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观止第一卷已发完,下面再发一些介绍时代背景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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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甜饼 楼主
夏代的国家制度 三只眼睛看历史网站整理 夏奴隶制国家是在原始公社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在原始公社制度解体的过程中,父权家长制家庭成为它的一种对抗力量。而奴隶制国家的世袭王权和世袭贵族,就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逐步发展起来的。 由于奴隶制国家组织是以父权家长制家庭为基础不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国家形成之后,各级贵族组织仍然要保持旧的血缘联系,严格区分姓氏。王室分封诸侯,除保持它所由出生的姓之外,又以封国建立新氏,大夫以邑为氏。在各级贵族之间,就依姓氏的区别建立了各自的宗族关系。这种宗族关系,虽然沿袭了旧的氏族组织的遗制,但在实际上是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按其班辈高低和族属亲疏等关系来确定各级贵族的等级地位的。 夏朝军队 夏朝军队,是维护暴力统治的重要手段。禹征三苗,称他所统领的军队为“济济有众”;启征有扈,严厉告诫所属的军队要严格听从他的指挥。足见当时已有强大的军队。 奴隶制刑法 到夏王朝建立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斗争,就在以往的基础上制定了《禹刑》,这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奴隶制法典。 夏王朝的最高首脑称为「王」或「后」,父子或兄弟相传,是古人所谓「家天下」的开始。从传世文献看。夏朝的政治机构相当庞大。在夏王之下有掌政事的「三正」,有为天子辅臣的「疑」、「丞」、「辅」、「弼」四邻,有为国君亲近左右官员的六事(即六吏、六卿),有掌历法的「羲和」(又称「太史」),掌诉讼的「大理」,掌音乐的「瞽」(音「鼓」guˇ),掌管教育贵族子弟的「官师」、「国老」,掌出使的「遒(音「囚」qiu/)人」,掌收取贡赋的「啬夫」,掌管山泽的「虞人」,掌畜牧的「牧正」,掌养龙的「御龙」,掌管夏王膳食的「庖正」,掌管夏王车辆的「车正」,守卫宫门的守门者,掌王室家族事务的「臣」。夏王朝九州的划分和「甸」、「侯」、「 (音rui/)」「要」、「荒」五服的存在,说明,夏朝对地方的管理是以个部族首领为诸侯,称「伯」或「牧」。诸侯必须服从夏王的政令,对王朝承担贡纳、朝见、服役和随从征伐的义务。诸侯之下,有大夫,即各大家族的族长。所以,古人说,夏王有天下,诸侯有国,大夫有家。 夏王朝的政治思想已经有初步的「德治」宽刑思想。《左传.文公七年》引《夏书》说:「戒之用休.董之用威。」即在国家治理上,要文治与刑罚并用。而且,在治国问题上可能已经有了防微杜渐,防患与未然的认识。《左传.成公十六年》引《夏书》说:「怨岂在明,不见是图」。就是这层意思。 法律也随着夏王朝的建立而产生,所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而「禹刑」不但是刑法,而且是夏王朝法律的总称。 
2005年12月11日 05点12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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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甜饼 楼主
西周的政治制度 翦伯赞:《中国史纲要》 官制 西周的政权是封建领主阶级的政权,这个政权的基础是封建领主阶级的土地世袭所有制。由于土地层层分封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土地所有的等级结构,就使得这个政权既具有地方分散性又具有等级从属关系。 周王是封建领主的最高首领,是诸侯的共主,他自称是天的元子,所以称为天子。实质上,周天子只是土地的封建领主所有权的人格化,以周王为首的西周政府是封建领主阶级的中央政府,也是这个阶级的最高政权机关。这个政府对它所封建的侯国,保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但它直接统治的地区,则只限于王畿以内,即以镐京和成周为中心的一些地区。 西周时期的王室和侯国的政治机构,已难详考。根据《诗》、《书》和铜器铭文所载,可以看出当时王室最重要的官职是卿士,卿士是天子的辅佐。《尚书·顾命》把卿士列于邦君之前,《诗·小雅·十月之交》列卿士于众官之首。铜器铭文中也把卿士寮放在诸侯之前。 太师、尹氏也很重要。《诗·小雅·节南山》说:“赫赫师尹,民具尔瞻”,这里所说的师就是太师,尹就是尹氏。在这首诗中又说:“尹氏太师,维周之氏,秉国之均,四方是维。”《诗·大雅·常武》说:“太师皇父,整我六师,以修我戎”。又说:“王谓尹氏,命程伯休父。”这说明了太师、尹氏都是掌握国家军政大权的一些重臣。 常见于古书和铜器铭文中的“三有事”或“三事”,是指司徒、司马、司空而言。据古书记载,司徒一般是管土地、赋役。司马是管军政,司空是管筑城、开沟、修路等工程。除“三有事”外,还有掌管刑狱的司寇。 见于古书的西周官名,尚有太保、太史、太宗、冢宰、趣马、膳夫等,统兵作战的官有“师氏、亚、旅”等。这些众多官职的出现,说明了当时政治机构的庞大。 王室的官吏都是由大小封建领主充任的。由于他们世代占有土地,所以也世代垄断官职。当时不但有“世官”,还有“世职”,铜器铭文中记载王命令大臣继任其父祖旧职的例子很多。 周天子把畿外之地分封诸侯,诸侯中绝大多数是姬姓贵族。天子和诸侯除了君臣关系外,还保持以血缘纽带联系起来的宗法关系,这种宗法关系,对于维系封建领主的阶级统治是一种重要的力量。《诗·大雅·板》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又说:“宗子维城”。这里所说的“大宗”、“宗子”就是指同姓诸侯的长子,周天子依靠他们作为屏翰来保卫自己的统治。 按照周制,大国诸侯有时还可兼任王室的官吏,如周初卫康叔为周司寇,周末郑桓公为周司徒。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设置和王室类似的官吏,还拥有军队,他们各自成为一方之主。西周时,诸侯尚未强大,他们还能听从天子的号令,向天子纳贡。《左传》昭公十三年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除纳贡外,还要朝觐述职,出兵从征。天子还有权干涉诸侯的内政,有些侯国的官吏要由天子任命。天子还可以惩冶和撤换诸侯,周夷王曾烹齐哀公而立其弟静。周宣王曾派兵伐鲁,杀伯御而立其弟孝公。 西周时畿外的封君一般都称为侯,如鲁、卫之君称鲁侯、卫侯。畿内的封君多称伯,如芮伯、郑伯。侯、伯当是爵位的名称。西周时称公比较普遍,王朝大臣都称公,如周公、虢公,公在当时也可能是一种爵位。另外侯、伯之臣民称侯伯为公,则公又成为君主的同义语。 兵制 属于周王室的军队有周六师和虎贲。周六师是由周人组成的,驻在周京所在的西土地区,所以铜器铭文中称它为西六师。六师是周的主力军,昭王、穆王曾率六师出外远往。殷八师是殷遗民编成的,将帅则由周人充任。周人对南方各族多次的征战,往往是六师、八师并用。虎贲是周王的禁卫军,武王伐纣,即以虎贲为先锋。 刑罚 《尚书·康诰》说:“文王作罚”。《牧》铭亦载:“不用先王作刑,亦多虐庶民。”周人很早就依靠刑罚来加强他们的统治。 《左传》文公十八年:说西周时有刑书九篇,刑书中规定:“窃贿为盗,盗器为奸”。触犯了这种规定的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这说明了当时的法律已经把保护私有财产和标志封建等级制的名器当作首要的任务。 《尚书·吕刑》说周代有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而且五刑之属多至三千,当时刑罚既苛且滥的状况是可以想见的。铜器铭文中有关于官吏对其下级施用鞭刑和墨(黥面)刑的事。西周时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即使贵族、官吏犯法,他们也完全可以按“金作赎刑”的规定而交纳金货以兔罪。用铜几百爰赎罪的事,在铜器铭文中是有例可寻的。
2005年12月11日 05点12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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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甜饼 楼主
宗法制度的发展 三只眼睛看历史网站整理 宗法制度是在父权家长制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由它构成了奴隶主贵族的等级阶梯,形成为我国奴隶社会基本的社会政治制度。到了西周时期,这一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达到完备的程度。 依据宗法制度的组织形式,周王既是普天之下最高的统治者,又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即最大的族长。他既代表社稷,又主持宗庙的祭祀。 天子的宗庙,祭祀自始祖以来的历代祖先,是全国规模最大、地位最高的祭祀祖先场所,称为“太庙”。历代祖先,以始祖为中心,按昭穆排列,都有一定的地位,只有天子才有这种祭祀列祖列宗的特权。 王位世袭制 三只眼睛看历史网站整理 西周实行王位世袭制,此制度是与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宗法制度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基本特点的权力分配制度。周王为天下的大宗,其嫡长子为宗子,是王位继承者,称世子;庶子为小宗,周王封其为诸侯,或留在中央为卿、大夫。诸侯、卿大夫或士,各为本支的大宗,其嫡长子为职禄继承者;庶子为小宗,再分封。此小宗又为本支的大宗。如此推演无穷。周王被视为天之元子,受天之命以君临人间,所以称“天子”。这是“君权神授”观念。 
2005年12月11日 05点12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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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甜饼 楼主
②走马、趣马。《周礼》主马政者有校人、趣马、圉师、圉人等官,周用兵车,马政与戎事不分,故趣马也当列为武职人员。如上文论师、师氏节中,“师”属下有趣马、左右趣马、五邑走马诸职衔。大鼎:“王召走马,令取卅二匹,易大。”(白川静,1967C:492)大铭文,则大又受锡“刍”,足知大与畜牧事业有关系。走马应能拨出马卅二匹,可知也是管马政的。走马的职务不低,元年师兑及三年师兑,都记载师兑以师的地位,奉命专司“左右走马,五邑走马”的工作(白川静,1970B:752,759;叶达雄,1977:2—4)。 1956年陕西郧县出土驹尊,铭文记载周王执驹的典礼,周代马政的重要性,可由王亲自举行执驹礼知之(郭沫若,1961:312—314)。 ③虎臣。师氏一节中,师克А⑹ξ饕蟆⒀蠲家鸭⒊肌S墒塔囊澹芍怯谖劳跎淼慕蓝樱γ陈誓谕庵罟僦校谢⒊家幌睿性谛∽又螅允墙佬灾省5γ鞣セ匆闹螅敖裎艺亓钆势氡摇ⅰk、左右虎臣,正淮夷”(白川静,1970:605),是以虎臣也是可以出征的。   4.文职人员 ①作册。册的字样原始或以为成束的简册,或以为成束的龟版,或以为豢牺牲的牢栅(董作宾,1929:182;白川静,1973:115—122)。金文中的“作册”一词,则明白的只用于官名,是参与册命典礼的专人。有些作册(如作册般、作册友史、作册令、作册、作册大)又都曾自己接受颁赐赏赉。西周中期以前诸作册受锡的器铭,有为王作册的,有为王姜作册的,也有为周公子明保及井侯作册的。显然不仅王室有作册之官,王后及卿士也有作册在侧。作册参与的典礼则包括作器、舍命、用牲、觐见、建庙、祭祀各项,都可说与宗教仪礼有关(白川静,1973:150—155)。恭王以后,金文中的作册,据白川静的统计,主要出现于册命的廷礼;同时册命任务的官员也分别为作册尹、尹氏、命尹、作命内史、作册内史、内史、内史尹、作命臣工,诸种职衔,一方面反映了职务的分化,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与史职的混淆(白川静,1973:158—160)。 ②史、内史、外史、大史。史官在典籍中出现的频率甚多,由前丈引《书》《诗》诸例,已可砚知。史字原义,一般都以为持筹算,是以为职司纪录的专门官员(王国维,1959:263—269)。王国维以为,《说文解字》,事,职也,从史;吏,治人者也,也从史。殷人卜辞以史为事,是殷时还没有“事”字,金文中卿事的事仍是史的繁文,与史本字略有差别,然而仍是一字。殷周间官名,卿事、卿士、卿史,均由史字衍演。天子诸侯的执政在《尚书》中通称御事,如“大诰”、“酒浩”、“梓材”、“召诰”、“洛诰”诸篇中所见。而殷虚卜辞则称御史,更可证御事仍由史来。《尚书》“酒诰”:“有正有事”,又“兹乃允惟王正事之臣”;“立政”:“立政立事”。“正”与“事”往往相对,是长官谓正,庶官谓事。庶官称事,即是称史。后世分化,于是持书的是史,治人的是吏,职事是为事,其实都由“史”字变化(王国维,1959:4)。 在金文中,史的任务,最常见的自然仍是锡命礼的参与官员。然而史也有担任其他任务的例证。史兽鼎:“尹令史兽,立工于成周,十又一月癸未,史兽献工于尹,咸献工,尹商史史兽劳。”(白川静,1964A:366)史兽担任的是督工任务。在鼎及员卣铭文中,史是一员战将,接受溓公的指挥,统率师氏,员只是史族伐会之役的部属(白川静,1963B:217,223)。史颂,史颂奉命省视地,辑抚当地的“里君百姓”,是史的职务不仅出人王命,还可代表周王巡省(白川静,1968C:179)。史官本行的职务,除了在锡命礼中纪录及传达命令外,还可以衔命去别处传达王命,如中甗,中是征伐南国的将领,史儿奉差传达王命,授中以征讨之权(白川静,1966A:791)。史也代表周王去别处从事宗教性的仪礼,如臣辰卣铭文,史即与士上奉命主持在成周的殷祭(白川静,1964A:344)。史官也任监军的职务,如善鼎:“王曰:善,昔先王既令女左疋侯,今余唯肇先王令令女左疋侯,监撇师戍,易女乃且旂,用事。”(白川静,1968B :97)。
2005年12月11日 05点12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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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甜饼 楼主
在周室一般封建组织中,这样的地方行政单位,也并非全无相当的例子。成周的行政工作即是自成单元的。:“唯王正月辰才甲午,王曰:,命女司成周里人诸侯大亚,讼罚,取五。”(白川静,1969:271)这位的工作,有点像治理东部的“钦差大臣”,成周的诸侯与百姓,均在辖下,不过,的中心任务似乎在听讼,而不是在行政。师殷:“王若曰:师,在先王既令女乍司土官司誾,今余佳肇乃令。”(白川静,1969A:346)是地名,师奉派为该地的司土。恒盖:“王曰:恒,令女更克司直鄙。”(白川静,1978A:252)恒奉命管理直鄙。直是地名,直鄙是直地的郊鄙,则这样的有司单位更低于一般地方行政人员了。卯殷,白派遣卯承袭祖先的职务,“戴乃先且考死司公室,昔乃且亦既令乃父死司人,……余懋爯先公官,今余佳令女死司宫人,女毋敢不善。”(白川静,1969A:317),既有宫室,当即是京,是周的诸京之一。如何到了伯手里?已无可追考。铭文中卯的祖先是伯家的总管陪臣。他能派遣子孙中的一支治人及宫,则也是地方行政层级化的现象。 散氏盘铭列了久有司十五人,散有司十人,名字前面,有的冠以官称,如师氏、小门人、宰、司土、司马。有的冠以地名,如原人、豆人。有的冠以地名与官名,如人司土、散人小子。有的则直呼为某地有司,如人有司,襄之有司(白川静,1968C:199—200)。冠地名及直呼某地有司,大约都是地方官;地名与官名并见者,大约是该地的某一职官。由这些材料推度,西周晚期在地方一级,已有行政系统,不再是单纯的分封制度了。五邑的行政人员及直鄙与散、矢的行政人员,都见于西周晚期的器铭上,当并非完全出于巧合。 
2005年12月11日 05点12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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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甜饼 楼主
西周末叶的封建制度——国、邑与田 许倬云 周初的分封制度,已在第五章中论及,基本上是“封人”的授民制度。疆土倒不是原始分封制度下的要件。本章前节引证师酉、询二铭,列举邑人虎臣及诸种夷属,可知二人继承的祖业,以领属的部族为主要成分。邑人当指周人组成的“周人”。虎臣是虎贲士一类的亲卫,而西门夷之属,正同第五章所提的殷民六族、七族、商奄之民、怀姓九宗之类。是以到了周代末期,“授民”的特点依然存在。 授民的分封诸侯,其“国”中的成分,因时而异。但一个诸侯管领的属民,至少是二分(周人及殷人),甚至是三分(周人、殷人及土著),是即杜正胜所谓“武装殖民”的邦国(杜正胜,1979A:22—31)。“国”即是由城墙围筑的防御基地。国的原意不是疆域,也不是仅指首都。《左传》隐公五年:“郑人以王师会之伐宋入其郭。……公闻其入郭也,将救之,问于使者曰:师何及?对曰:未及国。公怒,乃止。”焦循据此,以为郭以内方为国。焦氏遂以经典,“国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国,如惟王建国,以佐王治邦国是也;其一,郊内曰国,国语、孟子所云是也;其一,城中曰国,小司徒稽国中及四郊之都鄙夫家……是也。盖合天下言之,则每一封为一国,而就一国言之,则郊以内为国,外为野。就郊以内言之,则城内为国,城外为郊”(焦循,1888:1/13—14)。这三重意义,大约城邑为国的用法最早,而邦国的用法最晚。三重意义象征了封国成长的过程。第一步是殖民队伍的筑城邑自保;第二阶段扩充管内的领地到近郊;第三步则封国与封国接界了,界内的领土就都认为国中的土域。 国的意义在第一阶段时,国人或邑人也就是原先殖民队伍的成员及其子孙。对于分封的国君,这批人是亲信的自己人;对于当地原来的居民,这批人是统治者。君子野人有别,“先进于礼乐者野人也;后进于礼乐者君子也”,则到孔子的时代,两者之间的分野仍旧存在。杨宽以此观点,讨论乡遂制度,指出了西周及春秋时代国野两分的现象,邑与野(田)的居民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杨宽,1965:145—165)。杜正胜则用“城邦”一词称周代的封国,国人与邑人并有问政的权力(杜正胜,1979A:29—35)。杨、杜二人都以为都邑以外的田野、聚落是在古代村社,或古代“氏族共同体”的基础上建立的农庄。这种农村,也叫做邑(杨宽,1965:124—129;杜正胜,1979A:56—64)。 诚然中国古代的城邑,具备了城市国家(城邦)的性质。李宗侗在讨论中国古代社会时,即往往引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为比证(李宗侗,1954)。然而西周邦国城邑,实与希腊罗马的城邦有很大的不同。希腊罗马城邦与两河流域的古代城邦,属于同类,在统一帝国崛起前,个别的城邦都是独立的政治单元,上无统属,下无分支。西周的城邑则不然。由姬姜分封而产生的封国,固是周王朝体系中的一部分。即使原来独立的中原古国,在西周建立之后,也从此纳入王朝的体系。春秋时代,王纲不振,诸侯纷纷竞争,王朝体系已无约束力。但是这些事实上已独立的邦国城邑,均已是相当不小的领土国家,发展的方向更是走向战国的君主制的领土国家,其情形不能与希腊罗马的古代城邦相提并论。如有可以比较处,大约也只是古代城邑残留下的一些遗存(宫崎市定,1965:155)。 西周的邦国城邑,不仅上有统属,而且还下有分支。《左传》庄公廿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是以都与邑无极大的差别。邑为分封的基本单位,一个春秋时代的卿大夫有数十邑及至数百邑,不为罕见。这种邑当只是很小的聚落,可以小至十家之邑,也可以大到百家之邑(杜正胜,1979A:57—59)。春秋之初,都邑之中,有些地位特殊的邑,或因地居冲要,或因次级分封出去的小贵族较善经营,诸侯的封国之内“大都耦国”(《左传》闵公二年)的现象十分常见。《左传》隐公元年“都城过百雉,国之害也”。正是为了郑国国内有了足以与都城颉颃的大邑。《国语》“楚语上”:“国有大城,未有利者:昔郑有京、栎,卫有蒲、戚,宋有萧、蒙,鲁有弁、费,齐有渠丘,晋有曲沃,秦有徵、衙。”一个诸侯的领地内,已至少有了两层城邑,构成了行政系统的层级。晋献公派遣儿子们分别出镇重邑,“使大子居曲沃,重耳居蒲城,夷吾居屈,群公子皆鄙”(《左传》庄公廿八年)。正是反映晋国城邑的属级化。鄙,又在邑的下一级,则晋国至少有三级城邑了。
2005年12月11日 05点12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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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饼好味道
2008年06月07日 13点06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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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
2008年07月09日 04点07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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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14日 05点03分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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