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
liangxubinly
楼主
2009年12月25日 07:56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移动用户发送HNZB到10658000,订阅河南手机报。早报+晚报,每天一角钱。
本报讯(记者 吴倩 实习生 王宁)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南阳“民告官”案件,经历了5年多的一审、二审、再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省法院作出的豫法行监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判决撤销本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42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法院(2004)南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作出的“撤销被告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于2003年12月5日对第三人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大众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第三人南阳大众公司是2003年1月8日新改制的,姜书建等人作为内部职工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当年1月18日,该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并交纳了全部股金,选举出姜书建等人为董事,组成了董事会。经过董事会选举,姜书建成为董事长并出任总经理。2003年5月9日,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该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姜书建成为公司法人代表。
改制后不久,与姜书建有经济纠纷的王贵华就以姜书建与他签订有股权转让合同为由,通过各种办法,取得了“全体股东同意委托王贵华为代理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停止姜书建在公司的工作,由王贵华主持公司工作”等一系列材料,并把这些材料提交给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作为变更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2003年12月5日,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在未经姜书建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把姜书建370万元的股权划转给了王贵华,并把姜书建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销,王贵华遂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姜书建于2004年12月2日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2003年12月5日颁发的南阳大众公司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恢复原2003年5月9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未经企业申请,“提前”进行企业变更登记调查,属于程序违法;南阳工商分局依据“股东大会”作出变更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因股东会违背《公司法》属于无效。据此,该院于2005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南阳大众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随后,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和南阳大众公司及第三人王贵华向省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4月25日,省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南阳市中级法院(2004)南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撤销2003年12月5日南阳工商分局为南阳大众公司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姜书建对二审判决不满,向省法院提出申诉。案件引起了省法院的重视,该院于2008年3月14日曾组织对该案进行听证,于3月24日作出(2008)豫法立行字2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省法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姜秋霞
2009年12月25日 00点12分
1
移动用户发送HNZB到10658000,订阅河南手机报。早报+晚报,每天一角钱。
本报讯(记者 吴倩 实习生 王宁)日前,备受社会关注的南阳“民告官”案件,经历了5年多的一审、二审、再审之后,终于尘埃落定。省法院作出的豫法行监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依法判决撤销本院(2005)豫法行终字第0042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级法院(2004)南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作出的“撤销被告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于2003年12月5日对第三人上海大众汽车南阳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大众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第三人南阳大众公司是2003年1月8日新改制的,姜书建等人作为内部职工出资并成为公司股东。当年1月18日,该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并交纳了全部股金,选举出姜书建等人为董事,组成了董事会。经过董事会选举,姜书建成为董事长并出任总经理。2003年5月9日,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该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姜书建成为公司法人代表。
改制后不久,与姜书建有经济纠纷的王贵华就以姜书建与他签订有股权转让合同为由,通过各种办法,取得了“全体股东同意委托王贵华为代理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停止姜书建在公司的工作,由王贵华主持公司工作”等一系列材料,并把这些材料提交给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作为变更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2003年12月5日,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在未经姜书建本人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把姜书建370万元的股权划转给了王贵华,并把姜书建的企业法人资格从企业营业执照上注销,王贵华遂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姜书建于2004年12月2日向南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2003年12月5日颁发的南阳大众公司变更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恢复原2003年5月9日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南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未经企业申请,“提前”进行企业变更登记调查,属于程序违法;南阳工商分局依据“股东大会”作出变更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因股东会违背《公司法》属于无效。据此,该院于2005年1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南阳大众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随后,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和南阳大众公司及第三人王贵华向省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4月25日,省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南阳市中级法院(2004)南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撤销2003年12月5日南阳工商分局为南阳大众公司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姜书建对二审判决不满,向省法院提出申诉。案件引起了省法院的重视,该院于2008年3月14日曾组织对该案进行听证,于3月24日作出(2008)豫法立行字21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省法院最终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