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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律师 楼主
2009年09月08日 02点09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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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城流行请律师陪同看房买房买房 到底划算不?  
 来源:沈阳日报  
 
 
 
    “买房子真累,总觉得处处陷阱,如履薄冰。从我一脚踏进售楼部,售楼小姐笑容满面地迎上来的时候,我就觉得自己开始了一次‘冒险之旅’。我真想请个律师帮我‘排排雷’啊!”9月7日,本报《律师热线》专栏接到这样一个咨询电话。 
    买房,请律师来“排雷”?这问题在当前沈城房产市场“回暖”、观望者重拾购房念头之时被抛出来,很受社会关注。“花点律师费就能解决以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的隐患。划算!”这种看法得到很多人的认同。但在弄清楚“请律师陪同看房买房是否划算”之前,还是请读者尤其是有购房意愿者,先看看记者对几位饱受房患烦恼的消费者的采访。 
    “规划路”变成垃圾场 
    小张姐妹三人不明白:为什么原来图纸标识的“规划路”变成废品收购站了? 
    前年,姐妹仨每人出资30多万元买下一处门市房。当时,从精美的宣传册上看到,这处门市房门前很快会有一条宽敞的规划路。她们看中这条“规划”中的马路,想靠“临街旺地”做生意。可当把所有手续都办完了,她们发现那“规划”中的马路依然没影儿,去问开发商也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去问相关部门也没什么可靠信息。更让姐妹仨人接受不了的是,门市房直接面对的是一家废品收购站的大墙,还有臭气熏天的厕所和飞蝇满地的垃圾。 
    两年过去了,小张姐妹三人依然不知道“规划路”何时才能动工。想象中的“商业旺地”现在还是“死地”一片。她们曾寻求法律解决渠道,也没起到什么作用。现在,张氏姐妹连肠子都悔青了:“唉,都闲两年多了,什么时候才是头儿……” 
    买房时,她们要是能想到几个问题就不会有后来的烦恼了。 
    比如说:“既然是规划路,怎么会没有路名?”按照常规,建设一条马路首先就应该有路名,像光荣街、玫瑰街什么的,而不会用“规划路”这样模棱两可的名字一词概之。从这一点说,这条路是不保靠的。还有个问题是“为什么门市房和住宅房一起验收了?”按规定,商用门市房要单独验收。由于消费者不懂这些,所以也没看出问题来。 
    房屋举架“缩水”了 
    房子到手了,面积没“缩水”,通水通电了,也不漏水…… 
    是不是这样房子就完美无缺了?这可说不定。市民王强就遇到了房屋举架“缩水”的问题。去年,王强在某小区买下一处商品房。今年年初,他装修房子,可他连续好几天都在琢磨一件事:屋顶好像低,感觉有点压抑。装修工人也说:“这房子举架有点低,吊棚不好吊。” 
    这是怎么回事?王强找来专业人士测量房屋的层高,发现层高要比约定的2.8米低了10多厘米,净空高度(指楼地面到楼顶板之间的距离)也少10多厘米。王强多次找开发商,但对方以“建筑结构需要”等语含糊作答。最近,王强找律师准备打官司。 
    当前,很多购房者不明白房屋层高定义。而且,在多数普通住宅房购买合同中,约定面积而不约定层高(对有特殊需要的门市房一般会约定层高)。有些开发商就利用购房者的这点常识缺失而偷工减料。 
    商品房层高缩水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北京市才达律师事务所的江本伟律师认为,现实的问题是,评估机构无法对房屋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而我国现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这方面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开发商又不能通过补救的措施将层高恢复到约定层高。所以,要想避免出现此类问题,最好由专业人士陪同,在看房时测量出“层高缩水”问题,再做是否买房的决定。 

2009年09月08日 02点09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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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律师 楼主
开发商一房二卖 购房者反而丢房又赔钱
张敬 
 来源: 每日新报 
  逾期未交余款“违约”诉求精神赔偿“无据” 
  房地产公司一房二卖,购房者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支付1万元精神损失费,可是他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原来是购房者违约在先,结果房地产公司赢了这场官司。 
  张某与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在2004年4月签订了《房屋预定协议书》,当月28日原告支付购房款21万元(定金1万元)。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于当年5月、6月两次致信原告要求原告与其签订合同、交纳余款,如逾期未履行,被告会将该房另行出售。当年7月被告致原告律师函,要求原告于当年8月6日前将余款35万元付到被告的账户,逾期将解除协议,诉争之房另行出售。而原告三次致信要求对诉争之房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给予解答。原、被告至今未就购买诉争房屋正式签订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预定协议》,原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剩余房屋价款35万元的义务。本案被告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被告应退还原告已付房款。原告主张被告因一房二卖承担双倍返还购房款,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未履行交付剩余房款义务而违反《预定协议》规定,故定金不应予以退还。关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费一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09月08日 02点09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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