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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业法规定:小区内的车位所有权是归全体业主所有,不召开业主委员会,不经全体业主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车位进行出租或出售,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车位是我们大家的,无人有权收我们的费。我们自己的地方,放我们自己的车。
2009年11月08日 02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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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只要是住小区的,有法律意识的,有良知的公民都应该对这种行为制止,否则的话,漠视本身就是一种放纵或认同。
获利者就是看到了这一点,才会钻法盲(广大业主)的空子,掏法盲的腰包。
2009年11月08日 02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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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正确,楼区都属于业主的所有权,任何人没有权利强行占用来进行出租和买卖,这是我们自己的地方,我们全体晨光居民团结起来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行动起来,抵制现行物业的违法行为。
2009年11月12日 14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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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起来就不给他钱,看他能怎么样,他们这也是打着管理的幌子挣钱呢,我们大家联合起来他就没脾气了
2009年11月13日 15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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