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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法律制度
元代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朝《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立"大元"国号的同时,下令禁行《泰和律》。翌月,监察御史魏初即上奏要求将史天泽等人修成的《大元新律》略加增删,颁行天下。此议未果。此后,忽必烈曾"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元史》卷22《武宗纪》一)。亦未有下文。至元中,王恽又请求"将奉赦删定到律令,颁为至元新法,使天下更始,永为成宪"(王恽《便民三十五事·立法》,《秋涧文集》卷9)。到至元末,王恽再次在奏文中指出应"将已定律令,颁为新法"(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文集》卷35)。可见忽必烈一朝,修定律令之事一直在进行,但都未能告竣,只有何荣祖奉命编纂的《至元新格》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才得以诏准颁行。
《至元新格》是以当时陆续颁行的各种法规为依据,按照一般法典所通行的行文格式和体裁重新撰写,并加以系统的分类编次而成书。全书共分为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10目。每目之下分列十数条,这些条文都具有行政法或其它有关门类的法规的性质。《至元新格》完书今虽不存,但其条文被著录于《通制条格》、《元典章》等书者即达近百余条。从形式上看,《至元新格》确实是按照一般法典规格编写而成,这在整个元代法制史上属于仅见之例。但其内容远不够完备。因此《至元新格》的成书和颁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元代法律无定制的问题(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
《大德律》是元成宗时命何荣祖更定的律令。全书共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元史》卷20《成宗纪》三)。由于该书"讹舛甚多"(《历代名臣奏议》卷67,引郑介夫奏),始终没有颁行。大德六年(1302年),由于全国狱讼繁多,印摹格例3000多本,犯某事者抵某罪名,其书名曰《社长须知》,"月集老幼以听之"(陆文圭《墙东类稿》卷12)。
仁宗即位后,对法典采取折衷的办法,将现行格例加以整理增删,重加颁行,以利有司遵行,从1311年至1315年成书,又命廷臣复审,终仁宗之世仍未能公布。英宗临朝后命增删审核,于至治三年(1323年)告竣,遂以《大元通制》为名,颁行全国。全书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分为制诏九十四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断例三纲,此外尚有别类五百七十七条,全书为八十八卷(《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通制条格》)。
这部书的细目,与金朝泰和法典体系的篇目基本一致。《大元通制》全书今已不存,今天尚能见到的只是条格部分,亦即明写本《通制条格》残卷,凡六百五十多条,占原书各条格部分的一半强。
至正十年(1350年)冬,欧阳玄"奉敕撰定国律,撰写格序"(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素续集》续7)。参与修定国律的还有集贤侍讲学士陈思谦、乌古孙良桢。从至正十年冬一直进行到十八年,延续将近10年,才修成《至正条格》。其中包括制诏一百五十条、条格一千七百条、断例一千五百零九条(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集》卷7)。其性质与《大元通制》相同。关于这部书的名称,参与纂集之役的朵尔直班曾经提出过异议,他说,书中有祖宗的制诏,不应该单独用今天的至正年号来以偏盖全,称其为《至正条格》(《元史》卷139《朵尔直班传》)。律中的条格只不过是该书中的一门,此外尚有制诏、断例二门,如何能单独使用条格为其书名。由于该书"时相不能从,唯除制诏而已",以致只有条格和断例两部分颁行于天下,全书已经佚存。元代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金两代法律体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虽然其中不少条款形式上属于临事制宜的个别指令或记录公文,但它们作为单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
2009年09月20日 13点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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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始终没有颁布完备的法典。至元八年(1271年)以前,中原汉地断理狱讼,基本上参用金朝《泰和律》定罪,再按一定的折代关系量刑。至元八年十一月,在建立"大元"国号的同时,下令禁行《泰和律》。翌月,监察御史魏初即上奏要求将史天泽等人修成的《大元新律》略加增删,颁行天下。此议未果。此后,忽必烈曾"令老臣通法律者,参酌古今,从新定制"(《元史》卷22《武宗纪》一)。亦未有下文。至元中,王恽又请求"将奉赦删定到律令,颁为至元新法,使天下更始,永为成宪"(王恽《便民三十五事·立法》,《秋涧文集》卷9)。到至元末,王恽再次在奏文中指出应"将已定律令,颁为新法"(王恽《上世祖皇帝论政事书》,《秋涧文集》卷35)。可见忽必烈一朝,修定律令之事一直在进行,但都未能告竣,只有何荣祖奉命编纂的《至元新格》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五月才得以诏准颁行。
《至元新格》是以当时陆续颁行的各种法规为依据,按照一般法典所通行的行文格式和体裁重新撰写,并加以系统的分类编次而成书。全书共分为公规、选格、治民、理财、赋役、课程、仓库、造作、防盗、察狱等10目。每目之下分列十数条,这些条文都具有行政法或其它有关门类的法规的性质。《至元新格》完书今虽不存,但其条文被著录于《通制条格》、《元典章》等书者即达近百余条。从形式上看,《至元新格》确实是按照一般法典规格编写而成,这在整个元代法制史上属于仅见之例。但其内容远不够完备。因此《至元新格》的成书和颁行,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元代法律无定制的问题(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上册)。
《大德律》是元成宗时命何荣祖更定的律令。全书共三百八十条,"一条有该三、四事者"(《元史》卷20《成宗纪》三)。由于该书"讹舛甚多"(《历代名臣奏议》卷67,引郑介夫奏),始终没有颁行。大德六年(1302年),由于全国狱讼繁多,印摹格例3000多本,犯某事者抵某罪名,其书名曰《社长须知》,"月集老幼以听之"(陆文圭《墙东类稿》卷12)。
仁宗即位后,对法典采取折衷的办法,将现行格例加以整理增删,重加颁行,以利有司遵行,从1311年至1315年成书,又命廷臣复审,终仁宗之世仍未能公布。英宗临朝后命增删审核,于至治三年(1323年)告竣,遂以《大元通制》为名,颁行全国。全书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分为制诏九十四条、条格一千一百五十一条、断例三纲,此外尚有别类五百七十七条,全书为八十八卷(《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通制条格》)。
这部书的细目,与金朝泰和法典体系的篇目基本一致。《大元通制》全书今已不存,今天尚能见到的只是条格部分,亦即明写本《通制条格》残卷,凡六百五十多条,占原书各条格部分的一半强。
至正十年(1350年)冬,欧阳玄"奉敕撰定国律,撰写格序"(危素《欧阳玄行状》,《危太朴素续集》续7)。参与修定国律的还有集贤侍讲学士陈思谦、乌古孙良桢。从至正十年冬一直进行到十八年,延续将近10年,才修成《至正条格》。其中包括制诏一百五十条、条格一千七百条、断例一千五百零九条(欧阳玄《至正条格序》,《圭斋集》卷7)。其性质与《大元通制》相同。关于这部书的名称,参与纂集之役的朵尔直班曾经提出过异议,他说,书中有祖宗的制诏,不应该单独用今天的至正年号来以偏盖全,称其为《至正条格》(《元史》卷139《朵尔直班传》)。律中的条格只不过是该书中的一门,此外尚有制诏、断例二门,如何能单独使用条格为其书名。由于该书"时相不能从,唯除制诏而已",以致只有条格和断例两部分颁行于天下,全书已经佚存。元代条格,大体上相当于唐、金两代法律体系中的令,是元代在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重要法规。虽然其中不少条款形式上属于临事制宜的个别指令或记录公文,但它们作为单行法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