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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趣的一个现实例子是,本来,宣战权是归美国国会所有,但是二战后,历代总统都认为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总统有权动员军队,1950年杜鲁门任总统时候的朝鲜战争,1958年艾森豪威尔任总统时候的黎巴嫩登陆事件,60年代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的越南战争,1962年肯尼迪任总统时候,在古巴导弹危机期间下令封锁古巴;1965年,约翰逊任总统时候,武装干涉多米尼加共和国,1970年尼克松总统下令轰炸柬埔寨。这一系列战争行动,事前都没有得到国会批准,但是却确实地被执行了,国会只是在事后被迫接受了既成事实。由此可见,美国立国之初所设立的分权制度,在经历一段时间的发展,也会有所转移和异化。而自由同盟出兵帝国的事件,其实和上面举个这个例子几乎是一样的。假定同盟立国之初,按照民主精神,规定国会有宣战权。但在达贡星域会战后,评议会就以“现在是国家紧急状态”,开始逐渐侵蚀国会的这个权利。从持续百年的低烈度战争这个形容,可以知道帝国一天不亡,“国家紧急状态”是一直有理由持续下去。这个趋势一直持续下去。到了同盟末期,就会出现国会悄然无声,评议会一会自大的局面。评议会以“紧急状态,评议会有权动员军队”的理由,在未通知国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亚母利扎出兵,也就没什么奇怪了,因为那时候国会的权力已经被评议会所侵占。 委员会制: 国家的高层由一个委员会同时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委员会成员具有双重身分,他们“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又是政策的执行者”。 委员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他们集体组成议会,定期举行会议,制定政策和规章;又是行政各部门的负责人。委员会下通常设立若干部门,部门个数和委员人数相等,每个委员领导和监督一个部门,同时又对委员会集体负责。委员会成立时即推选一名委员为首长,但他的职权仅限于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在礼仪上代表本国,与其他委员的地位和权力同等,在委员会会议上只享有同等的投票权,没有否决权。SIEG所提到的瑞士政府,和美国一些市,都是实行这种委员会制,视各自情况不同,彼此有些小差异而已。仔细想想,委员会制的确很适合描述同盟。因为委员会制最明显的缺点就是容易受到企业界的热情支持,以前美国曾经有人批评委员会制是一场“上层阶级剥夺下层阶级对市政厅的控制权的斗争”。回想小说里对同盟政治腐败,财阀和大企业横行的状况,倒真的很象呢。
2005年11月22日 15点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