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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0日 1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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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A,男 (独身丧偶)原有平房119平方米,1980年收养某B(当时3岁[女]),1983年某A与某C再婚,某C有子D(10岁)、E(7岁),自此A、B、C、D、E组成一个家庭共同生活。1990年A和C共同构建平房30平方米。1992年某A不幸身亡,某C带B、D、E共同生活。1995年某D结婚,与其妻共同居住在后增加的30平方平房中。2000年城市旧城改造,C、B、D、E等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政府按照拆迁政策补偿他们房屋2套,其中1套80平方米,另1套70平方,合计150平方。C、B、E三人居住80平方米1套,70平方米一套由D与妻子居住。2005年10月,B不愿意再与C、D、E共同生活要求分居,并对房屋进行分割。以继母C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C对B的要求不知可否,D和E认为本来家庭和睦,没有必要分开,何况如果房屋单独分给B后,将影响全家正常生活,故坚决不同意分割。请问该按将如何处理。
2005年12月14日 0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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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3楼:本案应先处理继承的问题,从案情看B对房产的权利只有可能一个来源,即A的遗产,基于遗产的取得,才能谈到对房产的共有权利。而D则因添附部分享有一定的家庭共同财产权,两者性质不同。至于D的理由不能成立,分割与家庭和睦没有矛盾。分割除了物理分割外,也可以采取对价的方式实现。一般如因共有财产的标的不可分,实践中也多采用对价的方式处理。
2005年12月15日 00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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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5楼:劳动合同可以分男女不同版本,不能绝对就认为是歧视,毕竟因男女生理差异决定了从事工种、工作时间等等应区别对待,这也是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如果不同版本的合同内容差异并非基于保护妇女权益,则有可能涉嫌歧视,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005年12月15日 00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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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女同志,在本人身体状况尚可的情况下,退休年龄为55岁,而现在有的国企因为要减员,就转嫁危机,将这些人员的退休年龄在劳动合同中就约定为50岁,并写明是双方约定,而其实是违背这些人的意愿,并层层施压,迫使你签约。这难道是歧视妇女是什么?企业的困难凭什么就该由妇女来承担?这体现了男女平等?
2005年12月15日 1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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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份左右,我手下的工人在工作的时候在3楼不慎落下摔伤。前提在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下工作,造成8级致残。 我想问一下,我的劳动合同是跟甲方签的电场2期工程,而甲方把工人调到一个工地工作,在一点安全措施没有的情况下甲方让工人到3楼工作,导致摔伤。请问甲方建筑公司他自己承认不是用人单位。这个责任该有谁来承担呢?请给以解答,谢谢! 如有细节不明请律师提问!谢谢!
2005年12月17日 01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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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得把你自己是个人包工头还是工程承包法人、你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你与甲方的关系说说清楚。一般如工人与你之间有劳动合同,由你派往甲方工地,则应由你来负责;如工人与你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你与甲方签订的的确是劳动合同的话,则可能由甲方来承担责任。安全因素不是判断责任承担主体的依据。
2005年12月17日 13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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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8小时在单位工作,1人1间办公室,自己有钥匙,单位后勤有2把,如果单位东西丢失由谁负责? 领导说 由办公室人负责.这话对吗?
2005年12月18日 03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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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负责是行政责任吗?这里不讨论这个问题的,如果你说的是民事责任,则谁是侵害人谁负责任,如果构成刑事责任,则经公安机关侦查并最后经审判定罪的人负责。
2005年12月18日 1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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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一个非法传销的整个过程,受害人非常的多,很惨的。麻烦问您一下,在我们法律上有什么帮助吗?
2005年12月19日 03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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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8楼:现在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对职工退休的规定是男55、女50。这个规定我理解为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而劳动法对这个问题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退休年龄,从劳动力的角度说,从事劳动的能力是与个人的精神生理健康状况相挂钩的,不是与年龄。劳动合同因规定了妇女50岁退休而被认定为歧视性别的观点,我不能赞同。
2005年12月19日 05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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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第一轮承包期间1985年接种乙承包的2亩地,并交全部费用交村里。同年乙全家随公办教师家属转出户口[城镇户口],到1997年第二轮承包时村里专门与甲就此2亩地签订了30年承包合同。村里在第二轮承包时与大部分村民并没实际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而是采用顺延承包方式,村里的二轮承包方案是户口迁入与迁出和生死‘动帐不动地和个别调整’方法,甲承包的土地总数也没超出村里订的家庭该包的土地数,现因土地升值乙在2005年12月起诉甲说甲与村里丁的30年承包合同无效,要求甲交回土地,而甲认为并没多承包土地合同是在第二轮承包时与村里签订的认为完全合法。注乙有第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甲有第二轮承包合同而没权证,问甲的合同是否合法?
2005年12月24日 16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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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成都可乐”在TOMPDA交易西门子CX65,我汇钱后,她用顺丰快递寄来,快递到了我宿舍楼下的门卫处,我拿回去打开发现是三星模型手机,我们俩深谈之后一致认为是顺丰出问题了。 我们想到那个手机模型上一定会留下那个做手脚人的指纹,只有顺丰内部的人员才有机会接触货物,我们决定报案,可是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希望老师指点一下,谢谢!交易帖子地址:http://shop.tompda.com/productbbs/20051222/0/489076_20051222_0_0253476.html
2005年12月24日 18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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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20楼:你这个案子应考虑两方面的问题,1是否构成刑事案件,这个问题解决办法是报案,你已经这么做了;2你的损失谁负责任?依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得等刑事案件有结果了才能明确,当然就目前而言“成都可乐”顺丰快递都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回19楼:你的问题等我稍作研究后回。
2005年12月25日 12点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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