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vel 11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等5人“肉霸”恶势力犯罪团伙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犯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至十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上缴国库。撤销(2018)赣0502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中对周某宣告的缓刑。追缴严某星违法所得人民币2.2万元,严某、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元,周某、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2019年12月10日 13点12分
1
level 11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严某星、严某、杨某、周某、段某为了垄断河下片区的猪肉批发生意,纠集在一起形成相对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威胁、恐吓手段,在河下镇农贸市场、袁河小区农贸市场多次实施违非法经营、强迫交易等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12月10日 16点12分
6