因此,该交房手续这一证据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证据,不予认定。另,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潍坊多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是邹德松,周先生占有使用1008号房屋期间,能正常向潍坊多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水电等费用,亦能证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是认可周先生占有并使用1008号房屋的。
由此可知,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在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后,为稳住周先生和李慧宏,防止矛盾激化,采取了一方面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了周先生,另一方面却又与李慧宏签了书面的交房手续。基于上述事实,应当依法认定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向周先生交付了房屋。
但是f院仅以李慧宏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且李慧宏交纳了房款为由,即认定李慧宏取得了1008号房的所有权,缺乏事实依据。在未认定《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中补偿房屋到底是哪一套,是否为本案争议的1008号房屋的情况下,直接回避了《拆迁房屋实物补偿协议》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指向的都是同一套房屋,即1008号房屋,对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一房二卖这一严重违法事实只字不提,不但使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逃避了法律责任,还让周先生陷入了老房被拆迁却无房回迁的尴尬境地。
且判决书中,李慧宏的经济损失上是由于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先后两次将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造成的,与周先生无关,应由潍坊兴霖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恳请相关单位重视此事,依法依理审理,还回属于周先生的房子。错不在周先生,他只是一个受害者。潍坊兴霖公、司多次“一房两卖”,此行为是不合法的,相关单位不应该视而不见,对于此类公、司,相关单位不应放过,应当严惩。严令禁止一房两卖的恶劣行为!净化房地产风气。
2020年12月31日 01点1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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