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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删除的那个。。感觉。。放在这里不太恰当。。。一来没有确切证据。。而且有点不好的词语。。三者人家毕竟是同学啊。。望楼主考虑一下。。。。。。
2009年11月08日 07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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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能想开点儿,宽容点儿吗?如果不行就去举报呗~何必在这里说呢~
2009年11月08日 09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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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当时还没回复完就发现没了。对涉嫌违法行为关键是要提供证据(要像郑州那事受害者编出个“巨额分数来源不明罪”就让人笑话了),不然发到这里也就是发发牢骚而已。当然,如果只是想发发牢骚的话就发这里吧,但是出现真名的话就有义务提供证据了。
2009年11月08日 09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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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无证据就别说出来.
既然都说出真名了,你总要提供证据对吧?
否则就是诽谤.
人家也是人,你无中生有诽谤人家...怎么不想想....
所以....证据....
2009年11月08日 11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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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那个
lz
吧。。。我可没有留名。。。根据现在的情报。。那个lz是诽谤 红果果的诽谤 而且兼人身攻击
2009年11月09日 01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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吧主大神在百忙之中仍丢下学习来管理吧务~~嗯~~大家集体叩拜感谢之吧......
拜——
2009年11月09日 04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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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提醒你多少遍了,这事最关键的是证据!你要只是发发牢骚,就别点出真名来;你连真名都写出来了,却不提供证据,就算不是诽谤,你这又与诽谤何异?
2009年11月10日 02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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