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群众在人大网提了两条意见,头一次参与这么重大的事情,发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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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乱笑 楼主
第二章第十三条,建议增加“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关于“两人”的描述,可以是“两自然人”,两“自然人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合作创作。并对后述“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进行进一步明确,没有参与创作者应包括“提供发布网络平台纸质刊物、发布单位的编辑修订审核、按照合同给予创作人薪酬的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同时由创作人对已经通过网络、纸刊发布部分作品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提出修改要求、意见的,后续创作不能视为合作创作。
理由:避免发布平台或利用薪酬条件,剥夺、侵占创作人的著作权。
第二章,第十六条,主条款中职务作品应当具备“合同职务关系”比如提供劳务合同、劳务福利、合乎物价和人工单价的劳务薪酬的才能认为是职务关系,其作品才能称为职务作品。
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其中应对依据合同约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著作权进行约束,即: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以提供发布平台、纸质刊物以及提供薪酬为由,在合同中明确其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否则应当视为非法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创作者在职务与劳务条件下,处于弱势,避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利用强势于合同中独占著作权,并明确利用纸刊、网络平台发布作品的,不应当视为职务关系,而应当视为合作发布作品的平等民事关系,更不能视为共同创作关系,以免弱势者被侵占著作权
2020年05月04日 03点05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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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4日 03点05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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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5月04日 04点05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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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用电脑才行啊,手机弄不了
2020年05月04日 04点05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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