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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斯若🍀
楼主

在详细描述我本篇的观点之前,有个前提必须说清楚——我是坚决地认为营销是有价值的,如果营销没有价值,那么讨论“营销悖论”就是一个真正的悖论了;同时,我认为创意也是有价值的,需要探讨的,是创意的价值到底有多大,这个价值是不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我们是甲方还是乙方,在市场营销的过程里,都会遇到“创意的价值”这一问题,当我们是甲方的时候,我们认为创意是有价值的,可以帮助我们节约市场费用,而我们要做的,一方面是要选择一家有好创意的市场营销策略,另一方面就是压低它的价格;而当我们做乙方的时候,则必须着重强调创意的价格,并且希望我们可以有一些壁垒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让我们的创意不会被“骗方案”的甲方要走。
有个例子可以很说明这个问题:当我们要找工作的时候,总是要用简历来包装自己,在这个自我营销的过程中,如果我们要花大成本的话,那么简历中的每一个项目都应当是真实的,我们真的花了很多时间去学习、我们真的做过很多案例、我们真的得到过许多用户的认同,真的这么做的话,机会成本是很大的;所以,在这个市场中才出现了,帮人找工作、帮人写简历的企业或者工作职位。不用真实的工作经历,靠编,多么有创意的,多么小成本的营销方式,但这样做真的能帮我们得到我们预期的回报吗?

看看现在那些所谓的求职、励志课程,动不动就是“如何写一份好简历”!真的很为那些才从校园走向工作的年轻人担心,他们怎么会以为写一份好的简历就等于可以找到好工作呢,即便如此,究竟怎样的简历才算是好简历呢?当我们进行自我营销的时候,我们本人就是产品,如果产品真的不是优良品质,就算有再好的包装,能骗得了几时几事呢?从个人端回到产业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苹果的产品卖得好,是微软几乎垄断了操作系统的市场,这是每个人都能一目了然的,但是,有多少人去思考甚至是想象了一下,像他们这样的大公司究竟怎样做的营销,在营销上的花费究竟有多大呢?
当肯德基爆出了苏丹红、当可口可乐里面喝出异物的时候,知道消息的人可能都想过远离这两种品牌的食品饮料,但是看看今天肯德基中依旧满满的食客,看看街边冷饮店中可口可乐的销量,事情怎么会这样?有谁知道肯德基、可口可乐做了多大的市场投放,用海量的正面信息去淹没负面信息吗?我觉得每个营销人都可以思考一下,本段文字中提到的两个案例,真的能有好创意帮助这两家企业在小成本花费的情况下改善产品质量或者消费者口碑吗?

一分钱一分货是个老道理了,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营销领域,想要花100万达到1000万的市场营销效果,理论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也是很个别很个别的个案,就算是百年难得一遇吧,你以为自己有这么幸运吗?说到个案,就不能不说一下本章标题中的“效果”两个字的真正内涵,营销的效果,不应当只是信息得到多少人的关注,而应当是在这种关注的基础上品牌或产品在市场中产生了怎样的变化。所以那些只会说“创意吸引眼球”而说不出任何销售数字的讨论者们可以不对本段文字发表看法了。
换个角度来看,这个世界是充满着多种可能的,我们不妨再来假设另一个场景:如果你是一个新晋企业,想要在市场(红海、蓝海都无所谓了)中有一番作为,所以你准备了每个月30万的市场费用,但是当你开始招标的时候,有一家公司说只要月费18万就能完成工作,你会选他们作为你的市场营销公司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正如刚才提到的,一分钱一分货,如果有一家公司报出了低价,那么有可能是他们真的很有创意,可以把你公司案例发展成一个个案,但从概率的角度来说,更大的可能性是你的营销效果确实用18万就可以完成,这一点非常关键。所以,如果你是甲方,这个时候第一件需要想明白的事情,就是重新定位自己的市场营销策略,并且总结一下自身为什么会把最多只值18万的工作判断为30万,当然,如果这个事情是你本人操作,而且你想要15万的回扣就不用再费很多心思了。想要花小钱,办大事,事实上是在赌事物的偶然性,而无论我们是甲方还是进行营销策划、执行的乙方,通常来说,营销效果是要靠必然性来决定的,偶然性应当是加分的范畴。
任何事物都要它的发展规律,特别在今天信息如此畅通的全球化年代,没有足够的支撑,“逆天”只有可能是一个流行的网络用语,营销,作为一个发展了几十年的学科,已经有了那么多成功或者不成功的经验教训,不再是靠耍小聪明就可以完成的简单事件了。

回头看了一下本章的文字,我自己都有些迷惑到底是要帮助甲方说话,还是要帮助乙方说话了。这应该也是我要写《营销悖论》的本意吧——站在一个客观的立场上,不帮助甲方去压低乙方的价格,也不帮助乙方去夸大营销的价值,让营销本身来说明它应当有的地位和价值。在前言里我已经写了,那些认为自己的公司很有创意的市场营销领域的企业,有精力的话不用来和我讨论,如果你们真的认为自己的创意能够用量化的货币数字来表示的话,那么先把自己的公司通过营销手段包装成同业的老大吧。虽然我认为“靠创意,小成本也能取得好效果”是一个悖论,但是在某种心理的趋势下,我也很希望谁或者哪家公司可以证明它不是一个悖论,当然,我希望看到的不是那种百年难得一遇的个案。
在和很多朋友聊市场的时候,我曾经有过如下的言论:“如今的市场竞争之中,资金无差别、人才无差别、信息无差别,差别只在于创意所带来的先发优势……”这是我大概在2007年左右的想法,我不知道我现在是不是算是推翻了自己原来的观点,或者我现在的观点应当是“即使是有好的创意,也需要足够的、适当的资本来支持,才能达到超出预期的营销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